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社会团体政务指南
(一)社会团体登记 1、办理事项名称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2、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1998年10月25日发布)。
3、申办对象
(1)申请成立全区性社会团体的发起人; (2)全区性社会团体。 4、办理条件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
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 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办理时限
(1)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期限 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 (2)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期限 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 (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的期限 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 (4)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期限 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 6、公告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公告。
7、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所需提交的材料 A、筹备申请书;
B、验资报告、办公处所使用权证明;
C、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D、章程草案;
E、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 (2)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
A、要求登记申请材料;
B、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纪要; C、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 D、通过的章程;
E、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的文件; F、填写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表格; G、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
住所变更:
A、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住所申请书; B、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 C、新住所的使用权证明; D、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E、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名称变更:
A、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申请书; B、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 C、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D、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E、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变更:
A、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书;
B、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 C、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D、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E、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法定代表人变更:
A、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书;
B、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 C、新法定代表人如为副厅级以上的干部需到组织部备案; D、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E、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
活动资金变更登记:
A、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书;
B、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 C、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