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 催收追偿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助贷险)业务健康发展,规范逾期催收、代位追偿工作,改善和提高贷款质量,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主要针对BBR线上业务制定,BBW线下业务按照与银行合作协议的约定来参考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中所述逾期催收、代位追偿定义如下: (一)逾期催收:客户未按《借款合同》、保单(期缴业务)约定要求,按约偿还贷款本息、缴纳应缴保费,则超过应还款日期1天(含)以上者,即为逾期。为敦促客户按约还款,减少可能发生的理赔带来的损失,专营机构需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客户按约还款、督促客户偿还已逾期未还的款项。
(二)代位追偿:在取得银行开具的《代偿债务及权益转让确认书》后,公司取得代位追偿权利,即可开展追偿工作。
第四条 专营机构应参照本指引,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逾期催收、理赔追偿工作,风险管理岗负责客户逾期催收工作,客户经理协助开展催收和代位追偿工作,专营机构经理负责审批委外催收、对接委外催收和代位追偿工作。
第五条 专营机构应参照本指引,制定有效、可执行的逾期催收、代位追偿操作细则,并完善催收绩效考核方案等制度文件。
第二章 逾期催收
第六条 催收的作用不仅是从逾期客户那里收回欠款, 催缴应收款,处理、化解不良贷款演化为坏账的可能,同时也包括维护账户资料,记录新的联络信息(电话、地址、工作单位等),了解客户逾期的原因,协商并寻找解决客户债务问题的途径,反馈风险信息,帮助专营机构校准市场拓展,推进业务健康发展。
第七条 贷款逾期后,按照逾期天数可将逾期账户分成如下几种状态:
M1:逾期01-29天(根据需要,可进一步划分为:逾期01-10天、逾期11-20天、逾期21-29天)
M2:逾期30-59天 M3:逾期60天至理赔 M3+:理赔后代位追偿状态
风险管理岗负责预期催收与代位追偿,并将催收情况及
时在小额信贷系统反馈录入;系统将提供系列统计报表,以支持专营机构做好催收工作。
第八条 专营机构在催收过程中,可酌情采纳如下主要催收方式:
(一)短信催收:由总公司短信平台系统自动发送短信,内容包括:正常应还款日往前第3天提醒、正常还款日当天提醒,以及逾期第3、5、10、15、30天催收短信。逾期后,专营机构可视情况使用短信进行催收。
(二)电话催收:自逾期第1天开始,催收人员应使用(录音)电话拨打客户电话及联系人电话,电话录音留档,并在系统中记录相应信息。如到期还款日在节假日期间或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情况在节假日前对客户进行电话提醒。
(三)上门催收:逾期后,专营机构可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安排上门催收。上门催收由风险管理岗发起,每次上门催收不应少于2人,原则上拟催收客户的归属客户经理须参与上门催收,催收过程中应采取合理的方式,用照相机、录音笔等工具记录催访过程,并对当天的催访记录整理汇总,并及时在小额信贷系统中登记在案
(四)邮件催收:在逾期后,客户成功还款前,由业务专营机构根据需要向客户发送电子催收邮件,所发送邮件应合规合法。
(五)信函催收:专营机构可根据需要,以挂号信等方式寄送催收信函至客户家庭住址或单位地址,信函内容应合规合法。
第九条 催收工作应严格按照保监会、银监会相关规定合规开展,禁止要求客户将款项打入催收人员个人账户,如有违反将追究当事人以及直线上级主管相应责任。
第十条 催收最低频率实施总部统一管控,M1阶段每1天必须在小额信贷系统中记录一次催收情况,M2阶段每5天必须在小额信贷系统中记录一次催收情况,M3阶段每2天必须在小额信贷系统中记录一次催收情况。催收最低频率将实施IT系统强行管控,此频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第三章 代位追偿
第十一条 代位追偿是减少既有损失的有效途径,卓越的追偿效果不仅能够提升当期盈利水平,更能够提升对未出险客户的震慑作用,防止赔款出现系统性风险,以推进业务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取得代位追偿权后,专营机构风险管理岗应登陆小额信贷系统,进行追偿任务的分配(也可在追偿过程中,适时进行任务的调整)。追偿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自我追偿或委外追偿,以法律诉讼、上门追缴等手段,对出险客户进行追偿工作。有追偿回款项时,服务运营岗需要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