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子宫穿孔的处理:可在镜下缝合穿孔处。
5. 异位妊娠的诊断与治疗:可行输卵管开窗或切除患侧输卵管。 6. 剖宫产瘢痕妊娠的处理。 【宫腔的应用】 (一)宫腔镜检查术 【适应症】
1)可颖宫内异物:妊娠组织物、节育器等。 2)可疑宫腔粘连 3)异常子宫出血。
4)可疑宫腔占位:如息肉、肌瘤。 5)可疑子宫畸形。 6)可疑子宫内膜病变。 7)反复流产、不孕。 【禁忌症】
1)急性生殖道炎症。 2)子宫大出血。
3)可疑子宫、宫颈恶性病变,子宫穿孔(此二者为相对禁忌)。 【手术时机】
月经干净后3~7天为佳,必要时选择其他时期。 【手术过程】
详细检查宫腔:顺序为宫底、四壁、宫角、输卵管开口、宫颈内口及宫颈管。
(二)宫腔镜治疗术
在宫腔镜检查的基础上,可进行如操作。
1.宫腔鼻物取出。
2.宫腔粘连松解 术后可放置宫内节育器并行人工周期3个月,促使内膜修复并防止再次粘连。
3.子宫纵隔切开 术后可放置宫内节育器并行人工周期3个月,腹腔镜监视下可预防子宫穿孔。
4.息肉与肌瘤切除 若创面较大,出血较多,可用Foley尿管置入宫腔,压迫止血。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及管理
一.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的内容
1.生殖健康教育根据不同对象、场合,采用不同方式时间、方法,传播有关生育调节期的生殖健康知识,提高育龄妇女健康生殖的认识,改变不科学的生育观、不符合卫生保健的态度与行为,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2.计划生育咨询、指导与服务通过个别咨询与指导的方法,了解个体避孕节育的要求与问题,使其解除顾虑,自学自愿选择恰当的节育方法,指导其正确使用,并做好随访与反馈工作。进行以社区群体为对象的生育调节保健服务,对群体中推广的各种节育方法进行效果调查,分析比较不同方法的可接受性、有效性、安全性及不良反应,为当地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提供依据。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术后随访 根据具体情况,帮助育龄妇女实现科学节育方法,如宫内节育器的放或取、绝育术的施行、避孕药的使用指导,工具阻断避孕法、自然避孕法、人工流产术等的技术服务。对“高危”人群,如哺乳期妇女剖宫产后妇女、多次人工流产史者、子宫手术史者、严重全身性疾病者等,及时提供节育方法
的重点服务,避免意外妊娠造成不良后果。对采取节育措施的妇女进行随访,以观察节育效果和不良反应等,把住质量管理关。 4.防治和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依据卫生部颁发的《男女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对术时、近期及远期并发症进行定。预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首先要提高计划生育手术者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加强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手术常规,保证手术质量。其次要做好受术者的健康教育,使受术者术中能与医务人员密切配合,术后遵守医嘱,自学保健。并发症治疗原则与临床处理此类病症相同。
5.病残儿童医学鉴定 依据《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对病残儿进行医学鉴定。
6.计划生育技术培训 运用各种形式,分级培训,一级带一级。培训内容可根据开展业务的需要确定,如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新技术、新药具、新器械的引进等。形式上可以以会代训、专题业务讲座、手术观摩、病例讨论、新技术推广等。 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管理方法
依据我国人口政策和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能分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管理办法”,对计划生育部门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衽管理和监督。其中规定: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必须坚持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服务,为广大育龄群众服务的宗旨,推行综合避孕措施。 2.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的规章。会同有关部
门对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的推广、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内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衽专项审批制度。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单位须向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就服务项目和术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者,考核合格者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本专业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的操作技能,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培训合格证;对施术人员经申请,由县级或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计划生育手术施术合格证》后,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5.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组或专家委员会,协助进行工作。
6.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和重大事故及死亡审评报告制度。
7.推广应用计划生育新技术、新产品须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实行专项审批制度。
8.凡用于计划生育的药品及器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9.县级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管理监督权。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对本部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个人,根据情;兄建议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