贵州华金矿业有限公司册亨丫他金矿460吨日采选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地的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可使区域内的植被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降低本工程长期影响的程度。由于采场范围内的植被全部被破坏,原有的野生动物将因没有栖息环境而发生迁移。

本项目建设对植被的破坏,使抵抗流失力强的表层土壤受到影响;所造成的人工微地形虽有较大的自然安息角,但因土层疏松,也为土壤流失的发生提供了潜在的势能,工业场地的建设和露天采矿的进行以及废石的堆存,不仅原地表形态改变,而且使表层土地的抗蚀性能降低,加剧了水土流失的产生。

本矿露天开采诱发的地质灾害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当矿区采坑不断扩大至整个矿山露天采掘活动结束,矿山开采影响范围内,地表引发岩体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受威胁的对象主要为矿山生产人员、设施设备。

矿山开采过程中及服务期满后应对采坑进行整平,拆除工业场地的临时建筑,对矿山破坏的土地和植被进行恢复和重建。

6项目建设国家政策、规划符合性及选址可行性分析

6.1与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的符合性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黄金限制类:2.日处理矿石200吨以下,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5.日处理岩金矿石100吨以下的采选项目。本项目采选规模为460t/d, 不属于《产业政策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禁止类。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贵州省矿产资源规划》:“金属矿产:鼓励金、银、铜、锰矿开采。西南部地区以金、重晶石为主的规划开发区。主要包括:开发黔西南微细粒浸染型(卡林型)金矿。对于重要优势矿产必须规模化开采,新建这些矿产的矿山最低规模要求必须达到最低开采规模表所列要求。”根据《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金(岩金)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1.5万吨。本项目采矿规模为15万吨/年,属于中型企业,符合《贵州省矿产资源规划》。

根据《黔西南州矿产资源规划》:“本州随着矿产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鼓励开采煤矿和金矿。鼓励开采区:资源丰富、分布相对集中,资源量可靠,具有一定的资源前景,矿产品市场前景好,有较稳定的流向渠道和可依托的后续加工产业,易于形成规模化经营,矿产品开发经济效益好,有较好的开采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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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在开发过程中能有效控制对生产环境的影响”。本项目属于《黔西南州矿产资源规划》中的鼓励类。

根据工信部原[2012]531号文《关于促进黄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十二五”期间“黄金矿产地下开采回采率达到80%以上、贫化率不超过15%,露天矿山回采率达到85%以上、贫化率不超过5%。鼓励低品位矿、共伴生矿、难处理矿、尾矿等资源开发利用,促进黄金矿山及冶炼企业原料中各种有价元素的回收、尾矿综合利用、冶炼渣综合利用以及冶炼余热利用。易处理金矿及低品位、难处理金矿资源的选冶综合回收率分别不低于85%和70%,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90%。”本矿为露天开采,回采率为95%,选矿废水回用率为100%,符合工信部原[2012]531号文的要求。

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45%以上,新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85%以上。” 本项目复垦率要求达到100%,同时本矿不属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禁止和限制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因此本矿基本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2矿区总体布置可行性分析

露天采矿场分为Ⅰ号、Ⅱ号和Ⅲ号露天采场,均为山坡+凹陷露天采场。采场位置不可选择性,其中 Ⅰ号露天采场位于现有尾矿库东南侧,Ⅱ号露天采场位于Ⅰ号露天采场东侧约100m,Ⅲ号露天采场位于Ⅱ号露天采场东南侧100m。排土场作为采矿剥离废石存放地,选址在露天采场距最近的沟谷,分为1号排土场和2号排土场。选矿厂位于现有选厂所在山坡,设计露天采场的西北方向,距露天采场出入口直线距离约600m,不位于办公生活区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周围无居民。爆破器材贮存库布置在选矿厂西侧约1km的沟谷内,距离I号露天采场约1.5km ,距离II号露天采场约2km,场地标高在1060.0~1070.0m之间。为了方便职工上下班,生活办公区选址定在现有办公楼所在区域,距丫他镇约3km,距选厂约0.8km,距露天采场约1km,不位于采场、选矿厂以及尾矿库和排土场的主导风向下风向。

