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39号准则-公允价值计量》CAS39修订 - 图文 下载本文

企业不应当因交易费用对交易价格进 行调整。但是,在识别资产或负债的最有利市场时应考虑交易费用。

企业不应当因交易费用对该价格进行调整。交易费用不属于相关资产或负债的特征,只与特定交易有关。交易费用不包括运输费用。相关资产所在的位置是该资产的特征,发生的运输费用能够使该资产从当前位置转移到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的,企业应当根据使该资产从当前位置转移到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的运输费用调整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的价格。 释例(摘自IFRS 13)

例如,某资产在两个不同的活跃市场中以不同价格出售。企业同时在两个市场内进行交易,并且能够在计量日获得资产在这两个不同市场中的价格。在A市场,出售资产将收取的价格为RMB26,该市场的交易费用为RMB3,将资产运抵该市场的费用为RMB2(即,将收到的净额为RMB21)。在B市场,出售资产将收取的价格为RMB25,该市场的交易费用为RMB1,将资产运抵该市场的费用为RMB2(即,将收到的净额为RMB22)。

如果A市场是资产的主要市场(即,该资产具有最大交易量和最高交易活跃程度的市场),资产的公允价值将使用考虑运输费用后的在该市场中将收取的价格进行计量(RMB24,即RMB26-RMB2)。

如果A市场和B市场均不是资产的主要市场,资产的公允价值将使用最有利市场中的价格进行计量。最有利市场是在考虑交易费用和运输费用后,使出售资产所收取的金额(即,将在相应市场中收取的净额)实现最大化的市场。

由于主体在B市场中能够使出售资产收到的净额最大化(RMB22),因此,资产的公允价值将使用该市场中的价格(RMB25)减运输费用(RMB2)进行计量,从而公允价值的计量值为RMB23。尽管在确定哪一个市场是最有利市场时考虑了交易费用,但用于计量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不应就交易费用进行调整(但应针对运输费用进行调

整)。

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最佳用途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非金融资产,应当考虑市场参与者将该资产用于最佳用途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或者将该资产出售给能够用于最佳用途的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

最佳用途,是指市场参与者实现一项非金融资产或其所属的资产和负债组合的价值最大化时该非金融资产的用途。在确定最佳用途时,企业应当考虑法律上是否允许(考虑市场参与者在对资产定价时考虑的资产使用在法律上的限制——如,一项房地产适用的区域规划)、实物上是否可能(考虑市场参与者在对资产定价时考虑的资产实物特征——如,房地产所在地点或规模)以及财务上是否可行(考虑在法律上允许且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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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可能的情况下,使用该资产能否产生足够的收益或现金流量,从而在补偿使资产用于该用途所发生的成本后,仍然能够满足市场参与者所要求的投资回报)等因素。 观察

在考虑法律上是否允许时,如果市场参与者在给资产定价时考虑目前的法律限制在将来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则法律限制未来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应纳入公允价值计量。此外,在考虑财务上是否可行时,确定构成投资回报的收益或现金流量应考虑将资产使

用转换为最佳使用的成本。

企业应当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确定非金融资产的最佳用途。通常情况下,企业对非金融资产的现行用途可以视为最佳用途,除非市场因素或者其他因素表明市场参与者按照其他用途使用该资产可以实现价值最大化。

企业可能不以最佳用途使用某项资产(例如,出于防御性目的持有某项资产以防止其他方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继续基于该资产的最佳用途计量其公允价值。 企业应当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判断该资产的最佳用途是单独使用、与其他资产组合使用、还是与其他资产和负债组合使用:

(一) 市场参与者单独使用一项非金融资产产生最大价值的,该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

值应当是将其出售给同样单独使用该资产的市场参与者的当前交易价格。

(二) 市场参与者将一项非金融资产与其他资产(或者其他资产或负债的组合)组合

使用产生最大价值的,该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是将其出售给以同样组合方式使用该资产的市场参与者的当前交易价格,并且该市场参与者可以取得组合中的其他资产和负债。其中,负债包括企业为筹集营运资金产生的负债,但不包括企业为组合之外的资产筹集资金所产生的负债。最佳用途的假定应当一致地应用于组合中所有与最佳用途相关的资产。 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一般原则

