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参考]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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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讨论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民主科学决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原则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深入贯彻党的十R大,坚持实事求是,运用科学方法,使决策符合经济、行业及企业发展规律,符合又好又快的发展要求。

(二)民主决策。坚持集体领导,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三)依法决策。重大决策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相关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

凡涉及集团公司和各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企业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风险管理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投资、担保、从事高风险经营等重大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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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基础设施等各种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对外合作和交流事项;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3、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4、集团公司及重要企业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企业薪酬分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向上级推荐各种荣誉称号和集团公司各种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惩事项;以及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

5、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党风建设、惩防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投资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建设;

6、集团公司党组、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管理权限内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及相关处理; 2、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3、部门以上及相当职别干部招聘。 (三)重要项目

1、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担保项目;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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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3、应当向国资委和各企业应向集团公司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年度计划的大额度资金使用;较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 2、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 3、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集团公司实行董事会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党组是集团公司领导核心。董事会、党组、总经理分别按相关制度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各企业依据各自的管理体制制定相关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决策层、经营层发挥好各自的作用。。

(二)民主决策程序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各企业的管理规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相关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论证。

2、应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相关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3、管理权限内干部的任免,在相关会议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的程序执行。

4、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相关会议决策之前,要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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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干部职工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相应的报告。

四、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董事会、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各企业相关议事规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董事会、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及企业相关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三)相关决策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总经理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方可举行。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六)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采取表决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特殊情况下总经理有权做最后决定,但上报时应予说明并在事后向参会人员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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