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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种特殊支票—保付支票

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que)是由付款银行在支票正面签宁,并记载“保付(Certified to Pay)”字样(表明其在支票提示时—定付款的意旨)的支票。

英国票据法、《日内瓦统—票据法》和我国票据法都没有支票保付的规定。但《美国统一商法典》有支票保付的规定,并规定,支票一经保付,保付银行就成为该支票的主债务人(类似于汇票承兑人的责任),甚至持票人在支票的提示期限后(但须在支票权利的有效期内)做出付款提示,保付银行仍有付款责任。另外,日本票据法也有支票保付的规定,但他规定,保付银行只在支票的提示期限内保证付款。

(六)空头支票与支票止付

如果出票人与付款人并无资金关系,又未订立透支的信用契约或支票额超出银行存款余额,而任意发行的支票称为空头支票。银行当然不对空头支票付款。但空头支票的签发在事先无法预防,只能在付款人见票后对出票人予以处罚制裁。各国对签发空头支票者的制裁一般规定在票据法中。

当持票人遗失支票而挂失,付款人应帮助持票人立即与出票人联系,然后出票人向付款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支票止付。此后该支票被提示时,付款人在支票上注明“奉命止付”(Orders not to pay)字样并退票。但是为了防止出票人开了空头支票以后又请求支票止付以逃避债务,《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禁止在有效期内止付支票,即使出票人死亡或破产也不例外。《英国票据法》则允许止付支票,但只有在收到由出票人签字的书面通知后才能止付,客户用其他更快捷的方式通知后也必须随后送交书面证明。《英国票据法》规定,在有确凿证据证实出票人已经死亡或破产,付款人有权止付支票。

五、支票与汇票的比较

支票是汇票的一种,所以支票与汇票有许多共性。但支票要发挥其支付作用,它又具有许多不同于汇票的特殊性。

表2-2 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付款人 期限 有无承兑行为 职能 主债务人 支票 银行 即期付款 无 支付工具 出票人 汇票 银行、企业、商人 即期付款或远期付款 有 支付工具、信贷工具 承兑前是出票人,承兑后是承兑人

六、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异同

表2-3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异同

性质 作用 汇票 本票 支票 书面债据、载明一定金额,持票人可向出票人或指定付款人支取款项的凭证 支付手段、流通手段、融资工具 一人向另一人签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约定自己付款给后者的无条件命令 收款人 出票人 出票人 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付给第三人或本人的无条件命令 收款人、受票人、 出票人 出票人、 银行客户 无条件性 发,要求后者付款给第三者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基本当事人 收款人、受票人、 出票人 承兑前:出票人 承兑后:承兑人 主债务人 债权人 期限 张数 持票人的权利 持票人(收款人、背书人) 即期、远期 单张或多张 即期、远期 单张 见索即付 单张 要求有关当事方付款的权利及行使追索的权利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是从总体上介绍票据的概念特征、功能、分类、票据法和票据法体系以及汇票、本票、支票的基本内容。在国际结算尤其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汇票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票据。票据行为也即为票据的处理手续,它是围绕票据所发生的各种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是以承担票据文义所载明的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类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等,其中出票是主票据行为,其他行为都是以出票所设立的票据为基础的,称为附属票据行为。票据法关于汇票内容及票据行为(除承兑)的一些具体要求,基本上均适用于本票、支票。

练习与思考

1.简述票据的性质和作用? 2.什么事汇票、本票和支票? 3.什么是承兑,承兑有何效力?

4.什么是出票,它对于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哪些效力? 5.汇票与本票有什么异同? 6.汇票与支票有什么异同? 7.汇票持票人享有哪些权利?

本章案例

1.汇票出票人责任案

A公司(卖方)与B公司(买方)签订了一笔贸易合同。B公司囚资金图难,于是向c公司借款用于向A公司付款。C公司同意借款后,B公司从T银行取得了一张汇票交付给A公司。当A公司持该汇票向H银行要求付款时,该银行拒付,其理由是该银行已经接到T银行转来B公司通知:货物质量有问题,要求停止支付汇票。A公司多次与B公司协商无果,于是A公司向法院起诉T银行,要求该银行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并赔偿其延期付款损失和有关费用。

试分析法院应如何判决。 提示:

法院判决A公司是正当持票人,T银行应承担出票人的责任,向A公司支付汇票金额和有关损失及费用。

2.汇票承兑人责任案

A公司与B公司达成购销协议。A公司同意远期付款,并开立了一张远期汇票,其付款人为B公司,但受款人为c公司。该汇票经B公司承兑,c公司于汇票到期时向B公司要求支付款项,但B公司拒付,其理由是A公司没有向B公司交付货物。

