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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单设“燃料及动力”成本项目,燃料费记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外购动力费记入“制造费用”成本项目。

(一)外购动力费用支出的核算

外购动力费用支出的核算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 每月支付动力费用的日期基本固定,而且每月付款日到月末的应付动力费用相差不多,将每月支付的动力费用作为应付动力费用,在付款时直接借记各成本、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2.一般情况下要通过“应付账款”账户核算,即在付款时先作为暂付款处理,借记“应付账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月末按照外购动力的用途分配费用时再借记各成本、费用账户,贷记“应付账款”账户,冲销原来记入“应付账款”账户借方的暂付款。为什么不借记成本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原因:外购动力费一般不是在每月末支付,而是在每月下旬的某日支付。如:6月21日支付的电费是5月20日--6月20日期间所耗电费,而6月份的实际电力耗费只有到6月末才能计算分配,二者金额往往不一致。此种账务处理是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应付账款”账户借方所记本月所付动力费用与贷方所记本月应付动力费用,往往不相等。如果是借方余额,为本月支付款大于应付款的多付动力费用,可以抵冲下月应付费用;如果是贷方余额,为本月应付款大于支

付款的应付未付动力费用,可以在下月支付。

(二)外购动力费用分配的核算

外购动力费用的分配,在有仪表记录的情况下,应根据仪表所示耗用动力的数量以及动力的单价计算;在没有仪表的情况下,可按生产工时比例、机器工时比例、定额耗电量比例分配。

外购动力费用的分配通过编制外购动力费用分配表进行。直接用于产品生产,有助于创造正常生产条件,设有“燃料及动力”成本项目的动力费用,应单独地记入“基本生产成本”总账账户和所属有关的产品成本明细账和借方;直接用于辅助生产的动力费用,用于基本生产和辅助生产但未专设成本项目的动力费用、用于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动力费用,则应分别记入“辅助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总账账户和所属明细账的借方。外购动力费用总额应根据有关转账凭证或付款凭证记入“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账户的贷方。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基本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辅助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如果生产工艺用的燃料和动力没有专门设立成本项目,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燃料费用和动力费用,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