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溜煤眼可作风眼使用。
23、(0)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
24、(1)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测定1次。
25、(1)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 26、(1)反风时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27、(0)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不必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28、(0)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当有1套备用,备用泵能力可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
29、(0)高瓦斯矿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不必安设隔爆设施。
30、(1)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
31、(1)抽采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当超过泵房房顶3m。 32、(1)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者围墙保护。
33、(0)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当每班至少检查1次。 34、(1) 每天应当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35、(0)高瓦斯、突出矿井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36、(0)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1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37、(1)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者用火炉取暖。
38、(0)采用氮气防灭火时,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0%。 39、(1)木料场、矸石山等堆放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40、(1)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41、(1)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42、(1)与封闭采空区连通的各类废弃钻孔必须永久封闭。 43、(1)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44、(0)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的支护和风门、风窗可以采用可燃性材料。
45、(1)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应当对其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
46、(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
47、(0)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极易自燃、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4类。
48、(1)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当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49、(1)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50、(1)每个密闭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51、(1)启封火区时,应当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一氧化碳、甲烷浓度和风流温度。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52、(0)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53、(1)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54、(1)开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层,应当及时构筑各类密闭并保证质量。
55、(0)矿井在采掘过程中曾发生过3次煤(岩)与瓦斯突出,该矿井才能被定为突出矿井。
56、(0)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可以采用震动爆破的方式。 57、(0)采煤工作面经抽放和增大风量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要求的,可由企业负责人审批后,设置专用排放瓦斯巷。
58、(0)突出煤层非突出危险区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可以不用设置反向风门。
59(0)发生突出事故的煤层不能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60、(1)突出危险区域应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61、(1)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后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区、无突出危险区。
62、(0)突出煤层无突出危险区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可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3、(1)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必须有防突设计篇章。
64、(0)对于煤巷条带处于开采应力集中区的,可以在本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65、(1)突出矿井禁止使用煤电钻,煤层突出参数测定取样时不受此限制。
66、(1)石门揭煤起爆及撤人地点必须位于反向风门外500m 以上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300m 以外的避难硐室内。
67、(1)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68、(1)当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69、(0)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后,只要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小于指标临界值,就认为措施效果有效。
70、(1)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出现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该煤层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71、(1)突出矿井的采掘布置应当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
72、(1)突出煤层工作面的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班组长应当掌握突出预兆。发现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73、(1)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及时更新。
74、(1)严禁安全监控系统与图像监视系统共用同一芯光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