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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后再进行追索。

(4)被追索人偿还法定金额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他可以作为持票人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八)保证(Guarantee or Avail)

保证就是指由非汇票债务人作为保证人,对汇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我国《票据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保证人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保证时,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所负责人完全相同。如保证人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时,在汇票遭到拒付时,应承担付款责任。我国《票据法》第五十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对汇票提供保证时,通常是在汇票或汇票粘单上注明一下专有术语的一种:“GOOD AS AVAL”,“PER AVAL”,“PAYMENT GURANTEED”等,同时须注明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等。

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即清偿了票据债务后,即可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在实际业务中,对汇票和其他票据提供保证的情况较为普遍,票据的保证使得票据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承担票据责任,加之保证人多为金融机构,从而提高了票据的信誉,有利于票据的流通转让。

除了上述票据行为外,汇票在流转过程中,有时因特定的需要还会产生参加承兑(Acceptance for Honor)、参加付款(Payment for Honor)等附属票据行为。其中,参加承兑是指汇票遭到拒绝承兑而退票时,非汇票债务人在得到持票人同意的情况下,参加承兑已遭拒绝的承兑的汇票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其目的是为维护汇票上的某一当事人或关系人的信誉,防止追索权的行使涉及该人。参加付款与参加成对的目的是相同的,但参加付款人不须征得持票人的同意,同时参加付款是在汇票遭到拒绝付款时才发生的一种行为。参加付款后,参加付款人对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权利,而被参加付款人的后手,则免除票据责任。

五、汇票分类

(一) 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 (Banker’s Bill) 指出票人是银行的汇票,而商业汇票 (Commercial bill) 指出票人是公司或个人的汇票。由于银行的信用高于一般的公司或个人,所以银行汇票比商业汇票更易于流通转让。

(二) 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按照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Banker’s Acceptance Bill) 指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它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之上。商业承兑汇票(Trader’s Acceptance Bill) 指由个人商号承兑的远期汇票,它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由于银行信用高于商业信用,因此银行承兑汇票在市场上流通性更强。

(三) 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 (Sight Bill or Demand Draft) 即见票即付的汇票,它包括:票面上记载 “At Sight/On Demand”字样的汇票;出票日与付款日为同一天的汇票;票面上没有记载到期日的汇票,各国一般认为其提示日即到期日,也就是见票即付。远期汇票 (Time Bill/Usance Bill) 即规定付款到期日在将来某一天或某一可以确定日期的汇票。

(四) 光票和跟单汇票

按照是否附有货运单据,汇票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光票 (Clean Bill ) 即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它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一股用于贸易从属费用、货款尾数、佣金等的收取或支付。跟单汇票 (Docurnentary Bill) 即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与光票相比较,跟单汇票除了票面上当事人的信用以外,还有相应的物资做保障,因此该类汇票流通转让性能较好。

(五) 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

按照流通领域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国内汇票 (Domestic Bill) 指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的居住地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国际汇票 (International Bill)指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的居住地中至少涉及两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尤其是前两者不在同一国。国际结算中使用的汇票多为国际汇票。 (六) 本币汇票和外币汇票

按照票面标值货币的不同,汇票可分为本币汇票和外币汇票。本币汇票 (Domestic Money Bill) 即使用本国货币标值的汇票,国内汇票多为本币汇票。外币汇票 (Foreign Money Bill) 即使用外国货币标值的汇票。

(七) 直接汇票和间接汇票

按照承兑地点和付款地点是否相同,汇票可分为直接汇票和间接汇票。直接汇票 (Direct Bill) 即承兑地点和付款地点相同的汇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汇票大部分是直接汇票。间接汇票 (Indirect Bill) 即承兑地点和付款地点不同的汇票,承兑人承兑时须写明付款地点。