因此,本矿总平面布置基本合理。

6.3选址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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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选矿厂选址可行性分析

本项目选矿厂选址在原选矿厂位置,拆除原有建筑重新建设,不位于办公生活区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周围无居民,因此从环保角度而言选址基本合理。 6.3.2 办公生活区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办公生活区利用原有办公生活区,不位于采场、选矿厂以及尾矿库和排土场的主导风向下风向,因此从环保角度而言选址基本合理。 6.3.3 排土场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设置排土场2个,定性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Ⅰ类场。本项目2个排土场均不位于当地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不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属于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排土场内无断层通过,不位于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上风侧,场址500m范围内无人居住,因此,本项目排土场选址基本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Ⅰ类场选址要求。

1号排土场库容79.86万m3、1号排土场库容1463.33万m3。本项目基建期废石总量为 63.20万 m3、生产期废石总量为1021.00万m3,松散系数按1.25计算,本项目废石需要的库容为1355.25万m3,1号排土场和1号排土场完全能满足其库容需求量。

6.3.4 炸药库选址环境可行性初步分析

炸药库布置位于矿界西面1.2km,根据初设,炸药库容量为20t。评价主要从安全允许距离方面考虑地面爆破炸药库选址的合理性,评价标准为《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中第6章6 安全允许距离与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中6.5.2 地面仓库外部安全允许距离规定,每个仓库或药堆至小型工矿企业围墙或100户~200住户村庄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表3的规定。每个仓库或药堆至其他保护对象的允许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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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地面爆破器材库至村庄(100户~200户)的安全允许距离 存药量/t 安全允许距离a/m ≤200 >150 1 000 ≤150 >100 900 ≤100 >50 800 ≤50 >30 700 ≤30 >20 600 ≤20 >10 500 ≤10 >5 400 ≤5 300 a表中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遇到下列几种特定地形时,其数值可适当增减: ——当危险建筑物紧靠20m~30m高的山脚下布置,山的坡度为10°~25°,爆破器材库与山背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可适当减小10%~30%;——当危险建筑物紧靠30m~80m高的山脚下布置,山的坡度为25°~35°,爆破器材库与山背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可适当减小30%~50%;——在一个山沟中,一侧山高为30m~60m,坡度10°~25°,另侧山高30m~80m,坡度25°~30°,沟宽100m左右,沟内两山坡脚下爆破器材库直对布置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增加10°~50°;——在一个山沟中,一侧山高为30m~60m,坡度10°~25°,另侧山高30m~80m,坡度25°~35°,沟宽40m~100m,沟的纵坡4%~10%,爆破器材库沿沟纵深和沟的出口方向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适当增加10%~40%。 本矿炸药库的储量为炸药20t。根据表3.5-1中的有关规定,本矿炸药库距离附近村庄的安全允许距离为500m。本矿炸药库的位置周围500m范围内无居民点,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55-2003)中的规定。因此,矿山炸药库的选址基本可行,但该炸药库必须经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和确认。

7 清洁生产

本工程生产工艺、原材料、产品指标、资源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生态指标的分析,大部分指标均处于国内一般水平,故本工程清洁生产水平确定为:国内一般。

8 公众参与

本项目的建设得到了当地公众和团体的大力支持,并认为本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和解决当地就业,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本项目建成后对环境的影响主要为水环境影响和生态破坏,希望建设方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加强水污染的治理,预防对环境的污染,同时建议建设方采用先进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生产技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方表示采纳公众意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环评提出的要求,落实相关环保措施,保证达标排放和做到“三同时”,特别注意公众关心的水环境问题和生态问题,尽可能的减少其对水环境的影响和对生态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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