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质量挂钩”、“包乡镇、包村、包片”的“三包一挂”制度,绩效工资按照平舆玉川村镇银行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责任追究实行违规责任和风险责任双重责任追究管理。

第五十二条 违规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在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各项规章制度应承担的责任。违规贷款主要包括顶名、冒名贷款、虚假贷款、私贷公用、以贷谋私、多人承贷一人使用、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以及我行贷款条件的贷款。违规责任追究执行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

第五十三条 风险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对经手(指调查、审查、审批、经营或贷后管理,下同)信贷业务的风险状况超过风险控制目标时应承担的责任。经手信贷业务风险状况保持在风险控制目标以内的,不追究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对超出风险控制目标的风险责任进行追究。农户小额贷款的风险控制目标为到期贷款收回率不低于95%,当年新发放贷款不良率(按余额计算)控制在2%以内。

第五十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农户小额贷款风险的,该笔贷款不纳入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管理:

(一)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客户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死亡,或因此而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

(三)经我行审查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 其他管理

第五十五条 农户小额贷款要按我行相关规定足额提取损失准备金、及时核销呆账。

第五十六条 农户小额贷款在相应会计科目中核算。

第五十七条 农户小额贷款的信贷档案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调查审批表》、《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测分表》、借款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保证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借款凭证、借款合同。联保小组贷款方式的信贷档案资料,应以小组为单位装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平舆玉川村镇银行解释、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罗田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加对贫困户和带动脱贫的市场主体的信贷投入,大力促进产业扶贫,实现精准脱贫、如期脱贫,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贫困户是指经县扶贫部门建档立卡认定的农户。本办法所指带动脱贫的市场主体是指吸纳和带动10户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脱贫的新型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以下简称“扶贫贷”),是指县农行、县农商行和县邮储银行根据县扶贫信贷风险补偿金担保机制,并以1:10比例放大,实行财政贴息的生产经营性扶贫贷款,贷款期限1-3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信用评级授信,是指以信用履约为核心,以到期还款为条件,以劳动能力、经营状况、发展前景、道德品行等指标为依据,对贫困户和市场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

第五条 信用等级评定与授信遵循“公开、科学、规范”的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新增“扶贫贷”贷款业务办理区域划分:县农行负责凤山镇、胜利镇、河铺镇、三里畈镇;县农商行负责骆驼坳镇、白莲河乡、匡河镇、大河岸镇、白庙河镇;县邮储银行负责九资河镇、平湖乡、大崎镇。原则上贫困户或其他市场市体也可自行选择放款银行,贫困户或其他市场市体所在的乡镇应为放款银行提供相关的扶贫工作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异地就业创业的,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有义务为其提供必须的金融扶贫所需要的服务。 第二章 贷款评级授信

第七条 实行银行主导、村委协助、自愿申请的评级原则。贫困户或市场主体最终的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以银行的客户识别、认定的结果为准。其它任何一方不得强迫银行接受评级结果及指令银行授信。采取集中评级授信还是根据对象申请随时评级授信方式,由银行、乡镇政府根据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商确定。 第八条 贫困户评级授信操作流程:贫困户提出申请→乡镇扶贫办审核→信用等级评定→授信额度测算→县级行核准审批→评级授信年检。

第九条 贫困户资信等级评定标准以银行客户评价标准并结合建档立卡评困户的特点确定(具体可参考人民银行推介的“五老”“六看”相关评级方法和内容)。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及授信由各家银行完成并遵从各自规定。

第十条 贫困户授信额度标准单户授信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少数信用状况良好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贫困户评级授信实行一户一评,贷款承借对象为该户的评级授信的申请人。

第十二条 只涉及单个村的市场主体评级授信,由村委会初评、乡镇扶贫办审核、县扶贫办审定;涉及同一乡镇多个村的市场主体评级授信,由村级初评、乡镇扶贫办汇总审核、县级扶贫办审定;涉及多个乡镇的市场主体评级授信,按照项目生产场地所在地、市场主体经营地、办公场所所在地的顺序,由负责该乡镇的银行负责。

第十三条 参与精准扶贫的主场主体评级授信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000万元。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专业大户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100万元;具体授信额

度根据银行规定及帮带贫困户数量等测算结果确定。 第三章 贷款担保管理

第十四条 “扶贫贷”担保是指县扶贫办代表县政府授权县农行、县农商行、县邮储银行向符合享受国家扶贫政策、已授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帮扶贫困户的市场主体发放贷款,并以县扶贫办建立的扶贫贷“风险补偿基金”作为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

第十五条 “扶贫贷”担保范围为县农行、县农商行、县邮储银行向“扶贫贷”客户发放的贷款本金及应收利息的80%。即实际发生贷款本息损失时,县扶贫办代表政府以扶贫风险补偿基金承担80%,有关银行承担20%。银行与扶贫部门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 担保金给予借款人和市场主体同一笔贷款担保年限为1-3年。 第十七条 借款人按期全部还清贷款本金利息后,县扶贫办与贷款银行终止对该笔贷款的担保合同。 第四章 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八条 贫困户贷款基本操作流程:按照评级授信→贷款申请→资格审核→贷款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 (一)贷款申请。由贫困户自愿向所在地乡镇扶贫办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贫困户产业扶贫贴息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资格审核。借款人所在村民委员会、驻村工作队进行初审。乡镇扶贫办对申请人贷款资格进行审定,在《贫困户产业扶贫贴息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提交给所在地银行基层经办机构。

(三)贷前调查。所在地的银行基层经办机构按照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评级授信基础上组织信贷员开展贷前入户的调查,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四)贷款审批。县级银行依据相关规定,审查收到的乡镇扶贫贷申报资料,决定是否发放贷款,签署审批意见。同时,向县扶贫办提交《贫困户产业扶贫贴息贷款申请审批表》。县扶贫办依据承办银行、乡镇扶贫办审查、审批意见并根据担保规定开具贷款担保函。

(五)发放贷款。对县扶贫办开具贷款担保函的,由银行基层经办机构、借款人两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对贷款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贷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贷款操作流程:按照贷款申请→村委会初审→乡镇扶贫办审核→贷前调查→贷款审批→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

(一)贷款申请。由市场主体自愿向第十二条确定的乡镇扶贫办提出贷款申请,填写《市场主体产业扶贫贴息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村级初查。经驻村扶贫工作队和村委会审核市场主体带动脱贫委托书、到户协议书,初审贫困户是否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带动规模是否达到政策规定标准、落实户数、贷款额度后,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报乡镇审核。

(三)乡镇核查。由所在地的乡镇扶贫办和银行基层经办机构联合对申请人的准入条件进行核实调查;结合现场调查和评级授信情况,对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用途、是否贷款等方面提出意见。县级银行可以在乡镇核查的基础上再进行贷前调查。 (四)贷款审批。县级银行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审批,自主决定是否放贷;县扶贫办依据承办银行、乡镇扶贫办审查、审批意见开具贷款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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