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①交易双方违约的信用风险、②资产或指数价格变动的市场风险、③缺乏交易对手而不能平仓或变现的流动性风险、④交易对手无法按时付款或交割可能带来的结算风险、⑤人为错误或系统故障或控制失灵的运作风险、⑥违约而造成的法律风险
二、金融远期合约与远期合约市场
金融远期合约是最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是交易双方在场外市场上经过协商,按约定的价格(称为远期价格)在约定的未来日期(交割日)买卖某种标的金融资产(或金融变量)的合约。
三、金融期货合约与金融期货市场
1、金融期货的定义与金融期货市场的定义
①金融期货定义:首先了解期货交易:交易双方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期货合约:由期货交易所涉及的一种对指定的商品的种类、规格、数量、交收时间和交收地点都作出统一规定的标准化协议书;以各种金融商品(外汇、债券、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物的期货交易方式。
金融期货市场:专门进行金融期货合约交易的场所,一般是指有组织、有严密规章制度的金融期货交易所。 ②金融期货的基本特征
(1)交易对象不同:现货交易的是有具体形态的金融商品,是代表一定所有权或债权的金融商品;而期货交易的对象是金融期货合约 (2)交易的目的不同:现货交易是为了获得价值或收益权,为了筹集资金或寻找投资机会;而期货交易是为了套期保值,为不愿意承担价格风险的生产经营者提供稳定成本、保住利润。
(3)交易价格的含义不同:金融现货交易价格是通过公开竞价、某一时点上的均衡价格,金融期货交易价格虽然是在交易过程中形成,但是它是对未来价格的预期
(4)交易方式不同。金融工具的现货交易要求在成交后几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与金融工具的全额交割;期货交易则实行保证金制度和逐日盯市制度,交易者并不需要在交易的时候拥有或借入全部的资金或基础金融工具。
2、金融期货市场的主要规则 (1)规范的期货合约 (2)严格的保证金制度 (3)逐日盯市制度 (4)现金交割制度
3、金融期货市场的交易对象 (1)外汇期货
外汇期货是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依据现在约定的比例,以一种货币交换另一种货币的标准化合约的交易。是指以汇率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用来回避汇率风险。它是金融期货中最早出现的品种。外汇期货产生的背景:为防范外汇汇率风险而产生(外汇市场汇率的不确定性) (2)利率期货
利率期货是指以债券类证券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它可以回避银行利率波动所引起的证券
价格变动的风险。
1975年10月,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推出了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GNMA)抵押担保证券期货合约,标志着利率期货这一新的金融期货类别的诞生。 (3)股票指数期货
股价指数期货的合约价值等于基础指数的数值与交易所规定的每点价值之乘积。采用现金结算。
股票指数期货是为适应人们控制股市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 1982年美国堪萨斯期货交易所正式开办世界上第一个股票指数期货交易。
4、金融期货市场的功能 (1)套期保值功能
套期保值是指通过在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建立相反的头寸,从而锁定未来现金流的交易行为。
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从而它们的变动趋势大致相同。若同时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建立数量相同、方向相反的头寸,则到期时不论现货价格上涨或是下跌,两种头寸的盈亏恰好抵消,使套期保值者避免承担风险损失。 (2)价格发现功能
期货价格具有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的特点,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出未来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期货价格是将众多影响供求关系的因素集中在交易场内,通过公开竞价集中形成一个统一的交易价格。 (3)套利功能
套利的理论基础在于经济学中的一价定律,即忽略交易费用的差异,同一商品只能有一个价格。套利分为:“跨市场套利”、“跨品种套利”、“跨期限套利”。 (4)投机功能
与所有有价证券交易相同,期货市场上的投机者也会利用对未来期货价格走势的预期进行投机交易,预计价格上涨的投机者会建立期货多头,反之则建立空头。
5、金融远期合约与金融期货合约的区别 (1)交易地点:分散场外;集中于交易所 (2)合同内容、形式:双方协定;标准化
(3)交易形式:按时;经常对冲、较少实物交割 (4)保证金:一般无;需要
(5)交易目的:锁定现金流;套期保值或投机 (6)交易商品:一切金融商品;有限金融工具 (7)交易方式:一对一;集中交易
(8)保证手段:合同条款、法规;保证金制度 四、金融期权市场
1、金融期权市场的含义
金融期权是指购买者在向出售者支付一定费用(期权费)后,获得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按双方约定的价格或执行价格向出售者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某种金融资产的权利。从事这种交易的市场就是金融期权市场。 2、金融期权的基本类型 (1)看涨期权
