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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热水供应系统应有保证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平衡的措施,冷热水压力差不宜大于0.02 MPa。
7.2.6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置循环系统。设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卫生间的局部热水供应系统当采用共用水加热设备时,宜设置循环系统。
7.2.7 采用蒸汽制备热水、开水时,应采用间接加热方式,凝结水应回收利用。
7.2.8 采用可再生能源的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置贮热设备,太阳能系统的贮热容积宜按最高日热水用水量的70 %~90 %选取。
7.2.9 热水供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应保温,保温层厚度应经计算确定。设备与管道采用柔性泡沫橡塑、离心玻璃棉保温时,最小保温厚度可按附录H选用。
7.2.10 热水供应系统的加热设备与循环水泵应设置温度自控装置,控制热源的用量与循环系统的起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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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电气节能设计
8.1 电气照明
8.1.1 电气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8.1.2 公共场所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8.1.2规定。
表8.1.2 照明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普 通 门厅 高 档 电梯前厅 走道、楼梯间 车库 配电装置室 变配电所 变压器室 发电机房 水泵房 电梯机房 控制室 地 面 地 面 地 面 地 面 0.75m水平面 100 200 100 200 300 60 80 60 80 80 地 面 地 面 地 面 地 面 0.75m水平面 200 75 50 30 200 80 60 60 60 80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地 面 照度标准值(lx) 100 Ra 60 8.1.3其他居住建筑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8.1.3规定。 表8.1.3 其他居住建筑照明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职工宿舍* 酒店式公寓 注:*可另加局部照明。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地 面 地 面 照度标准值(lx) 100 150 Ra 80 80 8.1.4 照明的功率密度限值不宜大于表8.1.4的规定。 表8.1.4 住宅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房间或场所 起居室 卧 室 餐 厅 厨 房 卫生间 车库 职工宿舍 2.0 4.0 1.8 3.5 6.0 5.0 照明功率密度(W/m) 现行值 目标值 2对应照度值(lx) 100 75 150 100 100 30 100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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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照明光源应选用高效节能光源,不应采用普通白炽灯。
8.1.6 荧光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使用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灯应在灯具内设置电容补偿,荧光灯功率因数不低于0.9,金属卤化物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 8.1.7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或效能高的灯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管型荧光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8.1.7-1的规定。
表8.1.7-1 直管型荧光灯灯具的效率
灯具出光口形式 灯具效率 开敞式 75% 保护罩(玻璃或塑料) 透 明 70% 棱镜 55% 65% 格 栅 2 紧凑型荧光灯筒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8.1.7-2的规定。 表8.1.7-2 紧凑型荧光灯筒灯灯具的效率
灯具出光口形式 灯具效率 开敞式 55% 保护罩 50% 格 栅 45% 3 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筒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8.1.7-3的规定。 表8.1.7-3 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筒灯灯具的效率
灯具出光口形式 灯具效率 开敞式 60% 保护罩 55% 格 栅 50% 8.1.8 有条件时,宜采用各种导光或反光装置将天然光引入室内进行照明。 8.1.9 公共场所的照明,应采用延时自动熄灭或自动降低照度等节能措施。当应急疏散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必须采取消防时强制点亮的措施。
8. 2 供配电系统
8.2.1 变配电所或配电室应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
8.2.2 三相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8.2.3 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节能型电气设备和元器件,建筑内的机电设备的配电系统,应采取节电措施。
8.2.4 合理采取无功补偿和抑制谐波的措施,无功补偿宜在变压器低压侧集中补偿。低压供电时,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高压供电时,高压侧的功率因数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
8.2.5 套内的电源线应选用铜质导体,进户线不应小于10mm,照明和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于2.5 mm。
8.2.6 应合理设置电能及其它能耗的计量装置。 8.2.7 有条件时宜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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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体形系数的计算
A.0.1 建筑物体形系数(S),应按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F)与建筑体积(V)的比值计算,即S=F/V。
A.0.2 建筑外表面积(F),应按屋顶表面积(FR)、外墙表面积(FW)、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表面积(FB)的总和计算,即F= FR+FW+FB,不计入触土地面、封闭式不采暖空调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上部的地面或楼面的表面积。 A.0.3 屋顶表面积(FR)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平屋顶面积,应按支承屋顶的外墙外包线围成的面积计算。不采暖空调楼梯间与电梯机房的表面积,应按出屋面外墙外包线围成的面积计算(即不考虑出屋面电梯机房的挑出部分);
2 居住空间上的坡屋顶与不住人阁楼上的保温隔热坡屋顶的表面积,应按支承斜坡屋面的外墙外包线围成的斜坡屋顶的外表面积计算;
当保温层设置在不住人的阁楼楼板上时,应按阁楼平屋顶表面积(即上述第一款)计算; 3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在封闭阳台的外围护结构上时,其顶板表面积应计入屋顶总面积中。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在阳台与室内隔墙上时,不采暖空调封闭阳台的顶板表面积,不计入屋面总面积中。
A.0.4 外墙表面积(FW)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外墙表面积应按不同朝向(FW.i,i为E、W、S、N、?)分别计算。单一朝向外墙的表面积,应包括该朝向外墙上的墙体、外门(含单元门、阳台门及门芯板)、外窗、凸出外墙面的凸窗(顶板、底板、侧窗或侧墙板)等部分的总面积;
2 单一朝向外墙的表面积,应按该朝向各分段外墙外包长度(L)与各分段外墙对应高度(H)的乘积的总和计算。其中,外墙高度应按如下规定计算:
1)触土地面、封闭式不采暖空调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地(楼)面之上的外墙,取地(楼)
面标高至屋面板檐口处标高的高度;
2)局部架空或外挑楼板下部的外墙,取地(楼)面标高至架空或外挑楼板楼面标高的高
度;
3)架空或外挑楼板上部的外墙,取架空或外挑楼板楼面标高至屋面板檐口处标高的高度。 3 凸窗的表面积,应按凸出外墙墙面的凸窗顶板、底板、侧窗或侧墙板的外包表面积之和计 算;
4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在封闭阳台的外围护结构上时,封闭阳台的外墙(含窗)的表面积 应计入外墙的表面积中;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在阳台与室内上时,隔墙(含窗)的表面积应计入外墙的表面积中;
5 下列部位的外墙不参与外墙表面积的计算:
1)凸出屋面的不采暖空调楼梯间、电梯机房及管道井的外墙(即屋面标高以上部分); 2)屋面保温层设置在阁楼楼板上的阁楼外墙(阁楼楼面标高以上部分);
3)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在阳台与室内隔墙上时,不采暖空调封闭阳台上的外墙(含窗); 4)开敞式架空层(含底层架空车库、结构转换层、设备层)中无相邻居住空间的不采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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