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与B商签订一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B商应于4月底前开来信用证,A商应于5月20日之前装运。B商在4月28日将信用证开到,但信用证的有效期为5月15日。A商无法在15日前完成装运,遂电请对展延信用证的有效期至5月25日,B商电报同意延期,但未能通过开证行来修改书。A商于5月20日完成装运并向银行议付。请问:A商提出改证的要求是否合理?A商5月20日办理结汇时是否会遇到麻烦?A商仅凭B商电报即办理装运有何不妥?并简述理由。(10分)
2.我某进出口公司于2005日向外商甲发盘并限其8日复到我方。外商于6日上午10时向当地邮局交发关于接受我方发盘的电报。但由于当地邮局工人罢工,该电报在传递途中延误到12日才送达我方。我进出口公司认为对方答复逾期,未予置理。并将货物以较高价格售予外商B。8月14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经开出,要求我方尽早出运货物。我方立即复电A,声明接受到达过晚,双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随双方限于争执。请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分析双方孰是孰非?并说明理由。 (10分)
1. 我方从泰国A公司进口一批大米,签订“CFR上海”合同,货轮在台湾海峡附近沉没。A公司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未办理投保,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故我方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但泰国A公司以货物离港,风险已经转移给我方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问:泰国A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究竟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2. 我国A公司,2006年3月10日就矿产品氧化锑发实盘给日本B公司,发盘规定:“价格为USD2950 per MT CIF TOKYO,可立即交货,有效期为3月25日。” B公司于3月15日复电:“你方发盘我接受,不过价格要降为USD2850 per MT CIF TOKYO。”从3月16日开始,国际市场氧化锑价格猛涨。3月20日B公司来电:“接受你方2004年3月10日的发盘,价格为USD2950 per MT CIF TOKYO,请尽快安排装船。”A公司3月21日接到B公司的接受电报。A公司坚持原发盘已经失效为由拒绝成交,而且货物已售出。B公司则称3月20日的接受还在原发盘(有效期为3月25日)的有效期内,接受有效,合同已经成立。要求A公司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损失。试问: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
3. 中方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2006年1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一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2006年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我方在备货期间,加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15%。我方按原证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
1.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按CIF条件成交,B公司通过C银行开给A公司一张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当A公司于货物装船后持全套合格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时,B公司倒闭。同时传来消息,称这批货在离港72小时后触礁沉没。问:C银行能否以B公司倒闭及货物灭失为由拒付货款,并述理由。
2.上海某公司的产品在东南亚市场有比较高的知名度,市场销路较好。俄罗斯某公司向上海公司要求订货,说明最终市场在上海公司从未涉及的中东国家,并以开拓新市场为由要求上海公司降价20%,上海公司考虑到开拓新市场同意俄罗斯某公司的要求,以FOB美元术语成交,价值10万美金,并在合同中注明俄罗斯公司不得将货物卖至东南亚。然而上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俄罗斯公司直接把货物销往印度,于是向俄罗斯公司索赔20%的优惠款,俄罗斯公司以FOB项下目的地由买方指定,卖方无权干涉为由予以拒绝。试问:上海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1. 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离港一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理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