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厂闭路电视监视系统 下载本文

·硬件配置图

·控制原理图、控制接线图 ·盘、箱、柜接线图 ·设备清册 ·电缆清册

·所有外围设备的样本(包括监控终端、打印机等) ·调试大纲

·电源分配图及要求 ·监控点布置图 3.2 软件资料

3.2.1 投标方应提供足以使招标方能够进行检查和修改的所有系统组态文件。

3.2.2 一般软件资料,包括所有与组态有关的指导和参考手册,文件应完整、清晰、能允许对现有的组态进行修改、增删以及重新编制。 4 竣工资料

在调试完毕后1个月内提供最终的竣工图底图一套、蓝图12套、CAD电子文本二套及储有系统最终组态的软盘三套。竣工资料至少包括: ·系统设计说明书 ·硬件配置图

·控制原理图、控制接线图 ·盘、箱、柜接线图 ·盘、箱、柜端子排出线图 ·系统设备清册 ·电源分配图及要求

·监控点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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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清册

附件4 交货进度

请投标方自行报出最短的交货周期。

附件5 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1. 概述

1.1 本附件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监造、检查和验收,确保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附件1规定的要求。

1.2 投标方应在技术协议签订后30天内,向招标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查验收标准。有关标准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2. 工厂检验

2.1 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投标方需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查和试验。投标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检查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出厂试验。 2.3 投标方检验的结果要满足附件1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投标方要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招标方提交不一致性报告。投标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将情况及时通知招标方。

2.4 工厂检查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3. 设备监造 3.1 监造依据

根据本合同和电力部机械工业部文件电办(1995)37号《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覱行规定》和《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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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监造方式

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R点、W点、H点。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投标方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格上履行签字手续。投标方复印3份,交监造代表1份。 R点:投标方只需提供检查或试验记录或报告的项目,即文件见证。 W点:招标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现场见证。

H点:投标方在进行至该点时必须停工等待招标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停工待检。

招标方接到见证通知后,应及时派代表到投标方检验或试验的现场参加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如果招标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W点可自动转为R点,但H点如果没有招标方书面通知同意转为R点,投标方不得自行转入下道工序,应与招标方商定更改见证时间,如果更改后,招标方仍不能按时参加,则H点自动转为R点。 3.3 监造内容: 序号 监造部套 监造内容 监造方式 H W R 数量 3.4 对投标方配合监造的要求 3.4.1 投标方有配合招标方监造的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 3.4.2

投标方应给招标方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交通、通讯等的方便。

3.4.3 投标方应在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前10天(从招标方接到通知单之日起计)将设备监造项目及时间通知招标方监造代表。

3.4.4 招标方监造代表有权查(借)阅与合同监造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如招标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投标方应提投标方便。

3.4.5 投标方应在见证后十天内将有关检查或试验记录或报告资料提供给招标方监造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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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附件6 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1 投标方现场技术服务 1.1 项目管理

合同签订后,投标方应指定一项目经理,负责协调投标方在工程全过程的各项工作,如系统设计、工程进度、制造确认、技术服务、图纸文件、工厂和现场测试、编制文件、启动和投运等各项工作。 1.2 工程设计

1.2.1 在设备和系统制造前,投标方应将设备布置图、系统设计说明、控制功能及控制逻辑图提供给招标方审核批准,以保证所供系统和设备能符合合同文本的各项规定。 1.2.2 投标方还应向招标方(设计院)提交所有最终接口资料和图纸,以便招标方能顺利开展其设计工作。

1.2.3 投标方提交的设备布置图、控制逻辑图、控制接线图和其它详图,均应随设计进程而更新,以便及时反映当前的设计进展。修改版本应以数字形式在图标的版本栏内表示出来。

1.2.4 根据设计进度,投标方应安排双方参加的设计联络会议,解决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并确认投标方提交的设计文件。

1.2.5 系统完成现场投运后,投标方还应提供反映在现场投运时作过修改的系统竣工图。 1.3 现场服务

1.3.1 按照合同规定,在完成所有设备和系统的安装、启动调试及投运期间,投标方应及时派出技术人员,以提供现场服务(响应时间24小时)。

1.3.2 投标方负责指导所供控制系统的现场安装和接线,负责所供控制系统的检查、受电、功能恢复、调试直至投入运行,并经招标方验收合格。投标方所派现场服务人员是懂技术和熟悉设备性能的技术人员,能够在现场有效地工作,若因投标方技术人员原因未完成工地工作,应由投标方负责。若发现到货设备缺损(运输或装箱所致)、设备性能不满足控制要求,应该及时无条件更换。

1.3.3 投标方派出的技术人员还应负责对招标方的安装和运行人员进行现场培训,教会他们如何区分和安装设备,如何启动、操作及维护设备和系统。

1.3.4 投标方应提供由其供应的设备和系统进行安装检查、调试、维护和启动所必需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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