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贸易的案例分析及应对策略 下载本文

国际技术贸易的案例分析及应对策略 院系: 班级: 姓名: 学号:

浙江省民营企业中国通领科技集团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国际竞争,在美国本土依法维权,成为第一家在中美知识产权官司获胜的中国企业。GFCI(接地故障漏电保护器产品是美国政府为保护居民人身安全而强制推行的安全装置,在美国拥有年销售量30亿美元的巨大市场。通领科技是全球生产GFCI产品的五家企业之一,作为一家拥有高新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外向型企业,通领科技拥有46项专利,其产品全部销往美国、加拿大等北美国家。由于高科技含量远远领先于同行,通领科技在进入美国市场后,引起了行业巨头莱伏顿公司的恐慌。莱伏顿于2004年发起了恶意的专利诉讼,采取了在美国司法界也很罕见的刁蛮的诉讼手段,将通领科技的4家美国经销商的董事、股东以及管理人员的所有私人财产全部诉上法院。面对这种情况,通领科技积极迎战,在付出了高额的诉讼费用,经历了3年多的漫长等待后,通领科技拿到了两份“马克曼命令”,认定通领集团GFCI产品采用的永磁式电磁机构原理的漏电保护技术没有侵犯美国莱伏顿公司的558专利和766专利。2007年7月10日,新墨西哥州地方法院判决通领科技集团的GFCI产品不侵犯莱伏顿公司的专利权。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分区法院布朗宁法官下达判决书,判定中国通领科技集团制造销往美国的GFCI产品,不侵犯莱伏顿公司第6246558号美国专利。目前莱伏顿公司正积极寻求与中国通领科技集团和解。长达28页的判决书中指出:2007年4月12日,法庭举行了听证会,认为通领科技的器件并没有包含“558”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关“复位接触件”和“复位件”等要素,和以等效的方法完成同样功能的相同或等价的结构,因此法庭认定通领科技等被告依法胜诉。

近些年来,我国的技术贸易不断发展,面临了很多以前所没有遇到过的问题。在技术贸易方面,我国比之其他发达国家起步晚,经验少,实力较弱,也面对着一些大国的诸多不平等待遇,吃过很多亏。上文案例中的中国通领科技集团是第一家在美国本土中美知识产权官司中获胜的中国企业。在中国技术贸易方面有着重要的积极影响,也让很多中国企业引以为例,学习到很多经验。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发展中大国,被很多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所戒备,在各个方面对我国的发展进行限制和阻挠。我国现代科技起步较晚,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到位,个人和企业对知识产权也不够尊重,不够重视,对国际技术贸易活动规则缺少了解和深入分析,专利意识不够强烈。但是我国在技术发面的进步是巨大的,有着很大的潜力,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发达国家尤其美国,在面对我国如此大的竞争时,往往利用我国对国际技术贸易规则了解的欠缺,以及其自身的实力,对我国施压,在其本土恶意称我国企业侵犯其专利权。面对这类情况,我国企业往往都处于弱势一面。像中国通领科技集团这样赢得最后胜诉的企业是少之又少的。所以,为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我国政府、企业和个人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规和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深入了解国际技术贸易活动规则。通过分析学习国际技术贸易的案例,学习国际技术贸易的经验,从而避免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由于对世界规则的了解欠缺所面临的其他发达国家的刁难与欺压。中国通领公司与美国莱伏顿公司之间历时3年时间的知识产权官司的诉讼历程,体现出了中国企业已经开始逐步的掌握了美国知识产权专利诉讼的游戏规则,并且开始拥有了应对美国极度复杂和难以操作的知识产权专利方面官司的驾驭能力。由此可见该案例是具有非凡意义的,为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保护自身专利技术起到了示范作用。

国际技术贸易是指不同国家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按照一般商业条件,向对方出售或从对方购买软件技术使用权的一种国际贸易行为。它由技术出

口和技术引进这两方面组成。简言之,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国际间的以纯技术的使用权为主要交易标的商业行为。技术贸易主要体现在专利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方面。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内容有:各种工业产权,如专利、商标;各种专有技术;提供工程设计,工厂的设备安装、操作和使用;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机

器、设备和原料的交易的等。总之,技术贸易即包括技术知识的买卖、也包括与技术转让密切相关的机器设备等货物的买卖。技术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知识性的东西;它只能靠理解去把握。有些技术可以用语言来表达;而有些技术却只存在于“能人”的经验中。零星的技术知识不能称之为技术。只有关于产品的生产原理、设计,生产操作,设备安装调试,管理、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知识、经验和技艺的综合,才能称之为技术。技术是无形的特殊商品。正因为技术不仅有使用价值,而且也有交换价值,所以它才能充当技术贸易的交易标的。所以技术贸易具有无形性、系统性及商品属性,技术的价值是无法准确的评估的。

在我国,技术贸易处于不断上升的阶段,同时我国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仍面临许多问题。一是进入国际技术贸易市场的产品竞争力不强。由于我国对技术创新缺乏足够的认识和必要的投入,我国参与国际技术贸易的产品大多是附加值较低,竞争力较弱的产品。二是缺乏企业创新机制。我国的工业仍以传统产业为主,大多数的企业中仍然存在着技术水平低、成本高、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重复建设现象严重,导致高科技产业的比重偏低。三是我国参与国际技术贸易的手段和营销方式落后。我国在国际技术贸易活动中的技术手段和营销方式上做了大量工作,从事国际技术贸易的企业经营者和政府官员的工作技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与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国家相比,差距仍然很大。四是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了解和研究不足。

长期以来,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在高技术领域一直实行严格的对华出口管制政策,例如《美国出口管理条例》和《美国出口管制商品清单》是美国进行出口管制的两个重要政策文件。在这些管理条例中详尽的列举了严禁对我国出口的高科技产品、技术类别,并且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不断地增加。

我国技术引进与输出的层次较低,技术的科技含量不高,虽然近些年来我国的高新技术得到了较快的发展,高新技术的贸易额逐渐增大。但是这些技术还远远跟不上国际高新技术的发展。我国所谓的高新技术科技含量并不高,与世界高精尖技术相比,我国技术贸易的层次相对较低。我国政府的调控能力缺乏,与政策不配套。由于政府没有把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提高工作放在主导地位,国家对技术引进缺乏统一的明确的规划,尤其是未能在技术引进的不同发展阶段制定明确而统一

的国家技术引进战略和计划,导致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对消化吸收创新都处于无计划状态,国家宏观调控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应对当前的国际技术贸易形势,我国应该实施与国际接轨的标准化战略,从众多实践来看,推广和使用国际标准,是减少国际贸易摩擦,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扩大商品出口的根本途径。面临日趋严重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提高企业及产品的综合竞争能力,我国企业必须重视将从国外引进的先进技术与本企业的自主开发相结合,通过技术外溢和后发效应的协同作用,吸收、消化先进技术,将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提高到一个新的技术水平,并尽快地从比较劣势向比较优势转变。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最后,完善与技术进出口有关的法律制度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发展技术贸易的法律保障。应继续贯彻执行先行的《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并对《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技术出口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修

订完善;尽早研究制订有关保护专有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技术等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形势需要;研究、学习、参照有关国际惯例,借鉴他国关于技术贸易的立法实践,制定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向国际惯例靠拢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