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适用(2015新版) 下载本文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三条 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1.案件名称

1.1生产添加药品的食品; 1.2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第十四条 违法情形: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案件名称

1.1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 1.2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 1.3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4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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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十五条 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案件名称

1.1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2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3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4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第十六条 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1.案件名称

1.1生产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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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生产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3生产未按规定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1.4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

1.5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6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1.7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十七条 违法情形: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1.案件名称

1.1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1.2同一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五款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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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十八条 违法情形: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1. 案件名称

1.1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1.2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第十九条 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1. 案件名称

1.1食品生产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 1.2食品生产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 1.3食品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 1.2食品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五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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