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理的研究表明,两种推理方式尽管有区别,但关于案件基点的判断却是二者无法回避的,任何案件都存在一个判断的基点或争论点。因此,这两种推理表达了同样的思想方式:类比推理中的同样案件同等对待,与演绎推理中要求连贯地适用规则,非常相象。类比推理与演绎推理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寻找基点(案件可以援引的规则)的方法不同。类比推理遵循三个必要步骤:(1)寻找判例;(2)案件事实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3)判断相同点与不同点的重要程度。演绎法律推理的基点是指成文法(制定法)适用于案件时要确立的法律规范,相当于判例法中寻找到的可以援引的先例。实际上就分为三个必要步骤:(1)识别一个权威性的大前提即基点;(2)明确表述一个真实的小前提;(3)推出一个可靠的结论。在演绎法律推理的过程中,要确定作为基点的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性的重要程度,以便做出判决结论。 三、法律推理的特征
法律推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法律推理以法律规范或先例与事实为前提。而要获得这两个前提,一般情况下还必须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才能达到。
2.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活动。
3.法律推理是广义的推理,不仅仅包括形式(演绎)推理,还包括实质(辨证)推理。但总体模式应该是一种形式(演绎)论证模式,或者说,形式(演绎)推理是首先应该考虑的,实质(辨证)推理是在不能用形式(演绎)推理时才可加以考虑的。 4.法律推理必须遵循推理规则。
5.狭义的法律推理是论辩的论证、说理的思维。
第二节 演绎法律推理
一、 演绎法律推理的逻辑结构
演绎形式的法律推理与从成文法(制定法)出发的推理最为密切。成文法(制定法)通常由一般规范组成,这种规范存在于各种官方法律文件之中,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这些法律文件是由有权的国家机构制定和公布的。司法判决就是通
过案件适用一般规范得到判决的过程。
法律适用,也叫涵摄(subsumption),指将特定事实(S),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T)之下,以获致一定的结论(R)的一种思维过程。即认定某特定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件,从而确定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其中的法律责任。以涵摄为核心的法律适用过程实际上是逻辑上的三段论推理:两个直言命题做前提,而且这两个前提借助于一个共同词项联结起来,从而推出另一个直言命题。事实上,三段论推理有四个格,每个格有64个式,所以共有256个不同的式。其中大多数式是无效的推理形式,只有24个式是有效的。涵摄就是其中的一个有效式。其中法律规范T是大前提,特定的案件事实S是小前提,结论是以一定的法律效果R的发生。涵摄的逻辑结构,可以表示如下:
T→R(具备T的要件时,即适用R的法律效果) S=T(特定的案件事实符合T的要件)
S→R(特定案件事实S适用T得到法律效果R) 可以用现代逻辑严格表达如下:
?x(F(x)→G(x))?F(a)→G(a)
其中,F(x)是普遍法律事实,G(x)是普遍法律责任,x是变量,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治原则,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在F(x) 、G(x)前加全称量词。
推理过程为:某a发生了事实,经查找法律规范发现其符合法律事实F,记为具体法律
事实F(a),由全称指定规则从?x(F(x) →G(x))可得F(a) →G(a),由F(a)和F(a)→G(a),根据分离规则MP得出具体法律责任G(a),该推理是形式推理,其有效性不依赖于F(a),F(x),G(x),而仅依赖于逻辑常项?和→的性质,只要F(a)、?x(F(x) →G(x))是真的,则G(a)就是一个合法的判决。司法三段论包括一个大前提、一个小前提和一个结论。从前提到结论的推理是有效的。如果前提真,结论就必定真。
实际上的法律推理可能比较复杂一些,但是只要是严格的三段论推理,都是以这个公式为基础的。由于上述公式在司法推理中特别突出,所以很多法学家将形式推理基本就限定在这个三段论推理,称为“司法三段论”。事实上,现代逻辑已经将我们在推理中应该遵循的有效的推理规则进行了研究,比如,命题逻辑、谓词逻辑和规范逻辑中的定理都是有效的推理规则,进行法律推理时都必须遵守,逻辑定理就象公路规章或象棋规则一样,我们的思维必须遵守它们,不能违反它们。
必须遵守,逻辑定理就象公路规章或象棋规则一样,我们的思维必须遵守它们,不能违反它们。
二、法律规范推理
司法判决推理表现在法官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中,这个推理过程表达为:以选择的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然后按照司法三段论推出案件的处理结论。广义的法律推理也表现在法官解释法律、推出适用的法律规范和确认事实的过程中。很多情况下,作为司法推理的大前提之规范并不是意义明确而清晰的,即使有时候从字面上看它是明确和清晰的,但由于并不完全适合已经查实的案件事实,不能将案件事实“剪裁”为法律推理的小前提,那么就需要法官通过解释明确其含义或者引申出新的含义,只有这样它才能作为法律适用推理的大前提。在此意义上,有些法律解释具有广义的法律推理特征。 事例8-2