有关负债的指引同时适用于金融负债和非金融负债。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负债的,应当假定在计量日将该负债转移给其他市场参与者,而且该负债在转移后继续存在,由作为受让方的市场参与者履行义务。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自身权益工具,应当假定在计量日将该自身权益工具转移给其他市场参与者,而且该自身权益工具在转移后继续存在,并由作为受让方的市场参与者取得与该工具相关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主体的负债或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应基于该工具将在计量日转让但仍未结算的假设(即,是转让价值而非消除或结算工具的成本)。 德勤会计聚焦—《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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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

当企业须根据其他企业会计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或其自身权益工具时,公允价值计量应以假设的向市场参与者的转移为基础,即使企业不打算向第三方转移其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例如,因为企业自身更具市场优势,从而通过用其自身内部资源来清偿负债更为有利)或者企业不能够这样做(例如,因为交易对手可能不允许企业将负

债转移给另一方)。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存在相同或类似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可观察市场报价的,应当以该报价为

基础确定该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二) 不存在相同或类似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可观察市场报价,但其他方将其作

为资产持有的,企业应当在计量日从持有该资产的市场参与者角度,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该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当该资产的某些特征不适用于所计量的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时,企业应当根据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以调整后的价值确定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这些特征包括资产出售受到限制、资产与所计量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类似但不相同、资产的计量单元与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计量单元不完全相同等。

(三) 不存在相同或类似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可观察市场报价,并且其他方未将

其作为资产持有的,企业应当从承担负债或者发行权益工具的市场参与者角度,采用估值技术确定该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不履约风险

以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时应当考虑不履约风险,并假定不履约风险在负债转移前后保持不变。

不履约风险,是指企业不履行义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自身信用风险。

观察

不履约风险在金融负债的转移前后不大可能是相同的。然而,为了计量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必须以金融负债转移前后不履约风险相同这一假定为前提。如果受让方拥有与出让方不同的信用状况,由于以下两个原因之一可能不会承担出让方的义务:(1)在受让方的信用状况比出让方差的情况下,债务的交易对方不允许转移;或(2)在受让方的信用状况比出让方好的情况下,如果不能重新协商条款以反映信用状况的差异,受让方不愿意承担义务。将企业债务作为资产持有的其他方在对这些资产进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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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时会考虑企业的信用风险和其他风险因素的影响,因此,这些影响应同样反映在企业对资产持有者的义务的公允价值计量中。

禁止负债或主体自身权益工具转移的限制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并且该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存在限制转移因素的,如果公允价值计量的输入值中已经考虑了该因素,企业不应当再单独设置相关输入值,也不应当对其他输入值进行相关调整。例如,在负债的交易日,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充分知悉该义务包括禁止负债转移的限制的情况下接受负债的交易价格。由于该限制已纳入交易价格,所以在交易日不再需要单独输入值或对现有输入值的调整以反映转移限制的影响。类似地,在后续计量日也不需要单独输入值或对现有输入值的调整以反映转移限制的影响。

具有可随时要求偿还特征的金融负债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活期存款等具有可随时要求偿还特征的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不应当低于债权人随时要求偿还时的应付金额,即从债权人可要求偿还的第一天起折现的现值。

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ASBE 39规定了一项基本公允价值计量原则的例外:企业以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净敞口为基础管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可以以计量日市场参与者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有序交易中出售净多头(即资产)或者转移净空头(即负债)的价格为基础,计量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的公允价值。

观察

基于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净敞口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的公允价值并不影响此类工具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为列报净头寸,仍然必须满足针对资产和负债抵销的其他会计准则的要求。 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是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也包括不符合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定义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的其他合同。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的公允价值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且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面临的特定市场风险及其期限实质上应当相同: (一) 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企业以特定市场风险或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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