试分析A公司和B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提示:

B公司求兑汇票后是该汇票的主债务人,应首先向c公司支付汇票款项,不得以买卖合同对抗正当持票人;A公司是该汇票的出票人,承担担保责任。B公司向c公司支付后,可依据买卖关系向A公司追索。

3.汇票转让纠纷案

1997年8月,中国T公司(进口商)与新加坡商人G公司(出口商)签订了进口纤维板合同,货款800万美元。合同约定:共分八批交货,八次付款,D/P远期支付.T公司开立

八张汇票,其受款人为G公司,汇票承兑人为中国J银行S市分行。合同签订后,G公司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要求T公司开立汇票,并请求承兑汇票。于是T公司按合同约定开立了八张汇票,并要求J银行予以承兑。J银行的业务人员接刮汇票后,一次全部承兑了八张汇票。G公司接到八张承兑了的汇票后,不再向T公司发货。T公司多次联系G公司毫无结果。一年后,新加坡的美国CB银行以八张承兑了的汇票的善意受让人的身份要求J银行支付汇票款项。但J银行以该笔业务存在欺诈为由,拒绝美国CB银行的付款请求。美国CB银行宣称J银行若拒不付款,将采取法律措施解决。由于金额巨大.报请国务院批准后,J4R行向美国CB银行支付了八张汇票的全部金额,导致中方巨大损失。

试分析美国cB46行的要求是否合理,中方应接受哪些教训。 提示:

(1)美国CB银行的要求合理,它是汇票的善意持票人和受让人。(2)中方的教训:选择贸易伙伴不当,缺乏对贸易伙伴资信的了解;贸易公司和银行的业务人员汇票知识贫乏,不应一次开立全部汇票及承兑全部汇票,应在收到货物后再分批开立、分次承兑汇票,或不允许汇票转让。

4.本票转让纠纷案

2006年6月12日,A企业(买方)与B企业(卖方)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货款以本票支付。合同生效后,B企业按时向A企业发货,A企业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了银行本票,并转交B企业作为贷款。由于B企业先期拖欠C企业的款项,其与该本票金额相当,于是B企业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了C企业。但C企业没有按时向银行支取该本票款项,直到9月才向银行请求支付本票金额。但银行以该本票已经过期为白拒付。于是C企业转向B企业要求支付款项,但遭到拒绝。多次交涉无果后,C企业向法院起诉B企业和银行,要求它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试分析法院应如何判决。 提示:

法院判决银行支付本票金额给C企业,但应承担延期取款责任;B企业免责。C企业作为正当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前手背书人B企业不再承担保证本票付款的责任。但作为本票出票人的银行,则不能免除其付款责任。

5.汇票制作不规范案

南美洲某国G公司欲向今国H公司订购一批货物,并表示愿意预付50%的货款。不久G公司寄来一张汇票,其金额为货款的50%。该汇票的出票人注明为美国一家著名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为G公司。该汇票同时注明: PAYING ACAINST THIS DEMAND DRAFT UPON MATURITY。但该汇票又表明付款期限为出票日后3个月,并无AT_DAYS AFTER SIGHT 0F THIS SECOND OF EXCHANGE (FIRST OF EXCHANG BEING UNPAID)PAY TO THE ORDER OF…之类的语句。

试分析出口商可否接受该汇票并与之签订贸易合同

提示:

不可贸然与之签订合同。汇票存在问题:无法断定该汇票是即期还是远期汇票;汇票付款规定的写法不规范;该汇票的付款地点应在美国纽约。

6. 支票付款纠纷案

中国B企业与香港S公司签订了一笔交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金额为200多万港币,并约定信用征付款。但S公司迟迟不开来信用征,在B企业的多次催促下,港商答应改为银行支票付款,在装运港一手交货,一手交支票。在出口商已备妥装运贷物,准备装船时,港商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对此,出口商予以拒绝。同时,港商也对贷物包装提出新的要求,并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答应立即寄来支票原件。当出口商改换包装后并准备空运后,要求港商前来验货,但港商以该批货物价格过高为由拒绝验货,最终导致出口商巨大损失

试分析B企业应吸取哪些教训。 提示:

对进口商资信缺乏深入了解;不应答应将信用证付款改为支票付款,即使进口商开来真实的支票,也难免为空头支票;苦改为航空运输,出门商难以控制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