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修订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办法的
通知(2010修订)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价监测[2010]3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2.24 【实施日期】2010.02.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2012)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修订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皖价监测〔2010〕39号)
各市、有关县物价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2009年度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 》(皖政办秘〔2009〕125号)规定,现将新修订的《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有《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办法》(皖价监测〔2009〕135号)自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1 / 3
安徽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办法
为加强我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根据安徽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17个市物价局,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任务的县(市、区)物价局。
二、考核内容
(一)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应急监测数据上报情况(55分);
(二)价格监测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40分);
(三)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执行情况(5分); 三、考核方法
(一)价格监测数据上报考核(55分)
1.单项报告制度或每项应急监测考核(100分):
考核得分为按上报率计算的基础得分,减去数据错报、迟报和缺报扣减的分值。 上报数据每错一处扣0.5分。数据报表每迟报一天,扣1分,缺报、漏报一次扣2分。迟报二天及以上的,按缺报处理。
错报,主要是指上报的监测数据经审核或调查发现与实际不符、计量单位不符、小数点错误、规格等级不符、数据错行,相邻报告期价格变化异常未在备注栏内说明,以及除政府定价监测品种外,连续三期数据不变未在备注栏内说明等。 2 / 3
2.上报数据考核综合得分:
上报数据考核综合得分=(Σ单项报告制度和应急考核得分/执行报告制度和应急项数)*55%。
(二)价格监测信息报送采用考核(40分)
监测信息是指市场价格动态、分析预测和调研报告等。 1.监测信息报送考核(20分):
17个市:每季度上报市场价格动态信息不少于10篇,调研报告1篇,月度分析(含每月调查巡视)3篇、季度价格形势分析报告1篇,按时上报得20分。市场动态信息少一篇扣1分,月度季度分析每少一篇扣2分,调研报告没报扣2分。在年底综合考核中,没按规定报上半年、全年分析和工作总结的,每少一篇扣3分。扣完为止。
县(市、区):每季度上报市场动态和分析预测信息不少于5篇。少一篇扣4分。每年报送调研报告1篇,没报在年底信息报送分值中扣5分。 2.监测信息采用(20分): 各地所报信息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