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给学生纪律处分,由年级主任会同班主任审定,报教育处和校长室审核批准备案,并由校长向全校宣布,处分结果要归入受处分者的档案。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历证明。凡受处分的学生,应加强自身思想教育,一学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的,可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处分,经班级评议,任课教师和组长的审定,报学校批准后,方能撤销处分,撤消处分由校长室向全校宣布。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从重处分。 1、可从轻处分的:(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2、可从重处分的:(1)拒不承认错误者,(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3)在本校曾受过处分者,(4)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者。 (一) 思想鉴定与成绩考核

第十三条 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的考察,主要采取作鉴定的办法。学生的品德评定,要按每学期一次来进行,评定上交教育处归档。

第十四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运动等筹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经校长批准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颁发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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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试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改制表现者,教导处批准,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舞弊与协间舞弊者,该课成绩以零计,不准补考,并根据情节轻重另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考试分为期中、期末考试成绩采用结构成绩计分。一般以平时成绩30%,期中考试占30%,期末考试占40%。综合评定该课成绩,如无期中考试,一般的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占60%,综合评定该课成绩。学年总成绩一般以第一学期总成绩占40%,第二学期总成绩占60%,综合评定该课学年成绩。

(二) 转学、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如确要转学时,须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家长鉴定证明情况属实,经教导处批准方可转学。

第十九条 需转入我校者,由本人持原校发给的转学证、报考表、学籍表、户口复印件等证明与我校联系,符合条件者并经考试合格,就可办理转学手续。需转出我校者,在转学前,必须将学生证、借书证等交回校方,所借公物还清后才能领取转学所需材料。否则,不予办理转学手续。办理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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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期间,经医院出示诊断,证明学生须停课治疗休养者,因某种特殊原因须体学者,可提出休学申请,经班主任鉴定意见,教导处审查,分管校长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一般以一年为期,到期不能学习者,应申请延期,经学校审查批准可再休学一年。休学超过两年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一条 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经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经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后,一般编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满,不按时到校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三) 毕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的鉴定的审核,重点应在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定。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二十四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育考核合格,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合格,以及体育达到合格标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根据教学计划规定,修业期满时,如有以下情况者,并经补考不及格,不予毕业:(1)德育考核不及格者,(2)体育考核不及格者,(体育免考者例外),(3)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核不及格者,(4)任何四科考核不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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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毕业的学生,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四)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学生证只供证明本人身分。学生证、校卡限本人使用、佩戴,并要注意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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