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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因为有三个出票人而只付三分之一。他必须先付清全额,然后再向其余的人追索。对于出票人,两种本票的唯一区别是:如果是连带责任,如其中一个出票人死亡,其责任就可解除,持票人不能向他的遗产继承人或个人代表索偿;但如果是连带又单独的责任,持票人可向其继承人索偿。

两种本票最主要的不同在于持票人的权利不同。如果是连带又单独的责任,在本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可以对每一个出票人逐个进行控告,他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起诉,若被选择的这个出票人破产了,持票人可以就未付部分对其余的出票人继续起诉。持票人还可以同时对其中的二人或全体一起起诉。而对于连带责任的本票,持票人则没有权利分别起诉,只有一起起诉权。如果他在第一次起诉时,只选择了其中的一个出票人而不是全体,而这个出票人不幸破产了,则他就不能再进行第二次起诉。也就是说,一张连带责任的本票只有一笔业务,也只有一次起诉权;而一张连带又单独责任的本票,有几个出票人就有几笔债务,也就有几次起诉权,但是不允许持票人得到超过该本票金额的赔偿。

(二)收款人

收款人(Payee)即本票的主债权人,收款人可以背书转让本票,并对后手保证付款,若出票人拒付,可行使追索权。若本票上规定在某地付款时,收款人一般应在此地提示付款,以确保出票人所承担的责任。根据《英国票据法》,在6年之内收款人都可以采取措施追索,过了6年,无权再采取任何行动。

四、本票的行为

除本票不必承兑,也不必参加承兑,以及对本票银行不予贴现之外,其余内容与汇票类似,也有出票、背书、保证、到期日、付款、参加付款、追索和拒付等。因此这里就不在赘述。

五、本票的种类

(一)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根据本票的出票人的不同本票可分为银行本票(Banker’s Note)和商业本票(Trader’s Note)。银行签发的本票就是银行本票。除银行以外的单位签发的本票就是商业本票。由于商业本票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因此发行商业本票的出票人通常具有较高的信誉。

(二)即期本累和远期本票

根据付款期限的不同本票可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即期本票是见票即付的本票。银行本票一般都是见票即付的本票。

远期本票足以未来时间作为付款时间的本票。远期本票又分为三种: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也称注期本票)。所谓“见票”,是指当持票人提示时,出票人为确定付款的到期日,在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并签章的行为。远期本票一般严格限制期限,如我国《票据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三)记名本票、不记名本票和指示性本票

根据本票上是否记载权利人可分为记名本票、无记名本票和指示性本票。记名本票是在

本票上明确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本票。无记名本票是在本票上没有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本票,这种本票仅凭交付就可以转让。指示性本票是在本票上除了记载收款人名称外还附加记载或其指定人的本票。

六、本票与汇票的异同

本票和汇票一样都属票据,具有票据的共同特征,它们必须都是以货币表示、金额一定、以无条件的书面形式做成;付款期限可以是即期或者远期的;收款人可以是记名的或不记名的。本票与汇票的区别见表2-1

表2-1 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票据性质 基本当事人 主债务人 票据行为 签发份数 汇票 无条件支付命令 出票人、受票人、收款人 出票人或承兑人 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一式几份,并注明“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的字样

本票 无条件支付承诺 出票人、收款人 出票人 提示付款 一份 第四节 支票

一、支票的定义

《英国票据法》对支票(Cheque)的定义是: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A cheque is a bill of exchange drawn on a bank payable on demand)。具体来说,支票是银行存款客户对其开立账户的银行签发的,授权该银行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支付的书面命令。

我国《票据法》第八十二条关于支票的定义是:“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是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还特别指出:支票的付款银行必须是持有出票人根据协议有权开立支票处理的存款的银行。

二、支票的内容

我国《票据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如期; (6)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规定事项之—的,支票无效。支票上除了上述事项外,一般还记载其他一些事项:收款人或者指定收款人,收款人的命称,付款地点,期限等。这些事项我国《票据法》都有相应的规定。如第八十六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第八十七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式样2-3是支票的样式。