《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可以推出“必须?人民法院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还可以推出“禁止?人民法院不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利用联言推理、选言推理、假言联言推理、假言选言推理、对当关系推理和规范推理等可以从已知的法律规范得到新的法律规范。由于有些推理是非常简单的,可能被很多人所忽略,这是因为很多人通过学习已经掌握了这些必要的推理规则。但是如果推理的过程比较长,我们在判断结论的对错时就比较困难了。
更为常见的是通过法律解释得到可适用的法律规范。例如民法通则第93条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收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我们参见下例:
事例8-3
张某与李某之间是邻居,2004年4月早晨张某在楼顶上的平台上摆放了30盘君子兰。下午突然刮起大风,大雨即将来临。在家的李某去楼顶收拾晾晒的衣服,发现张某的君子兰将遭雨淋,遂动手将花盘搬下楼,在搬花的过程中不慎摔了一跤,扭伤了自己的脚。被送至医院,支付医疗费800元。李某请求张某支付其因治疗脚扭伤而支付的医疗费。
本案中涉及到管理人(李某)因无因管理活动所受损失是否算作“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而要求收益人(张某)偿付?如果此项损失不予偿付,那么可能会带来负面的社会效果:无人再积极从事无因管理行为(从道德角度看,无因管理行为是应当受到赞赏的善行),他人利益正在遭受损失时无人救助。显然这不符合立法本意。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对此采用扩张解释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收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
际损失。”根据这一解释,张某应该支付李某因治疗脚扭伤而花费的医疗费。当然,我们也可以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看作是法律规范的推理。 三、事实推理
司法判决推理中的小前提,即案件事实的确认是构建法律推理的出发点。在多数情况下,法官能够通过观察判定法得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使在少数证据不能达到证明案件事
实的证明标准而使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官也可以通过法律确认的证明责任之分配规则来解决其裁判的方法。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需要法官依靠逻辑推理的方法确认案件事实的情况。在这一推理过程中,法官通常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某一基本事实,推定出另一事实存在,只要没有相反证据,就可以认定该事实真相而将其作为裁判的事实依据。或者法官通过“一致性推理”(一致性判别法)排除一些证据,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事例8-4
某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刘某被指控“用鼠药掺入死者食用的苞谷粑内,导致被害人黄某死亡。”在确认这一案件事实为真的根据中,就有证人李某的如下证词:“黄某确实是吃了苞谷粑致死的。我同黄某在一起吃苞谷粑,吃的时候我们就觉得有点怪味,只是当时我们都很饿,也就顾不得这些,大家都吃了不少。”
这里,要么“黄某是吃苞谷粑致死的”是假的,要么证人“也吃了苞谷粑”是假的,也可能两种陈述都是假的,但绝对不可能两种陈述都是真的。运用“一致性推理”(一致性判别法)就可以判定该证人的证言不可靠。
事例8-5
某储蓄所保险柜里面存放7000多元现金被盗。经过现场勘查发现,保险柜的门、锁、四周均无撬压痕迹。
办案人员在认定事实时推出:本案作案人是用钥匙打开保险柜的。同时还进一步认定:本案作案人是具备掌握钥匙或有接触钥匙条件的人。 四、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对应
法律的适用,即涵摄并非表面上那么简单,而是一项谨严、精致、艰难的法律思维过程一方面须从法律规范去认定事实,另一方面亦须从案件事实去探求法律规范,剖析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来回穿梭于二者之间,必须达到完全确信,即案件事实完全符合法律规范的要件时,涵摄的工作才告完成,可进而适用法律,从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们可以把这个过程看作是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对应过程。请看下例:
事例8-6
