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考勤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为加强劳动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制订本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作岗位,外出办事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一百六十条 劳动人事部负责考勤统计,每月将员工出勤情况汇总后按公司薪酬制度编制工资表,报财务部门审核。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3天以内的(含3天),由主管部门的领导批准,4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公司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病假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并经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旷工1-2天的每天扣发2天工资和奖金,连续旷工3天至5天的,扣发半个月的工资和奖金,连续旷工6天至10天的,扣发1个月的工资和奖金,连续旷工11天至14天的,扣发1个月的工资和2个月的奖金。对旷工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连续旷工15天经上或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按规定予以除名等处分。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上班时间禁止对外出私事、饮茶、或未经批准接待亲友,违反者当天按旷工处理。
第一百六十四条 迟到、早退按月累计,每达3次按旷工1天处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公休假、婚假、产育假时,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工资,具体按如下执行:
1.病假在1个月经上2个月以内的按下列标准发放 (按现行工资标准计算):1年工龄(指参加工作后的工龄,以下同)的发60%,2年工龄发70%,3年工龄发80%,4年工龄发90%,5年工龄发100%;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十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1年工龄发50%,2年工龄发60%,3年工龄发70%,4年工龄发80%,5年工龄发90%;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十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龄不满5年的发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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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5年以上的发80%。
第一百六十七条 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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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保密制度
第一百六十八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发展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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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百七十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确保财产安全和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安全保卫工作,要认真落实责任制,指派专人负责,对本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责。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设保卫干事,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第一百七十三条 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员工要认真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进行安全培训。
第一百七十四条 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应接保险要求购买保险,确保固定资产安全。
第一百七十五条 落实防火措施:
1.办公室、仓库的消防栓,不得用作他用,企业应定期检查消防栓是否完好无损; 2.办公楼、仓库要按消防规范要求配备各种灭火筒,并按规定期限更换灭火药物; 3.易燃、易爆物品要按消防规范要求完善存放,并派专人保管,不得乱放、混放; 4.防火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准放任何物品者塞防火通道; 第一百七十六条 抓好安全用电:
1.电线、电器残旧不符合规范的,应及时更换;
2.严禁擅自接驳电源和使用额外电器,不准在办公场所使用电炉; 第一百七十七条 落实防盗措施:
1.仓库、办公大楼应投有门卫;办公房间无人在内时要关好门窗和电灯; 2.财务室、仓库等重要部门要安装自动报警器,下班时要接通报警器的电源; 3.重要部门的房间要设置铁闸铁窗, 4.车辆停放时应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安全保卫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要经常检查,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因对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全体员工都有遵守本制度及有关安全规范的义务。凡违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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