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适用(2015新版)
目 录
第一条 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
第二条 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第三条 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第四条 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第五条 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六条 违法情形: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第七条 违法情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八条 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九条 违法情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条 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十一条 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十二条 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三条 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第十四条 违法情形: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十五条 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第十六条 违法情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十七条 违法情形: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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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违法情形: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第十九条 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二十条 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第二十一条 违法情形: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 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违法情形: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二十四条 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第二十五条 违法情形: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第二十六条 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违法情形: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二十八条 违法情形: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违法情形: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第三十条 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法情形: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法情形: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第三十三条 违法情形: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
第三十四条 违法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 违法情形: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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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违法情形: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第三十七条 违法情形: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三十八条 违法情形: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第三十九条 违法情形: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
第四十条 违法情形: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
第四十一条 违法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 第四十二条 违法情形: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第四十三条 违法情形:聘用法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违法情形: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十五条 违法情形:一年内受行政处罚达到三次(除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法情形: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七条 违法情形: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第四十八条 违法情形: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 违法情形: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第五十条 违法情形: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
第五十一条 违法情形: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第五十二条 违法情形: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六个月。
第五十三条 违法情形: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违法情形: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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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案件名称:
1.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1.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3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二条 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件名称:
1.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1.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1.3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1.4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1.5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1.6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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