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办法 下载本文

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由局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主持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主要内容除单位工程验收工作内容外,还应对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进行检查。

第3.11条 单元、分部、单位工程验收依据:

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3、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 4、施工原始记录;

5、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试验、测量、观测等记录; 6、地质资料;

7、原材料化验、设备鉴定及安装、试运行记录;

第四章 阶段(中间)验收

第4.1条 当工程施工达到一定的关键阶段(如基础处理完成,导(截)流完成、水库下闸蓄水、机组启动、引(调)排水工程通水等);或规模较大的工程中某单位工程完成后可以单独形成生产能力时;或施工单位完工交工;或施工单位更迭,以及停、缓建时均应进行阶段(中间)验收。

第4.2条 阶段(中间)验收由局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主持,会同局相关处室、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作为被验单位参加验收。

第4.3条 阶段(中间)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已完或在建工程是否具备截流、蓄水、通水、机组启动、拦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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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汛等条件;

2、检查已完或在建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3、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4、检查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等; 5、检查拟投入使用的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 6、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7、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鉴定已完工程施工质量,讨论并通过阶段(中间)验收鉴定书。 第4.4条 工程自阶段验收开始至竣工验收结束,在此期间有关工程的管理、运行、观测和防汛、度汛工作均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期间工程的运行管理要服从工程安全和渡汛要求。

第五章 竣工技术预验收

第5.1条 竣工技术预验收必须在工程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已验收合格的前提下,施工单位经过自查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申请,监理工程师经过审核施工单位的自查结果,认为达到竣工技术预验收条件后向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经过审核,认为达到验收条件后向局工程建设管理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第5.2条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和增加项目)全部完成; 2、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3、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4、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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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第5.3条 竣工技术预验收分为工程质量抽样检测和技术预验收两个阶段。竣工技术预验收由局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主持,会同局相关处室、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作为被验单位参加验收。

第5.4条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应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并及时提出质量检测报告。

第5.5条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数量和内容由竣工技术预验收主持单位确定,并上报局工程验收委员会审核。工程抽样检测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中,质量不合格工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5.6条 对于规模较小或结构简单的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由局工程建设管理处和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共同完成;对于规模较大或结构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质量抽样检测应由局工程验收委员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测。

第5.7条 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处理。在影响工程使用功能和安全运行的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前,工程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5.8条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和增加项目)全部完成;

2、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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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查历次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检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 5、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6、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确定尾工完成期限及责任单位; 7、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讨论并通过竣工预验收工作报告。

第5.9条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结束后,由局工程建设管理处向局工程验收委员会上报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6.1条 竣工验收由局工程验收委员会主持,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应作为被验收单位参加验收。

第6.2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和增加项目)全部完成,质量符合要求,能够正常使用,竣工技术预验收合格;

2、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施工场地清理已经完成; 3、工程投入运行和管理条件已经具备。

4、有关迁建赔偿和工程管理征地等问题已处理完毕。 5、工程竣工技术预验收后至少试运行三个月以上。 第6.3条 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程序: 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相关资料; 2、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①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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