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第二版) - 图文 下载本文

(二)审核单据:

1.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并依据我行开出的信用证条款,认真审核单据。

2.如提交的单据中,含有非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我行可不予审核,视情况退寄单银行,或照转申请人。

3.将我行审核发现的不符点及寄单行在面函上列明的不符点,在审单记录上作出记录。

第八十三条 进口单据放单

(一)我行各级单证部门应在收单后1到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单,在系统中进行登记,从系统中缮打出?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并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上注明审出的所有实质性不符点以及申请人承兑/付款/拒付(包括拒绝承兑,下同)的最后期限。单证部门在将单据交给基层营业网点前,应留下国外寄单行面函,并复印运输单据、发票留档。如单证部门将单据直接释放给申请人,除遵守本款规定以外,还须遵守本条以下各款规定。

(二)各基层营业网点须敦促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承兑/付款/拒付手续。

(三)申请人办理承兑/付款/拒付手续时,应在我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上加盖预留印鉴。同意付款时,还须注明扣款、扣费账号。

(四)我行经办人员须查验申请人指定账号资金是否充足,依预留印鉴核对申请人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无误后,将单据释放给申请人,同时办理签收手续。在申请人未办妥承兑/付款手续前,我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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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正本单据交与申请人。申请人办妥承兑/付款手续后,我行应在不迟于2个工作日内对外承兑/付款。

(五)如通过邮寄方式将?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给申请人时, 信封要经过复核,保证信封上申请人名称、地址及邮政编码无误, 还要复核信封内容, 防止错寄、漏寄, 与收发人员交接手续完备, 以分清责任。

第八十四条 受益人直接交单

原则上我行不接受受益人直接到我行柜台交单,如遇特殊情况,需受益人直接交单,交单人须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交单人须提交以下文件:

1.附有通知行面函的信用证正本及所有修改;正本信用证及修改还应盖有通知行印章。

2.注明单据种类、份数、联系电话、联系人及付款指示并盖有受益人所在单位印章的交单面函。

3.所交正本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4.交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其他所需要的文件。 (二)进行必要的审核:

1.审核交来的信用证是否为我行所开立,以及信用证是否还有未付余额。

2.审核我行的付款记录和信用证上审单银行的背批是否吻合,是否存在已经背批、但我行没有付款的情况。

3.审核所交单据是否与交单面函所列单据的种类、份数相同。 4.审核面函上的付款指示是否明确、可行。 5.审核交单人的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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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必要时,可向受益人银行查实交单人所提供账号的户名是否与信用证受益人相符。

(三)办理签收及有关处理:

以上审查无误后,复印交单人的有效证件归档,在交单面函上注明签收日期,复印后保留正本,将交单面函的副本退交单人。

后续处理参见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五条 承兑/确认付款

对于单证相符、或申请人及我行皆同意接受的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单证不符的单据,我行须尽快、最迟不得迟于收单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加押函电方式,向寄单行承兑(远期议付、承兑信用证)或确认付款(延期付款信用证),明确我行承兑/确认付款的金额和到期日。 我行对外承兑后,应及时告知客户付款到期日。如申请人申请延迟付款须先得到国外银行的确认,再按照原开证的审批程序审批。

第八十六条 付款

(一)对于单证相符或申请人及我行皆同意放弃不符点的即期信用证项下单证不符的单据,我行须尽快、但不得迟于收单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对外付款。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者,最迟应于到期当日对外付款。付款的资金可来源于外汇开证保证金、申请人账户外汇存款,或申请人以人民币购汇支付,也可来源于进口押汇,以进口押汇支付的,应按?招商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如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付款,而其在我行账户又有资金者,我行有权主动扣划其账户资金,支付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

对于清洁单据或已承兑到期的单据项下的付款,如申请人没有资金或没有足够资金对外付款,且无进口押汇额度或未及时办妥进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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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手续,我行应以信用证项下贷款对外付汇,以免影响我行对外声誉和被追究罚息。有关利率执行?招商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我行应将申请人指定账户上用于对外付款部分的资金,转移到我行内部往来账户,用于对外付款,以防资金被挪用。

(三)经办行每天应在业务平台中打印出来单待备付清单,以确定当天或近日信用证项下须对外付款的币种、金额。

(四)经办行应按来单待备付清单准备头寸,并按?招商银行外汇资金头寸管理规定?报总行计划财务部。对于账户行不能当天起息的小货币付款,应于起息日前1至2个工作日准备头寸。

(五)单证部门在系统中按照寄单行寄单面函指示,扣除我行有关费用后,对外付款。

(六)对于付款到期日在节假日的,应在节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付款,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七)若付款当日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上级行有权使用行内139科目强行从经办行扣款,保证及时对外支付。

(八)因经办行原因造成账户行账户透支,透支利息由经办行承担。总行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经办行的责任。

(九)经办行会计/信贷与国际结算人员应做好内部联系及衔接,确保付款报文发出前,相应的付汇款项已转入我行内部往来账户,防止挤占、挪用不同用途的资金。

第八十七条 电索的处理

(一)收到索汇电后,应根据电文中提供的信用证号调出相应档案,核对其索汇是否符合我行信用证的要求,是否有单证相符的声明,议付金额是否超出信用证的金额,发出电索指示的银行是否为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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