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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埋地管线上弯管或迂回管处产生的纵向力,必须由弯管处的锚固件、土壤摩阻或管子中的纵向应力加以抵消。
2若弯管处不用锚固件,则靠近推力起源点处的管子接头处应设计成能承受纵向拉力。若接头未采取此种措施,则应加装适用的拉杆或拉条。
6.4.22高压燃气管道的地基、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穿越铁路和电车轨道、穿越高速公路和城镇主要干道、通过河流的形式和要求等应符合本规范6.3节的有关规定。
6.4.23市区外地下高压燃气管道沿线应设置里程桩、转角桩、交叉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
市区内地下高压燃气管道应设立管位警示标志。在距管顶不小于500mm处应埋设警示带。
6.5门站和储配站
6.5.1本节适用于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中,接受气源来气并进行净化、加臭、储存、控制供气压力、气量分配、计量和气质检测的门站和储配站的工程设计。
6.5.2门站和储配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站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2站址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给水排水和通信等条件; 3门站和储配站应少占农田、节约用地并注意与城镇景观等协调; 4门站站址应结合长输管线位置确定;
5根据输配系统具体情况,储配站与门站可合建;
6储配站内的储气罐与站外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站内露天燃气工艺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甲类生产厂房与厂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的要求。
6.5.3储配站内的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6.5.3的规定。
表6.5.3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储气罐总容≤1000 积(m) 3>10000~>50000~>1000~≤10000 >200000 ≤50000 ≤200000 ------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明火、散发火20 花地点 调压室、压缩1O 机室、计量室 控制室、变配电室、汽车库12 等辅助建筑 机修间、燃气15 锅炉房 办公、生活建18 筑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取水20 口 站内道路(路10 边) 围墙 15 15 15 15 18 lO 10 10 10 20 25 30 35 20 25 30 35 15 20 25 30 12 15 20 25 25 30 35 40 注:1低压湿式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确定;
2低压干式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本表增加25%;比空气小或等于时,可按本表确定;
3固定容积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和设计压力(绝对压力,10kPa)的乘积计算;
4低压湿式或干式储气罐的水封室、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
5露天燃气工艺装置与储气罐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 6.5.4储气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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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湿式储气罐之间、干式储气罐之间、湿式储气罐与干式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2固定容积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3固定容积储气罐与低压湿式或干式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4数个固定容积储气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时。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卧式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20.0m;
5储气罐与液化石油气罐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5.5门站和储配站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包括储罐区、调压计量区、加压区等)和辅助区。 2站内的各建构筑物之间以及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站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二级”的规定。
3站内露天工艺装置区边缘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20m。距办公、生活建筑不应小于18m,距围墙不应小于10m。与站内生产建筑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 4储配站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6.5.6当燃气无臭味或臭味不足时,门站或储配站内应设置加臭装置。加臭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3条的有关规定。
6.5.7门站和储配站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功能应满足输配系统输气调度和调峰的要求;
2站内应根据输配系统调度要求分组设置计量和调压装置,装置前应设过滤器;门站进站总管上宜设置分离器;
3调压装置应根据燃气流量、压力降等工艺条件确定设置加热装置;
4站内计量调压装置和加压设备应根据工作环境要求露天或在厂房内布置,在寒冷或风沙地区宜采用全封闭式厂房;
5进出站管线应设置切断阀门和绝缘法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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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储配站内进罐管线上宜设置控制进罐压力和流量的调节装置; 7当长输管道采用清管工艺时,其清管器的接收装置宜设置在门站内; 8站内管道上应根据系统要求设置安全保护及放散装置;
9站内设备、仪表、管道等安装的水平间距和标高均应便于观察、操作和维修。 6.5.8站内宜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并宜作为输配系统的数据采集监控系统的远端站。 6.5.9站内燃气计量和气质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站内设置的计量仪表应符合表6.5.9的规定;
2宜设置测定燃气组分、发热量、密度、湿度和各项有害杂质含量的仪表。
表6.5.9站内设置的计量仪表
功能 进、出站参数 指示 流量 压力 温度 + + + 记录 + + + 累计 + 注:表中“+”表不应设置。
6.5.10燃气储存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储配站所建储罐容积应根据输配系统所需储气总容量、管网系统的调度平衡和气体混配要求确定;
2储配站的储气方式及储罐形式应根据燃气进站压力、供气规模、输配管网压力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确定储罐单体或单组容积时,应考虑储罐检修期间供气系统的调度平衡; 4储罐区宜设有排水设施。
6.5.11低压储气罐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压储气罐宜分别设置燃气进、出气管,各管应设置关闭性能良好的切断装置,并宜设置水封阀,水封阀的有效高度应取设计工作压力(以Pa表示)乘O.1加500mm。燃气进、出气管的设计应能适应气罐地基沉降引起的变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