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项目立项以专家组评分为主要依据报市教育局审定;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由各校组织校内评审报我局核准。拟立项项目公示7天后,如无异议,由市教育局批准正式公布。
第六章 经费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图书资料费、实验材料费、调研及差旅费、会议费、小型设备购置、成果鉴定发表、专家指导费(不超过20%)等必要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燃油费、学生生活补贴、餐费、学费、还贷、车辆维修维护与保险费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除平台建设项目经费可用于环境建设外(不超过30%),其他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土建、装修。
第十三条 所在学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及举办的活动,须标注“广州市高校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助”字样。
第十四条 各校要组织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广州市高校创新创业教育项目任务书》,并提出项目实施计划与可量化、可考核的预期目标。
第十五条 学校对口管理部门应跟踪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完成研究工作,并负起监督项目经费合理使用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
(一)项目实施一年后,项目组应提交项目中期进展报告。
(二)项目办对项目实施进展、中期成果等,给予恰当评价并对项目是否通过中期检查提出明确建议。
第十七条 结题验收
(一)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30日内,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并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
(二)各高校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项目是否达到验收标准提出明确意见。
(三)项目办统一组织专家评审验收与绩效考核,对符合结题要求、达到绩效标准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无特殊原因未达标准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时,除应按要求提交总结报告、代表性成果、经费决算表,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课程与教学研究项目:论文、课程资源或实际教学中的效果及在高校共享课程资源的实践与推广情况等。
(二)基地建设项目:基地建设过程、规模、使用情况、运行机制,在基地开展创业实践的学生数及代表性项目等。
(三)特色活动项目:活动覆盖面、内容、亮点、特色及存在的不足,可推广的经验等。
(四)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论文、设计、专利及相关支撑材料,硬件项目须有实物,指导教师指导实录、实践活动原始记录等。
第十九条 如需变更项目主要指标,应由项目负责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具体原因。学校应实事求是地进行审核,给出同意与否的结论,报市教育局审批。
第二十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无法继续实施,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由学校审核并加盖校公章后报市教育局审定。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或无明显工作进度的,将禁止项目负责人五年内申报我局项目,并将予以通报和追回已拨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办每年将对项目实施情况实施整体性评价,包括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立项、执行、验收情况等。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指标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市教育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先试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