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_word版 下载本文

(4)工地实验室的建立情况,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后的需要。 (5)测量基准点的复核和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设情况。

(6)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拦合系统以及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风、供油及其他施工辅助设施的准备情况。

(7)附属工程及大型临时设施,防冻、降温措施,养护、保护措施,防自然灾害预案等准备情况。

(8)是否制定了完善的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9)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要求进行的施工工艺参数试验结果是否经过监理单位的审批。

(10)施工图及技术交底工作进行情况。 (11)其他施工准备工作。

4.3.3 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并报监理机构复核。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检验项目和标准 名称 水泥 钢筋 粉煤灰 外加剂 主要检验项目 3天、28天抗压强度及抗折强度,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等 外观质量及公称直径、抗拉强度、屈服点、伸长率、冷弯等 细度、烧失量、需水量比、三氧化硫等 主要技术标准 略 去 略 去 略 去 《混凝土外加剂》(GB8076—1997)、《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 4.3.4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有关单位应按有关合同进行交货检验和验收。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的的状况直接影响安装后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因此,上述产品进场后应进行交货验收。条文中列出了交货验收的主要内容及质量要求。交货验收办法应按有关合同条款进行。

4.3.5 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作好施工记录,在自检合格后,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报监理机构复核。监理机构根据抽检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应按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对施工中

的质量缺陷应书面记录备案,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并在相应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注明。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程序图(略去)

4.3.6 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送监理单位复核。并按月将施工质量情况送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汇总分析后报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3.7 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规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参加外观质量评定组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评定组人数不应少于5人,大型工程不宜少于7人。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见附录A。

工程外观质量是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单位工程完工后,进行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由项目法人组织外观质量检验所需仪器、工具和测量人员等,并主持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工作。规定了参加外观质量评定组的单位及最少人数,目的是为了保证外观质量评定结论的公正客观。外观质量检验评定的项目、评定标准、评定方法及评定结果由项目法人及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定。外观质量评定项目标准及办法按附录A执行。

现在大量建设的除险加固工程、饮水安全工程等,规模均不大,个人以为,是否要作外观质量评定,可由建设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确定;但达到本规程界定规模等级和水利水电工程和堤防工程,应作外观质量检验评定。

4.4 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

4.4.1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4类。

质量事故分类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进行,见下表: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 事故类别 损失情况 特大质量事故 大体积混凝事故处理所需土,金结制作和的物质、器材和设机电安装工程 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万元人民土石方工程、币) 混凝土薄壁工程 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月) 重大质量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 >3000 >5000, ≤3000 >100, ≤1000 >3,≤6 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奉命有较大影响 >100, ≤500 >30, ≤100 >1,≤3 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奉命有一定影响 >20, ≤100 >10, ≤30 ≤1 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工程奉命 >1000 >6 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限制条件运行 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 注1: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需条件,其余两项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 注2: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4.4.2 质量事故发生后,应按“三不放过”原则,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者,并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作好事故处理工作。

“三不放过”原则,是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项目法人应及时按照按理权限向主管部门报告。

质量事故的调查应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2)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站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3)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4)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 质量事故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

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

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4.4.3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4.4.4 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机构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格式见附录B。质量缺陷备案资料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4.4.5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的检验、评定和验收,对保证质量事故发生部位在今后能按设计工况正常运行十分重要,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应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为保证处理质量,规定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按照处理方案的质量要求,重新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和评定”出自SL239—19999中的4.1.9条,是强制性条文。

4.5 数据处理

4.5.1 测量误差的判断和处理,应符合JJGl027—91和JJF1059—1999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