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至进场日到来之日,甲方应当保证承租房产满足本合同附件3所述交付标准。 8.3 至进场日到来之日,若承租房产仍不符合附件3所述交付标准,则第8.1款所述进场日顺延,甲方应当负责整改使承租房产符合附件3的要求。无论如何,甲方不因进场日的顺延向乙方作出赔偿或补偿。
但是,乙方同意,虽然甲方负责完成的上述交付标准存在一定瑕疵,但并不影响乙方进场开始装饰装修工程的,则视为承租房产符合相关交付标准,而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场后继续对上述瑕疵予以修补和完善。
8.4 如承租房产符合约定的交付标准,而乙方未在第8.1款所述进场日进入承租房产并签署进场确认单,则本合同项下进场日即为第8.1款所述日期。 如发生第8.3款所述进场日顺延的情况,则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按交付标准对承租房产进行验收并在确认承租房产符合交付标准后签署进场确认单,进场确认单签署之日即为本合同项下进场日。若乙方未能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对承租房产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拒绝签署进场确认单的,则上述甲方通知的期限届满之日即为本合同项下进场日。 8.5 双方特别确认,乙方进场开始或开始准备对承租房产的装饰装修工程,或乙方已实际接收承租房产的,则视为承租房产已经符合附件3所述交付标准。
第九条 乙方对承租房产的装饰装修
9.1 至少在第8.1款所述进场日到来前[ ]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其对承租房产的装修设计文件(本合同所述装修设计文件是指乙方按照附件4的要求向甲方提供有关装修图纸等文件资料),供甲方审查,并且在获得甲方的批准后方可开始对承租房产的装饰装修工程。上述装修设计经甲方批准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 9.2 乙方对承租房产的装饰装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并遵守甲方及管理公司关于装修设计文件审查的一切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乙方承诺对装修设计文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装修过程中服从甲方、管理公司、XX广场总承包商的管理和指挥,并按照管理公司的规定缴纳因装修而发生的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乙方保证不因对承租房产进行装饰装修而造成第三方的财产损失,否则,由乙方自行负责赔偿。
9.3 如乙方未能在免租期内完成上述装饰装修工程导致乙方未能在开业日开业经营(本合同项下开业经营即指乙方在承租房产内开始经营,实际接待顾客,而无论乙方是否试营业、试运行或顾客的数量及销售状况如何)的,则本合同项下之免租期不予延长。 9.4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对承租房产进行装饰装修的(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甲方批准,乙方擅自变更装修设计方案的情形),则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改正。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超过[ ]日,乙方仍未改正的,则甲方有权对承租房产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或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纠正,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免租期不予延长,乙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租金等费用。
第十条 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之开业日为免租期届满之日的次日,乙方应当于该日开业经营。如果乙方在免租期届满前提前开业,则乙方实际开业经营之日即为本合同项下之开业日。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作为承租房产的承租人,乙方应当自进场日起向管理公司缴纳承租房产的物业管理费。本合同项下管理公司是指对承租房产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按承租房产的[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计算,每平方米每月[ ]元人民币。其他有关物业管理费以及其他物业管理相关事
宜,详见乙方与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乙方应在开业日到来前向管理公司支付[ ]元人民币作为其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保证金。乙方任何顾客对乙方所供应的商品或服务的投拆、索赔,要求退还有关商品及收回购买该商品所支付的金额或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则只要顾客提供了消费者协会出具的上述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书面决定,管理公司即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顾客的要求及将有关金额支付,乙方不得提出异议。如有必要,管理公司可从质量保证金中扣减、抵销上述金额,由此造成的质量保证金不足部分,乙方须在接到管理公司通知后5天内补足差额。合同终止后的[ ]日之内,管理公司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如有)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十二条 能源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
12.1 自进场日起,乙方应当承担并支付承租房产所发生的水、电、燃气、热力(含热水、采暖,下同)等能源费用。以上费用在本合同中统称为能源费用。 12.2 XX广场内水、电、燃气等能源在传送过程中的损耗量所产生的能源费用,应按照乙方的实际用量占XX广场的总用量的比例分摊。乙方应当在缴纳相关能源费用同时将损耗量所产生的能源费用一并向管理公司缴纳。
12.3 如果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超时空调费等相关费用,乙方应当按照管理公司的相关收费标准缴纳。
12.4 双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当缴纳的税费,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12.5 双方特别确认,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或延迟缴纳本合同项下之能源费用。如因乙方欠付能源费用导致相关公用事业部门中断或停止对XX广场的相关能源供应,则因此而导致甲方、管理公司或其他业主、承租人蒙受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本合同项下公用事业部门是指XX广场所在地为XX广场(含承租房产)供应水、电、燃气、热力等能源并收取相关能源费用的机构和单位。 12.6 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管理公司缴纳的各项能源费用均为管理公司代相关公用事业部门收取,管理公司收取乙方缴纳的能源费用后向乙方开具代收代缴服务行业收据,乙方对此予以确认。能源费用的支付方式由管理公司确定。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
13.1 乙方承诺遵守XX广场物业管理公约,并遵守管理公司制定并不时修改的关于XX广场各方面物业管理的一切规章制度。乙方与管理公司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同时,在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项下乙方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对甲方的单方承诺。
13.2 双方确认,甲方或管理公司有权进入承租房产进行有关维修、保养或其他与承租房产相关事项,并可以采取一切相关的合理技术措施。乙方不得因此而向甲方或管理公司提出营业损失、营业场地的占用、人员加班费或任何类似形式的补偿或赔偿要求。
13.3 双方确认,乙方不得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项下的纠纷或事件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向甲方缴纳租金等相关费用,本合同中有特别明确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招牌和广告
14.1 有关招牌和广告的设置事宜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交纳相关费用。
