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时起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一般是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地。
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于合同纠纷,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对于本案来说,诉讼标的并不是很大,从级别管辖上来说应该属于基层法院管辖;在地域管辖上,由于根本没有订立合同,所以合同履行地无从谈起,原告可以选择陈某住所地法院起诉。而陈某在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如果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那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可以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
2、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协议管辖制度。所谓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定条件,在纠纷发生前后通过书面方式合意约定管辖法院。根据规定,协议管辖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要件:第一,只适用于一审案件;第二,只适用于合同纠纷;第三,必须在法定范围内约定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第四,必须用书面形式;第五,不能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关于这个问题,主要牵涉到协议选择是否一定要满足择一性要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1992年7月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对协议管辖作了进一步解释,“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在1995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157号)中再次明确强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约定上述列举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依据《意见》第24条规定,该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从这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内容看,当事人只能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所列5种管辖中的一个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在管辖协议中选择了5种管辖法院中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这种管辖协议是无效的。我国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在讲到协议管辖的条件时普遍认为,当事人须在协议中对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的约定,不明确则管辖无法依协议确定,选择多数法院无法依据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因此当事人必须作确定的、单一的选择作为协议管辖的条件之一。所以在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协议管辖条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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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现在也有人认为,当事人如果在管辖协议中选择了5种管辖法院中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并不必然要导致约定无效,此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共同管辖的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4、从上面我们列举的协议管辖的要件来看,天津市贸易公司所在地法院对于此案没有管辖权。
案例分析:打官司时,诉讼费怎么算?
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给自己造成损失,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5万元。 请问:
1、诉讼费应该是多少?由谁来承担? 2、如果法院判决只赔偿1万元,诉讼费怎么算? 答案:
1、诉讼费应该是:50+40000*2.5%=1050元。由原告甲公司预交。
2、如果法院判决只赔偿1万元,诉讼费应是:50元,由败诉方乙公司负担。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因此,起诉时,诉讼标的额不宜盲目提高。
一、诉讼费用概念及功能
诉讼费用,又称为裁判费用或审判费用,是指当事人因进行诉讼而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诉讼费用的功能:
(一)减少国家财政开支,进而消除少数人进行诉讼费用却由全社会负担的不合理现象。 (二)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三)有利于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履行民事义务。 二、诉讼费用内容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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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审案件中,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其他费用: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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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合同效力中的法律问题以及审判制度 建议学时:6
(一)术语解释
1、附条件合同 2、附期限合同 3、无效合同 4、可撤销合同 5、证据 回避、上诉、诉讼代理人、公开审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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