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产业技术研究院暂行管理办法2015第23号 下载本文

廊坊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产业技术研究院

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3日 点击数: 164 【字体:小 大】 【收藏】 【打印文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发中心”、“实验室”“产业研究院”)建设和管理,建立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参照《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发中心是指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设立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旨在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解决产业化生产关键共性技术,增强企业和相关产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科技研发机构。

第三条 实验室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企业及其它机构(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设立的,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面向社会开放的基础研究机构。

第四条 产业研究院是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产业发展需求,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

第五条 廊坊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廊坊市科技局)是市级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建设的统筹规划与监督管理业务。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是本地区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等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优势、重点发展”的建设原则,围绕我市的重点发展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依托科技实力较强的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组建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同时鼓励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研发平台。

第二章 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的任务

第七条 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程化技术服务、聚集和培养优秀工程技术人才、面向社会开放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行业、领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开展技术创新,为实现规模化生产提供先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开发新产品,制订技术标准,推动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第八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学科领域发展需求,开展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创新性研究,积极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相关学科领域和行业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培育一批高素质的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员,加强行业科技合作与交流,推动技术转移扩散。

第九条 产业研究院主要任务是:加强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加强技术集成创新,开发重大技术产品、成套工艺技术和关键技术装备,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快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建立公共技术平台,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技术咨询、分析检测、人才引进培养等服务;开展产业发展战略研究,研究和编制产业技术规划,为政府指导产业技术创新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主管部门职责

第十条 廊坊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负责制定全市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建设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市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建设和发展。

(二)制定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建设发展的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的建设和运行。

(三)批准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的设立、重组、调整和撤消,组织开展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的论证、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章 依托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 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的依托单位是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建设的全面工作,为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运行和发展提供人员、经费、仪器设备及后勤保障工作。

(二)负责聘任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领导,确定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编制和人员安排,聘任技术委员会主任或学术委员会主任以及组成人员。

(三)指导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制定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

(四)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的年度考核评估工作,解决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建设和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章 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的审批

第十二条 廊坊市科技局根据廊坊市经济、科技发展规划及研究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申报指南,组织研究中心和实验室的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建设研发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紧密结合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技术研究。

(二)有较强的科研基础。在本行业、领域有明显优势,在国内有较高的影响;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有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有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企业的合作关系,年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具备承担市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的能力。

(三)有较高水平的科研团队。研发中心主任应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不超过60岁;研究开发课题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20名以上科研开发人员。

(四)有较完备的工程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拥有相对独立的科研场所,科研用房200平米以上,能满足工程

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需要。

(五)有较好的人才培养培训条件。高等院校申报的研究中心应有我市优势学科;科研院所、企业及其它单位申报的研发中心应具备培养高级人才和技术培训的条件。

(六)有比较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初步建立了研发中心组织体系,有明确的研究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能够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科研合作,发挥行业带动和辐射作用。

(七)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能够筹措所需资金,为研究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后勤保障。

第十四条 申请建设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主要任务明确。应符合廊坊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开展研究工作,对本学科领域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二)有较强的科研基础。现有学科特色突出,在本领域具有明显优势,拥有一定数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和完成市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三年承担科研课题5项以上。

(三)有较高水平的科研团队。实验室主任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不超过60岁;每个研究方向应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创新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科研业绩优秀的人才队伍,固定人员不少于15人。

(四)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良好,拥有相对独立的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能满足科研实验要求且对外开放服务。

(五)具备培养高级人才的条件。高校申报的实验室应有我市优势学科或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科研院所及企业申报的实验室应具有培养或代培研究生的能力和条件。

(六)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科研合作、学术交流。

(七)有依托单位保障。依托单位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实验室的责任,能为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

第十五条 申请产业研究院应具备的条件

(一)所属产业应是市重点支持的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

(二)依托单位须是在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机构。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应在本行业或技术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的科技实力,掌握一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核心技术,能够为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场地、仪器设备等。

(三)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须研究制定共同认可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章程,明确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宗旨,管理机构,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方式、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参加或退出产业技术研究院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四)产业技术研究院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设方案。主要包括:建设宗旨和发展目标,主要研发方向和重点任务,人才队伍,科研条件与设施,决策、管理、执行机构和运行机制,经费筹措、管理和监督机制,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知识产权权益归属与收益分配管理等。

(五)产业技术研究院应有固定的研发场所,具备先进的科研设备和设施; (六)产业技术研究院应具有市内外或行业相关领域内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人才团队。

(七)依托单位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产业技术研究院的责任,能为产业技术研究院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及后勤保障。

第十六条 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的申报立项。

(一)根据廊坊市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年度建设计划申报指南,凡符合条件的单位须网上填写《廊坊市研发平台建设项目申请书》,并撰写“廊坊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项目方案”,经县(市、区)科技局审核后,报廊坊市科技局。

(二)廊坊市科技局受理申请,依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后,确定研发中心和实验室建设计划。

(三)项目依托单位根据廊坊市科技局建设计划,正式启动研发平台建设。

第六章 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的验收

第十七条 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在建设期内,定期向廊坊市科技局报告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两年。项目依托单位按《任务书》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后,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廊坊市科技局,廊坊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对通过验收的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统一命名为“廊坊市××技术研发中心”、“廊坊市××重点实验室”“廊坊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纳入廊坊市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管理序列。在相同条件下优先安排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承担市级相关重点科技研发任务。

对未通过验收的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责成依托单位采取措施加大建设力度,在半年内进行第二次验收,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建设资格。

第七章 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的运行

第二十条 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鼓励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业务受廊坊市科技局指导。

第二十二条 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主任、院长每年在研究中心和实验室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八个月,连续三个月以上不在岗时,应及时调整。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主任、院长的聘任与调整需报廊坊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须设立技术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研究开发计划和对外课题,评价工程试验方案等。技术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人以上组成。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作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依托单位须在保证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编制和相对固定人员的同时,制订吸引、培养高水平人才的激励政策,逐步构建一支高水平的研究开发队伍。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

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内外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研究中心和实验室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鼓励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以市场为导向,面向行业、企业承接开发设计和试验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八章 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投入运行后,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报送研究中心和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报表。对连续两年运行不佳、管理不善或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报表的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取消其研究中心或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纳入管理序列的研发中心、实验室和产业研究院,廊坊市科技局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研究中心、实验室或产业研究院。

第二十九条 研究中心和实验室确需变更研究方向、更名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由廊坊市科技局审核批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廊坊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廊坊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廊科[2011]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