14.2 对于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未经管理公司的同意而设置招牌和广告,或者乙方拒绝对出现毁损或渗漏现象的招牌、广告予以维修或更换的,则管理公司有权直接予以拆除,并完成相关的墙面等的复原工作,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XX广场的停车位(包括机动车位和非机动车位)的使用及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紧急状态和租赁物维修
16.1 承租房产及其所在区域或其相邻的建筑发生火灾、爆炸、恐怖活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或发生重大的刑事犯罪行为等不可预测的突发性事件的情形,或存在发生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或突发性事件的潜在危险的情形构成本合同项下所述紧急状态。
(1) 发生紧急状态时,甲方或管理公司可以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自行决定中断对承租房产的水、电、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或停止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的运行。但事后应当通过适当途径尽快通知乙方,并作出说明。
(2) 因紧急状态或者公用事业部门或者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命令而导致承租房产的水、电、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中断或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停止运行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因处置紧急状态而造成承租房产及相关设施设备受到损害或其他财产损失的(无论是因为甲方、管理公司或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其中凡属于乙方的货物、设备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6.2 承租房产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损坏的,甲方应予以维修。但是,甲方不因为对承租房产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和能源供应系统进行维修而向乙方作出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16.3 因乙方原因导致承租房产的水、电、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中断或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停止运行的,乙方应当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及第三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16.4 因乙方对承租房产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或因乙方的其他行为导致甲方或管理公司无法对相关的管道、线路和设备进行检修、调试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因此而发生的损失或因此而扩大的损失应当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及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16.5 对于乙方放置于承租房产内的货物、设备、材料等,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相关行业内惯例采取充分以及有效的保护措施(如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或行业内惯例,则乙方也应当根据相关货物、设备、材料的特性采取充分及有效的保护措施,包括进行防水、防火处理等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要求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则因此而造成的乙方货物、设备、材料等的损失或因此而扩大的损失均应当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乙方在租赁期间的照管责任
17.1 自进场日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承租房产的房屋结构、外墙部分以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包括专用设施设备和共用设施设备)。
17.2 对于设置或通过承租房产的设施设备,乙方应当给予充分的注意和保护。
17.3 乙方在承租房产内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国包括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治安管理在内的各项法律规定,自行负责承租房产内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和责任。
17.4 乙方保证在经营范围内正常合理的使用承租房产及其设施设备,不得放置任何超过承租房产设计荷载的物品;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的保险赔偿额减少、取消或保险费用增加的行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不合理的缩短承租房产建筑物及设施设备使用期限的行为。
17.5 乙方保证不从事任何可能阻碍、影响相邻区域内甲方或其他业主、承租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其他不合理的干涉、扰乱甲方或其他业主、承租人正常经营的行为。如乙方的经营产生特殊气味或者噪音干扰,乙方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止。 17.6 对于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水、烟、燃气等相关物质外泄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火灾、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或乙方有不良经营行为的,则乙方应当对甲方及第三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给予赔偿,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本款内所述乙方的责任也适用于乙方的工作人员、乙方的顾客、乙方的访客或其他与乙方相关的人员,并由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7.7 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的货物或其他财产发生损害或导致乙方蒙受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赔,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17.8 乙方通过转租、合作、对外承包经营等任何方式允许第三方在承租房产内经营的,则因该等第三方之行为而导致甲方蒙受任何损失的,乙方均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乙方的进一步保证
18.1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或管理公司制定的XX广场的整体营业时间表。甲方或管理公司有权按情况需要经提前通知乙方后修改营业时间,乙方必须遵守,不得异议。
18.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产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楼道、通道、大门、走廊、设备用房)的设计用途,亦不得采用封堵或阻挡等任何方式妨碍其实现设计用途。
18.3 因乙方延迟缴纳物业管理费,导致甲方代为支付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的,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该笔费用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18.4 未经甲方许可或依据本合同相关约定,乙方不得擅自停止经营。
18.5 乙方确认,甲方接受乙方的租金、管理费或其它费用,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因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规定而须承担的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