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对收益凭证业务实施有效的合规管理,管理收益凭证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防范内幕交易、洗钱等合规风险。
第四十条 【应急措施】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事件、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发生重大风险或重大损失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报送】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向市场监测中心报送收益凭证的基本信息、规模和价值变动情况、风险管理情况。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电子形式向市场监测中心报送信息。 第四十二条 【重大事件报告】 发生可能影响收益凭证发行或交易的顺利进行、投资者利益或可能诱发证券公司风险的重大事件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市场监测中心,并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处理措施和影响等。
第四十三条 【自律管理】 协会可对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情况进行执业检查,证券公司应当配合。
第四十四条 【自律措施】证券公司违反本规范规定,协会视情节对证券公司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整改、行业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
档案。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移交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报价系统规则】市场监测中心可以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制定收益凭证在报价系统发行与转让规则。
第四十六条 【电子形式】 证券公司可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与投资者签订认购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本。
第四十七条 【附件参考】 本规范所附附件1和2,供证券公司参考使用。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四十八条 【解释主体】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发布实施】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风险揭示书范本 2、产品说明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