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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众合专项教程李建伟民法讲义

适用情形:关于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得到追认、事后取得处分权

效待的权分

力定无处

有效 有效合同+交付/登记=所有权(继受取得)

原则上,相互返还,即可

无效 如第三人主张所有权→善意取得(原始取得)

思考题:

1. 善意取得的使用前提情形是什么? 2. 为什么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

3. 善意取得与作为正途的继受取得的关系如何?

【例1】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面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02-3-55,多选)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例2】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3-13)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七、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民事责任体系

(一)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以及其他责任及其关系 1.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前者以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后者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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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甲出租人——乙承租人(违约、侵权)——丙次承租人(侵权)

2.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举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

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例】孙女士于2004年5月1日从某商场购买一套化妆品,使用后皮肤红肿出疹,就医不愈花费巨大。2005年4月,孙女士多次交涉无果将商场诉至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9-3-57,多选) A.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B.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C.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孙女士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二) 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民法通则》 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120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财产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适用于财产权被受害的场合,但赔偿损失也适用于人身权被侵害的场合。

非财产责任: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适用于精神性人格权,不适用于生命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与财产权的被侵害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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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受到侵犯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可要求赔偿损失。(95-3-18,多选) A姓名权、名称权 B肖像权 C名誉权、荣誉权 D生命权

(三)无限责任、有限责任

1.本来的含义:海商法上的责任限制(人为限制责任额度) 《海商法》第117条第1款 除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

(二)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33计算单位;

(三)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333计算单位; (四)本款第(二)、(三)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200计算单位。

2.法人上的另类应用:到底是谁承担有限责任

【例】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场”各出资50万元组建了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建筑材料,聘请营销专家陈某担任经理。这里谁负“有限责任”?(00-2-8,单选)

A“大木采石场”对合伙企业债务 B大木有限公司对公司所负债务 C李某和“大木采石场”对大木有限公司债务 D陈某对大木有限公司债务

3.构成人保与物保的区别之二:

保证人承担无限责任vs 物保人的有限责任(保证的含义就是愿意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履行责任或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不以个别财产为限,而必须是保证人的所有财产。)

举例: 1000万元

甲 → →→ 乙(主债权人,当事人) (主债务人,第三人)

X

↖ 丙↗ (保证人,当事人)

Y

(房1000万,车200万、股票800万元,其他1000万元)

思考问题:从丙的角度出发,希望提供人保还是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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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

甲 → →→ 乙(主债权人)

(主债务人,第三人)

↖ 丙↗

(保证人)

丁↗

(物保人)

思考问题:从丙、丁的角度出发,他们各自承担的责任大小比较?

(四)单独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替代责任)

1.单独责任 2.按份责任

不必要共同被告或者被选择单独被告; 各自最终责任。 3.连带责任

被选择单独被告或者必要共同被告; 内部的各自最终责任。 4.不真正连带责任

选择单独被告(追加第三人); 不得为共同被告; 其中一人最终责任。

定义:各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

务人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均归于消灭,数个债务人之间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简言之,数个

债务人之间发生“责任竞合”。

举例:甲借给乙一台电视,乙在使用期间被丙砸毁。则甲如何向乙、丙主张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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