(八) 来人汇票和记名汇票

按照收款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来人汇票和记名汇票。来人汇票 (Bearer Bill) 即收款人是来人抬头的汇票。记名汇票 (Order Bill) 即收款人是指示性抬头或限制性拾头的汇票。

(九) 单式汇票和多式汇票

按照同一份汇票张数的不同,可分为单式汇票和多式汇票。单式汇票 (Sola Bill) 指同一编号、金额、日期只开立一张的汇票,用于银行汇票。多式汇票 (Set Bill) 指同一编号、金额、日期只开立一式两份甚至多张的汇票,用于商业汇票。

六、汇票贴现

汇票贴现(Discount)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将其转让给银行或贴现公司,后者从票面金额中扣除按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额支付给贴现人的行为。

贴现行持有贴进的汇票直至到期日,提示要求承兑人付款,承兑人按票面金额付款,贴

现银行收回垫款,并赚取了败现利息。所以贴现业务既可以看成是票据的买卖,又可看做资金融通。

贴现息的计算,英镑按一年365天计算,美元、欧元按一年360天计算。

例如,出口人持有远期汇票200000.00美元,将于54天后到期,向银行要求提前兑现,银行按贴现率6.5%扣除贴现息后付款,试计算汇票净值。 解:贴现息=200 000×6.5%×54十360=1950(美元) 汇票净值=200000—1950=198050(美元)

第三节 本票

一、本票的定义

1982年《英国票据法》关于本票(Promissory Note)的定义是:“A promissory note is an unconditional promise in writing made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maker, engaging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我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二、本票的内容

与汇票一样,本票的制作人也需按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签发符合法定要式的本票。要式不具备的本票不具有票据效力。我国《票据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本票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式样2-2为一张要式具备的本票。

式样2-2 本票 PROMISSORY NOTE No.12309 USD 100,000.00 New York, January 4, 2010 At 90 days after date we promise to pay to London B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one hundred thousand U.S. dollars only.

For A Company New York Signed (一) “本票“字样

票据中必须有表明其为本票的文字,即要表明其为“本票”,如式样2-2中的“Promissory Note”。

(二)无条件支付承诺

由于本票也是一种体现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因而本票的支付也是不能附加条件的,但不是汇票的“命令”,而是承诺。如在式样2-2 中“We promise to pay to...”表明了这一点。

(三)确定的金额

这一点的要求和汇票相同。 (四)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如式样2-2中的B公司或其指定的人)即收取本票票款的当事人,是本票的主债权人。在半票中必须详细标明收款人的具体名称。

(五)出票日期和地点

写在式样中的右上角。若未载明出跑地点的本票,出票人所在地(或出票人的营业场所,如式样2-2中的纽约)为出票地。

(六)出票人签章

出票人(也称制票人,式样2-2中的纽约A公司)即签发本票的当事人,也是本票的主债务人,其以签发本票的形式来体现并保证偿还其负有的票据债务。出票人须在本票上签章,否则本票无效。

(七)付款期限及地点

本票也有即期、远期之分(式样2-2的本票未一张远期本票),其期限表示方法与汇票基本相同。对未载明付款期限的本票,可视为见票即付。但我国《票据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付款地点一般在本票上载明,若未载明付款地点的,本票的出票地(或出票人的营业场所,如式样2-2中的纽约)为付款地。

三、本票的基本当事人 (一)出票人

出票人(Maker)是签发本票的人,也是本票的付款人。他的责任就是履行所承诺的付款,到期时保证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由于出票人在签发本票时就在本票上签了字,因此出票人毫无疑间是本票的主债务人。出票人签发本票后,无权再干预持票人的处理,由于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同一人,所以无需承兑。

当出票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须根据本票的条款确定他们是负连带责任(Joint Liability)还是负即连带又单独的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这两种责任的本票对于出票人来说几乎没有什么区别,无论他们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承担连带又单独的责任,每个出票人都要对该本票的金额负责。如果其中一个出票人被要求付款,他必须付全额,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