宋福祥案的基本事实是,1994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宋福祥酒后回到自己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霞发生争吵厮打。李霞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被告人宋福祥说:“那你就死去。”后李霞在寻找准备自缢用的凳子时,宋福祥喊来邻居叶宛生对李霞进行规劝。叶宛生走后,二人又发生吵骂厮打。在李霞寻找自缢用的绳索时,宋福祥采取放任态度不管不问不加劝阻,致使李霞于当晚在其家门框上上吊自缢身亡。经技术鉴定:李霞系机械性窒息死亡(自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福祥目睹其妻李霞寻找工具准备自缢,应当预见李霞会发生自缢的后果而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在家中只有夫妻二人这样的特定环境中,被告人宋福祥负有特定的义务,其放任李霞自缢身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决。为什么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呢? 事实上,在宋福祥案中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之条文可以援引,解决本案被告人宋福祥刑事责任的问题,需要“解释”法律规范,寻求该案裁决的根据。法官在刑法规范中找到了本案的基点,即以“不作为方式故意杀人者构成犯罪”,如果认为宋福祥的行为与“不作为方式故意杀人”
含义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宋福祥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确认宋福祥的行为与“不作为方式故意杀人”的通常含义不相同,宋福祥的行为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用法律推理的理论来表述,关键是要区分,是宋福祥的行为与推理的基点相同更为重要,还是宋福祥的行为与推理的基点不相同更为重要。
这种关于重要性的论证还需要深入一步,不作为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积极义务)为前提。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意义上的特定作为义务主要产生于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直接规定的作为义务;(2)职务和业务上要求的特定作为义务;(3)在特定场合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在作为义务不明确的情况下,如何推导出宋福祥是否具有作为义务?关于本案法律推理中重要性的判断就转化为,是宋福祥的作为义务与通常意义上的作为义务相同更为重要,还是宋福祥的作为义务与通常意义上的作为义务不相同更为重要,这种关于重要性的判断事实上贯穿了法官裁判的全过程。
判断这种重要性可以选取多个角度,有人从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有相互抚养义务为出发点加以论证,也有人从先行行为(宋福祥在争吵中用言语刺激李霞)引起作为义务来论述本案。从这些观点出发,论证不够有力。如果采用常人标准来进行判断,在宋福祥家中没有第三人在场的特定环境中,宋福祥与其妻子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在言语相激后李霞上吊,宋福祥发现后也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呼喊邻居,而是“采取放任态度不管不问不加劝阻”。在这种特定情境之中,被告人有能力、有条件实施救助行为的情况下,竟然对于被害人的生命视而不见,没有采取任何救助行动,而致被害人死亡,这就构成了“不作为方式故意杀人”。
第三节 类比法律推理
一、类比推理的形式
类比推理是这样一种非演绎推理:根据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在某些属性上相同,从而推出它们在其它属性上也相同。我们只讨论两个事物,其它可以类推。若用A和B分别表示两个不同的事物,用a1,a2,?an和b分别表示事物的不同属性,类比推理的形式可以表示为:
A有属性a1,a2,?an,b B有属性a1,a2,?an
因此,B也有属性b
类比推理的根本特点在于它的前提不蕴涵它的结论,从真的前提并不必然推出真的结论。当前提真时,结论仍然存在着两种可能:可能真,也可能假。但是这种推理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应用广泛。英国哲学家休谟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所有来自经验的论证都是基于我们所发现的自然现象的相似性,通过这种相似性,我们期望与那些已经发现的来自这些自然现象产生的结果相似的结果。而且,我们可以提高类比推理来得出结论的可靠性:(1)前提中事物间相同属性或相似属性越多,结论可靠性越大。因为类比对象间相同属性越多,类比对象的类别越接近。(2)前提中事物间相同属性(a1,a2,?an)与类推属性(b)之间关系越密切,结论可靠性程度就越大。 二、类比推理在反驳中的作用
在逻辑论证中,反驳的方法一般有三种:前提假,结论假,论证方式假。类比推理是通过说明论证方式假来达到说明结论假的目的。
运用类比推理的方式进行反驳比直接指出对方推理形式无效更有说服力,更能让对方放弃其原来的观点。其要求是:第一,要与对方的推理形式一致;第二,要运用这个推理形式构造一个前提为真而且结论为假的推理。 事例8-7
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权利法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