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2.1条 工程验收工作分为五个阶段进行,即单元、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阶段(中间)验收,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如整个工程项目设计文件中已确定为分期建设时,则每期工程完工后可分别进行竣工验收。
对于施工期较短或结构比较简单的小型工程,阶段(中间)验收、竣工技术预验收可合并一次进行。
第2.2条 各单元、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和阶段(中间)验收应及时进行,经验收合格,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所有工程都必须坚持凭合格签证进行结算,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能列入完工项目和进行结算。竣工技术预验收在项目全部完工后即可进行,竣工验收应在工程通过竣工技术预验收并试运行至少三个月后进行。
第2.3条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1、单元、分部工程验收
单元、分部工程由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发验收签证,其中一般规模较小或结构简单的工程可以采用现场验收签证或施工单位自检呈报签证的方式进行,但监理工程师根据掌握的情况有权行使否决权,以杜绝出现不合格的工程。重要的隐蔽工程和结构工程由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主持,会同局工程建设管理处、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2、单位工程验收
由局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主持,会同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质量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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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2、阶段(中间)验收
由局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主持,局相关处室、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及运行管理单位等单位代表参加。
3、竣工技术预验收
由局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主持验收,局相关处室、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及运行管理单位等单位代表参加。
4、竣工验收
由局工程验收委员会主持验收,监理、运行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勘测设计、施工、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代表参加,如确有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2.4条 各验收阶段要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单元、分部工程验收以原始资料及施工单位自检资料为依据,以现场检查为手段,由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和项目监理部组织进行,其余验收阶段均以单元、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为基础。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应有质量评价报告和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报告,做为验收委员会核定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验收委员会据此对被验收工程作出验收鉴定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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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单元、分部、单位工程验收
第3.1条 单元工程验收是各阶段验收工作的基础,应以原始资料为依据,以现场检查为手段,以“三检制”施工程序控制施工质量。
第3.2条 单元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符合设计要求;
2、施工质量达到了有关质量评定标准; 3、施工单位经过自检并填写质量验收评定表; 4、自检中的质量问题已经妥善处理。
达到上述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向现场监理工程师申请进行单元工程验收。
第3.3条 在某一工序施工已完成;某隐蔽工程已经完建尚未覆盖之前;某单项工程已经完成;某单项工程已达到某特定高程(如初期运行、拦洪高程等);某单项工程施工已达一定阶段,施工单位将更迭;某单项工程已进行较长时期或已完成相当规模的工作量有必要和可能进行验收时,均应进行单元工程验收。
第3.4条 分部工程验收由各单元工程的验收组成,必须在各单元工程已验收合格的前提下,施工单位经过自检并填写质量验收评定表,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申请,监理工程师经过审核施工单位的自检成果,认为达到分部工程验收条件后向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由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主持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验收。
第3.5条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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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 3、合同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3.6条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根据有关标准要求,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达不到合格标准的部位,要求返工,返工后要进行补验,严防工程留下质量安全隐患。
第3.7条 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申请,监理工程师经过审核认为达到验收条件后向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经过审核,认为达到验收条件后向局工程建设管理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局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主持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验收。
第3.8条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成;
2、已完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 3、合同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3.9条 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根据有关标准要求,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3.10条 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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