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 下载本文

区财政局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的行政执法行为,履行财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能,提高执法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检查是指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应依法接受的内部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监察科是本局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局属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行政执法内部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审查本局执法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二)审查财政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三)审查各财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是否履行法定职权。 (四)监督检查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 (六)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

(七)协调处理局内部各执法机构和上下级财政部门之间在行政执 法中产生的争议。

(八)组织、指导、参与行政执法检查。

(九)办理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五条 局内各执法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送局监察科备案审查。局监察科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上报备案工作。本局对规范

性文件审查的重点是有无下列情况:

(一)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二)越权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三)设定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等项目违法或不适当。

(四)不按规定程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局监察科对本局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机构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局内执法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

(三)执法人员不按市区两级政府的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并亮证执法。

(四)行政处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适用依据不正确。 (五)具体行政行为不适当。 (六)不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被内部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局内各执法机构作出的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的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送局监察科备案。

第八条 对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等机关依法组织

对本局的检查,由监察科会同有关科室积极配合,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对新闻媒体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财政违法行为,由局监察科会同局办公室及时进行查处,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条 局属各执法机构每半年对本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将自查结果送监察科,监察科综合全局各执法机构的自情况后上报局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监察科定期对全局各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年终对执法情况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