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指南 下载本文

示范区的验收

1. 验收依据

对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计划任务书》,根据《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和《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考核验收规则》以及《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效益评价体系表》中的项目和程序,进行考核验收。

2. 实施验收

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或委托示范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选聘5-7名专家或者验收人员,组成考核验收小组,按期进驻被验收的示范区,对照《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效果考核评价表》的各考核点,进行现场观测、资料查阅、随机走访调查、询问、验算等形式的信息收集活动,直到形成考核验收报告。

验收小组在离开示范区前,应将验收结果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向示范区项目承担单位通报。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示范区,有关部门要追究责任,查找原因,并向省级农业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的整改意见。

3. 验收结果的认可

对于考核验收合格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应按不同级别,分别授予称号,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国家级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管理等部门授予,地方级由各地方标准化管理部门或会同地方相关行业管理等部门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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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合格的国家或省级示范区,可设立“国家/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称号的标牌。示范区产出品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可标注国家级/省级“标准化农产品”的标志。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省级地方标准化部门对验收合格的示范区,会进一步评出对示范区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具有创新性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奖励的力度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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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示范区的继续管理

验收合格的示范区,应当是能够持续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示范区,已具备一定组织能力的示范区。所以,示范区在验收合格后,需要加强后续管理,促进再上一个台阶,真正使示范区走上自我运行的持久道路。

1. 长效机制的建立

通过几年的示范区建设努力,使示范区形成特有的产品规模,最好形成自己的产品品牌,占有一定市场份额,并且有龙头企业或者农民经济协会的带动,能够消化示范区的产出品,按照市场发展规律组织生产和发展壮大。这就形成了一体化的示范区运行机制,有了内在的推动力。这应当是示范区长效机制建立的基础。

其次,从政府角度,也有促使示范区长期发展的义务。示范区建设应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质量安全追究制,保证示范区自我机制的正常推动。示范区应设立明显的标牌标志,标识示范区项目名称、项目目标、示范时间、示范区承担单位、示范区批准单位、示范基地负责人、示范内容等,向社会表明政府的工作任务。

示范区至少一年开展一次回头看活动,不断增强示范区的自我运行能力。示范区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也要定期检查验收后的示范区的自我运行情况,帮助示范区的龙头企业/基地解决标准实施中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扶持和形成逐渐强大起来的示范区“自我造血”功能,保持示范区的持续提升。

要进一步壮大龙头企业力量,持续带动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通过建设和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提高农民应对市场的能力,激发农民走向市场的积极性,构成示范区生产市场化的基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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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通过创建品牌和产品认证,练好内功,提高示范区的市场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

通过这些工作,建成示范区产品有规模、市场有销路、企业/协会有积极性、农民有干劲,示范区的长效机制就成为一种自然性和必然,就有了发展的、强大的自组织运行动力了。

2. 称号与标牌的管理

虽然示范区长效运行的关键是顺应市场发展、用拳头/品牌产品赢得发展基础、用标准化获得最大利益,但政府对示范区的形式管理的作用也非常重要,是示范区继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对于示范区的称号和标牌管理,也要定期进行符合性检查。由示范区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示范区持续运行情况的复查、抽查结果,决定是否继续保持国家或地方“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称号。不合格的要及时公告免去称号,摘除标牌。

本指南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

2.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经济效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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