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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企业的外部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3.2.1违规成本的低廉
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违规成本低廉,惩罚力度远远不够。会计造假收益很高,而会计造假成本过低,对会计造假行为,不仅刑罚和经济制裁力度不够,而且缺少名誉、地位、升迁机会等方面损失。目前我国《会计法》中对违反会计法规的单位最高经济处罚是10万元,对具体责任人的最高处罚是5万元,远远低于预期的违法收益,处罚未伤筋骨。国内的上市公司即使违规,大不了停牌,被公开谴责,3年亏损的话就ST,之后不是借壳就是资产注入又可以‘复活’了。由于会计造假的风险收益大大高于风险成本,致使某些单位和个人仍然敢于铤而走险。
3.2.2政府监管的不力
从政府的角色和监督角度看,政府在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具有监管功能,但是这种功能是有限度的,并且是有条件的。政府监管应当限于市场失灵并且能够修补市场失灵的领域.具体表现为高质量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其执行情况的监督、财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的界定与追究等方面。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政府失灵与监管不足并存,政府(各部门)有其自身的利益,角色定位不清晰,呈现多元性。当这些角色的职能出现矛盾时.它将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动方案,有时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会容忍、鼓励甚至参与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的生产。政府失灵与监管不足并存大大降低了政府的监管效率,使其不能达到预期的监管目标,并且加剧了市场失灵。当前虚假财务信息充斥我国资本市场,政府监管难辞其咎。
3.2.3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缺乏
会计师事务所在会计信息市场起着十分重要的中介作用,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起着外部审计作用。但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却远未达到市场经济发展的规范要求。我国审计服务市场是买方市场,会计师事务所能否提供满足上市公司要求的审计服务,成为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取得市场份额的关键,而会计信息质量却得不到重视。虽然《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或解聘应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但是股东大会批准只是一种形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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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或解聘往往是由董事或经理决定。在此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受制于管理层,这必然会削弱会计师事务所所应有的独立性。另外,为了避免被出具有问题的审计意见,上市公司会产生购买审计意见的动机。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留住客户,就必须迎合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的造假需求。这种情况下,即使审计人员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作假行为,审计机构在同行业竞争中让步、迁就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共谋,有时候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3.2.4中介机构被利益捆绑
“资质优秀、规模大的好项目基本是有背景的大投行拿到的”按照多位投行人士的说法,“现在中小投行只能去抢相对差的企业,而这些项目要想成IPO,投行和企业都难以摆脱作假的诱惑。”可见,在目前的情况下,投行等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利益捆绑紧密,如果没有足够的外来监管压力,很难指望他们在监督上市公司上起到实际作用。例如近期发生的中小板云南绿大地事件正是由于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显然没有做到勤勉尽责,没有为其把好关,才导致了云南绿大地“浑水”中摸到“鱼”的结果。因此,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问题上同样难辞其咎。
3.2.5 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本身存在的局限性
在会计核算中,有些经济业务具有不确定性,因而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都允许会计人员运用大量的估计和专业判断,这就使会计报表提供的信息有可能偏离事实。比如固定资产折11年限就是一个需要估计的事项,尽管国家在相关的财务制度和所得税法规中对固定资产按大类规定了一个折旧年限范围,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要会汁人员结合本单位特定情况进行专业分析后判断确定。利用这种主观判断计算的成本费用和利润就很可能无法反映其真实的损益情况:又比如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其计提方法和比例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并无强行定,只是原则上规定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计提,这样就给财务人员的专业判断留下了较大的空间。由于各企业的实际情况较复杂,需要考廖的因素众多,制麋规定的琢则件和灵活性又很强。因而经过会计人员的估计和判断后,很难反映事实的客观情况。需要进行专业估计和判断的事项越多,主观成份越大,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就越难保证。如果上市公司为了达到自己特定的目的,存在会计舞弊的动机,就会使这些估计方法成为其利润操纵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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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改善研究
目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现行不完善的市场经济特定制度安排下的环境因素所决定的,因此,要想一蹴而就予以全面解决是不可能的。只能从剖析其成因出发,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各方面的改革为基本立足点,加强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加强监管,综合治理,采取多管齐下的办法,逐步地予以解决。
4.1 强化上市公司内部监管体制
首先是强化监事会功能。强化监事会功能,对于改善公司经营业绩、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意义重大。就其功能而言,监事会应该享有董事任免权、董事报酬决定权、监督权与重大决策权。就其构成而言,除了股东监事,还应鼓励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参加监督。应转变目前由公司章程确定职工监事比例的立法态度,由立法直接规定该比例。监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诉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监事会监督既包含会计监督,又包含业务监督;既包含合法性监督,又包含妥当性监督:既包含事先监督,又包含事后监督。要使监事会监督收到实效,必须扩充监督职权,强化监督手段。监事会有权随时要求董事、经理和其它经营管理人员报告经营活动,有权直接调查公司业务和财产状况,有权就公司经营层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会计文件进行调查并将其认为违反法律、章程或显然不当的事项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有权列席董事会并陈述意见,有权在董事或经理实施或即将实施违法违章行为或不当行为时,请求董事会予以制止;监事会有权代表公司向违反忠实与注意义务、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和经理提起诉讼;监事会有权以公司费用聘请会计、审计人员和律师以提供专业协助:监事有权为履行职责从公司预支合理费用:监事有权在其被解任的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
其次是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要监督、防止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也就是内部人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在董事会中牵涉到管理当局的利益关系时,就需要由独立董事来保护所有者的权益。独立董事应该独立于公司管理层,在职业中显示出高尚的品德和正直的品质、具有聪明才智并能够将之运用于决策、拥有能够解决本公司所面临问题的技术与知识等。我国新《公司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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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根据我国“一股独大”的国情,为了维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确保其能够真正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要首先让独立董事真正“独立”起来,真正站在公众投资者的角度上,保护他们的利益,其次要赋予独立董事两大职权使其“董事”。其一,在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其二,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同时,独董人数在比例上应超过公司董事的一半。此外,应该限制大股东在独立董事聘任方面的提名、投票权;借鉴国外上市公司的经验,增设有中小股东、债权人参加组成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代表中小股东对涉及到控股股东或公司关联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在董事会决议和相关公告中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等。
4.2 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管框架
目前,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管理政出多门,权责不明,不利于对之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因此,必须参照国际惯例,对现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相应改革。目前,证券监管部门的设置应集中到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中央级的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上市公司进行宏观监管,统一制定证券市场政策和上市信息披露规范。另一个层次就是证券交易所。它遵循中央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的日常活动和会计信息披露进行具体的详细监管。再次,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监查员制度。由中国证监会及其驻各地派出机构委派信息监查员到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中报、年报、股利分配信息等的生成和披露加以监督,防止外界各个相关利益集团对会计部门的信息供给横加干涉。信息监查员在企业中行使职权时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不得持有公司股份,一切工资、待遇均在证监部门享受,任免考核均由证监部门进行。最后,证券监管部门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办法,对违规行为予以明确界定,坚决杜绝不规范行为。对于业已颁布的法规制度,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到违法必究,尽快在上市公司及证券市场参与者心目中树立法制意识。尤其对财务状况异常的sT公司更要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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