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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公司可对参与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

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等方面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公司的投资者按照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成为合格投资者。

第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履行以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一)对于投资者,应当全面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二)对于本办法投资者,应当履行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 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八条 投资者要求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公司认为该产品或服务超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警示风险。

? 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准入条 件的投资者,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

第九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公司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引导

公司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公司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