又称买入期权, 是指期权的购买者拥有在期权合约有效期内按执行价格买进一定数量标的
物的权利。看涨期权是这样一种合约:它给合约持有者(即买方)按照约定的价格从对手手中购买特定数量之特定交易标的物的权利。
买方预期标的物金融资产价格近期将会上涨。 (2)看跌期权
看跌期权又称卖出期权,指期权的购买者拥有在期权合约有效期内按执行价格卖出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权利,但不负担必须卖出的义务。 买方预期标的物金融资产价格近期将会下跌。
3、金融期权交易的功能
金融期权的作用主要是规避金融资产价格波动的风险和投机。
4、金融期货与金融期权的区别 (1)合约所赋予的权利与义务不同
前者权利义务对等;后者不同,期权购买者支付期权费后,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 (2)合约对双方的履约保证要求不同
前者交易双方都必须缴纳保证金;后者只有期权的出售者需要缴纳保证金。 (3)合约所体现的双方的风险可控程度不同
前者双方的潜在风险程度是一样的;后者期权购买者最大损失期权费,损失可控,期权的出售者损失无法预知,双方风险可控程度是不同的。
五、金融互换市场 1、金融互换概述
金融互换是指交易双方为了确定在未来某一时间内交换一系列的货币流量而签订的远期合同,分为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
互换产生的根本动因就是互换双方存在着比较优势。根据国际贸易理论,只要双方存在比较优势,他们就能从互换交易中获利,因此,互换协议就可以达成。 2、利率互换
利率互换可以有多种形式,最常见的利率互换是在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之前进行转换。
利率互换是指两笔货币相同、债务额相同(本金相同)、期限相同的资金,作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的调换。这个调换是双方的,如甲方以固定利率换取乙方的浮动利率,乙方则以浮动利率换取甲方的固定汇率,故称互换。互换的目的在于降低资金成本和利率风险。 3、货币互换
货币互换是指两笔金额相同、期限相同但货币不同的债务资金之间的调换,同时也进行不同利息额的货币调换。
货币互换是一项常用的债务保值工具,主要用来控制中长期汇率风险,把以一种外汇计价的债务或资产转换为以另一种外汇计价的债务或资产,达到规避汇率风险、降低成本的目的。
政府间签署的货币互换协议并非出于降低融资成本的目的,而是出于稳定外汇市场、在异常情况下获得流动性便利等方面的考虑。在商业性货币互换协议出现之前,政府间的货币互换协议早就存在。
货币互换实例
例如,公司有一笔日元贷款,金额为10亿日元,期限7年,利率为固定利率3.25%,付息日为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1996年12月20日提款,2003年12月20日到期归还。公司提款后,将日元买成美元,用于采购生产设备。产品出口得到的收入是美元收入,而没有日元收入。
从以上的情况可以看出,公司的日元贷款存在着汇率风险。具体来看,公司借的是日元,用的是美元,2003年12月20日时,公司需要将美元收入换成日元还款。那么到时如果日元升值,美元贬值(相对于期初汇率),则公司要用更多的美元来买日元还款。这样,由于公司的日元贷款在借、用、还上存在着货币不统一,就存在着汇率风险。
公司为控制汇率风险,决定与中行做一笔货币互换交易。双方规定,交易于1996年12月20日生效,2003年12月20日到期,使用汇率为USD1=JPY113。这一货币互换,表示为: 1、在提款日(1996年12月20日)公司与中行互换本金:公司从贷款行提取贷款本金,同时支付给中国银行,中国银行按约定的汇率水平向公司支付相应的美元。
2、在付息日(每年6月20日和12月 20日)公司与中行互换利息:中国银行按日元利率水平向公司支付日元利息,公司将日元利息支付给贷款行,同时按约定的美元利率水平向中国银行支付美元利息。3、在到期日(2003年12月20日)公司与中行再次互换本金:中国银行向公司支付日元本金,公司将日元本金归还给贷款行,同时按约定的汇率水平向中国银行支付相应的美元。
从以上可以看出,由于在期初与期末,公司与中行均按预先规定的同一汇率(USD1=JPY113)互换本金,且在贷款期间公司只支付美元利息,而收入的日元利息正好用于归还原日元贷款利息,从而使公司完全避免了未来的汇率变动风险。
关于货币互换,有几点需加以说明:
货币互换的利率形式,可以是固定换浮动,也可以浮动换浮动,还可以是固定换固定。期限上主要外币一般可以做到10年。 货币互换中所规定的汇率,可以用即期汇率(Spot Rate),也可以用远期汇率(Forward Rate),还可以由双方协定取其他任意水平,但对应于不同汇率水平的利率水平会有所不同。
在货币互换中,期初的本金互换可以省略,即上例中的(1)步骤可以没有,但对应的美元利率水平可能会有所不同。这样,对于那些已经提款使用的贷款,仍然可以使用货币互换业务来管理汇率风险。
第六节外汇市场
外汇市场是进行外币和以外币计价的票据及有价证券买卖的市场。
所有买卖外汇的商业银行、专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外汇经纪人、进出口商以及其他外汇供求者经营各种现汇交易及期汇交易的一切外汇业务组成一国的外汇市场。 外汇的定义与种类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定义是:“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中国于2008年修正颁布的《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