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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动态管理办法

宁交通知[2004]10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保证评标的公正与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稿)以及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00号)和《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4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组成。专家库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依法办事,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从事公路专业工作满8年,熟悉公路建设管理和相关技术,具有一定的公路建设项目评标经验;

(四)具有公路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的同等专业水平; (五)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第四条 凡具备前款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进入专家库,经宁夏交通厅审查通过后取得评标专家资格。

第五条 评标专家可通过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产生。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申请登记表”(附后); (二)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宁夏交通厅;

(三)宁夏交通厅定期组织评审,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

第六条 经宁夏交通厅审查具备进入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的,由交通厅组织培训后,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发文公布。

第七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在交通厅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交通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从交通部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区内专家不得参加区内项目的评标工作)。其他公路建设项目,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第八条 选择评标专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交通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工作,交通部委派或交通部委托由交通厅从部专家库随机抽取;

(二)除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交通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工作安排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宁夏交通厅提出书面申请;

(三)交通厅将根据项目特点向招标人提供候选专家名单,并监督招标人抽取相应的评标专家;

(四)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第九条 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选择评标专家;对于技术复杂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采取直接指定的方式选择评标专家。

第十条 抽取的评标专家应实行回避制度。专家到位后,应主动提出是否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凡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评标专家的工作,优先安排参加评标活动。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主要权力:

(一)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进入评标委员会,担任评标专家;

(二)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三)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澄清;

(四)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纪检和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 (三)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评标的任何情况;

(四)评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于7天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评标工作情况,并将评标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五)参加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负担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报酬。

第十五条 凡从交通部评标专家库抽取的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宁夏交通厅将向交通部进行汇报,建议交通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区内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宁夏交通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一年之内两次被邀请但拒绝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评标活动或中途退出评标活动的; (三)评标期间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四)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标情况的;

(六)存在评标不公正行为,损害招标人或投标人权益的; (七)未按要求提交评标报告的; (八)不参加培训达两次以上的;

(九)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实行定期培训制度。宁夏交通厅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对评标专家的培训。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在评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工作人员要对参加活动情况进行如实填报“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工作考评表”(附后),同时招标人应对评标专家评标工作进行评价,并报交通厅。交通厅每年要对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专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根据工作需要,可补充符合条件的专家进人专家库。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夏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附表一: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申请登记表 2.附表二: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工作考评表

附表一

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申请登记表

姓 名 毕业学校 学 历 工作单位 从事专业 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 手机 性别 毕业时间 专 业 职 务 职 称 邮 编 住宅电话 出生日期 专家类别 1.勘察设计 2.工程监理 3.工程施工 4.合同、机电工程 个人简历 主要业绩推荐单位意见: 盖 章: 交通厅审查意见: 盖 章:

附表二

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工作考评表

姓 名 从事专业 年龄 职称 学 历 是否专家 库人员 本次评标 工作时间 1.参加本次评标是否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本次评标工作中从事的工作内容: 3.评标工作中完成的工作项目是否公正客观: 4.评标工作中是否有歪曲事实的行为: 5.对完成工作的真实性是否负责: 6.是否在工作期间私自外出,外出是否请假,是否有陪同人员: 7.是否遵守工作保密纪律: 8.工作期间是否与投标单位私下接触: 9.工作期间是否收受投标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10.工作期间是否受到来自有关单位和个人非法的干预和影响: 自 年 月 日 止 年 月 日 工作单位 评标项目名称 评标工作简述(个人填写)建设单位 评价意见 纪检部门 评价意见 交通主管部门评价意见 盖 章: 盖 章: 盖 章: 填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