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五)签订合同。经县扶贫办开具贷款担保函的,由银行经办机构、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有关规定签订三方担保合同。 (六)发放贷款。银行审验借款人生产经营项目投资额达到预算的30%以上,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首笔50%贷款;项目竣工后,再发放50%贷款;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来要求贷款户进行留贷转存,并对贷款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贷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扶贫贷款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对于贷款对象的发展项目、生产项目与市场主体主经营地、办公地不在同一乡镇的情况,其贷款申报、审查审批、项目监管由贷款经营项目、生产场地所在地乡镇负责,发放贷款的具体承办机构可由银行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对签订脱贫包保协议的市场主体,贷款额度以帮扶户数、银行授信额度和实际需要额度为依据进行确定,每包保帮扶一户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担保贷款额度支持,贷款封顶额度为1000万元。 第五章 贷款贴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贷后管理除遵从银行一般的贷后管理规定外,还应按以下要求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一)规范建立“扶贫贷”台账;

(二)逐村逐户、逐个市场主体登记台账,及时更新发放和收回情况,保证信贷系统与借据一致

月与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进行账务核对。

第二十三条 扶贫贷款按季结息和贴息。贷款贴息遵循“分类办理、手续严密、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原则,银行负责提供贷款本息的相关凭据,县扶贫办负责对“扶贫贷”贴息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县财政局统筹安排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对借款人的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第二十四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和包保帮扶贫困户的市场主体贷款贴息统一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年基准利率执行。对于市场主体项目贷款必须落实包干扶贫协议,经县、乡镇两级政府对照《产业精准扶贫到户到人协议书》组织统一考核,并由项目所在乡镇出具《产业精准扶贫到户到人绩效评估验收书》后,方能享受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给予的贷款贴息。

第二十五条 贷款贴息按照市场主体和贫困户两类对象两种办法办理: (一)贫困户(个人类)由贷款银行按季提交贫困户贷款余额清单和应收利息清单,经县扶贫办、财政局对贫困户贷款台账审核无误后先直接将应贴利息先拨付给贷款银行。银行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利息后,逐户出具收息凭证提交给县扶贫办并将收息情况通知给借款人。

(二)借款人(市场主体类)实行按季结息,先收后贴。按贷款人申请→县扶贫办审查→县财政局审定→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委托经办银行拨付到户的工作程序,直补到借款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贷款贴息必须提供贷款合同、进账凭证、付息凭证、还款凭证等原始资料,还应提供《产业精准扶贫到户到人绩效评估验收书》。贷款银行代为申报本办法出台前已发放的产业贷款贴息时,必须提供贴息申请汇总表、贴息贷款清单等原始资料,由县扶贫办报财政审定签批后,打入贷款银行账户。本办法出台后发放的产业扶贫贷款贴息,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凡未按期付息、还贷的不予贴息;市场主体未严格履行《产业精准扶贫到户到人协议书》的,不予贴息。连续半年未按期付息的,银

行有权采取终止授信、纳入贷款失信名单、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据相关规定曝光公布。同时依照相关规定,启动追偿追诉程序,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市场主体违规套取补贴的,收回套取资金,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经贷款银行追偿追诉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借款人仍不能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按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扶贫贷”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罗田县“扶贫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罗政办〔2016〕2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扶贫小额信贷政策、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扶贫现行管理办法、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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