式样2-3

支票

Cheque for US ﹩ 2658.00 London ,20, September, 2010 Pay to the order of Tianjin Corp. the sum of US Dollars Two Thousand Six Hundred and Fifty Eight only. To: National Westmister Bank, For ABC Trade Co. London, England Signed 三、支票中各当事人及其责任 (一)出票人责任

支票的出票人与汇票出票人一样,必须担保付款。但他们担保的含义不同,支票出票人必须保证他在银行有足够的存款,或者银行会允许透支,支票提示时银行一定会付款。万一因存款不足等原因银行拒付,出票人的过失就不只是汇票出票人的“不履行”,而是严重得多的“欺骗”。一般国家的法律,对于开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都买要处以罚款,金额大的还要拘留甚至判刑。

(二)付款行责任

付款行对支票付款,当然要看支票是否合格。付款行最重要的责任是核对出票人签字的真实性。因为根据支票账户协议,只有开户人有权指示付款。但是对于支票的背书,银行只

管是否连续,不管真伪,只要出于善意,付款行的付款责任就解除了,如果支票是由持票人直接向银行提示取款,银行还必须要求持票人做收款背书。

但是根据付款行与出票人之间的协议,付款行必须严格按照支票的“指示”执行付款。因此在划线支票时,如果付款行疏忽没有照划线内容划款,瞥如前来收账的银行不是特殊划线指定的银行,那么万一票据的真正所有人受到损失,付款行就必须赔偿。

(三)收款人责任

支票收款人必须在效期内提示支票,不然万一出票人受损失,收款人应予以赔偿。譬如,因为提示过期,付款银行倒闭,导致出票人受损,这种损失由收款人赔偿。

四、支票的种类

(一)按支票三个当事人基本所在地不同,可分为国内支票和国际支票

国内支票(Domestic Cheque)是指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的所在地在同一国家的支票;国际支票(International Cheque)是指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的所在地不在同一国家的支票。

(二)按支票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支票和商业支票

银行支票(Banker’s Cheque)是指银行签发的支票。银行替客户办理票汇业务时,除使用银行汇票外,有时也可以签发银行支票。商业支票(Commercial Cheque)是由商号或个人签发的支票。

(三)按支票收款人的不同,可分为记名支票和来人支票

当支票收款人是记名当事人时,它被称为记名支票(Cheque Payable to Order),取款时必须由收款人签章后方可支取;当支票收款人是来人时,它被称为来人支票(Cheque Payable to Bearer),又称不记名支票,取款时持票人无须在支票背面签章即可支取。 (四)按支票是否可以支取现金,可分为普通支票/现金和划线支票/转账

普通支票(Uncrossed Cheque)是指持票人可以从银行提取现金,也可以进行转账的支票。划线支票(Crossed Cheque)是指在票面上划有两条平行线以表明持票人只能通过银行转账,而不能提取现金的支票。

划线支票又分为一般划线支票和特殊划线支票两类。一般划线支票是指出票人在支票上有两条平行线,中间无任何加注或标有“××Co.”或标有“不可转让(Not Negotiable)”字样等内容的支票。特殊划线支票是指支票的两条平行线加有银行名称的支票。

支票的划线可以由出票人做成,若出票人未做成划线,持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识做成一般划线和特殊划线。普通支票可以经过划线成为划线支票,一般划线的支票可以通过加注指定代收行而成为特殊划线的支票。

支票划线后,付款行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转账业务,对一般划线支票只能转账付款给一家代收银行的账户;而对特殊划线支票,只能转账付款给划线中指定的银行账户。若付款人对一般划线支票付款给非银行机构以外的银行,则付款人就应对支票的真正所有权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划线的作用主要是可以防止支票丢失或被偷窃而被冒领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