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的说法,将对知识起源过程的描述与分析视为是精神科学研究的第一任务。在此基础上胡塞尔发现了“直接描述的方法”,他改“对物经验”为“意向性”,发展出了以逻辑学和心理学为基础现象学主张[37]。受康德思想的影响,狄尔泰将精神科学作为一门严格的科学来追求,与之同时代的胡塞尔基于现象学的立场也表达出了相似的看法:哲学是一门严格的科学。客观地讲,狄尔泰的精神科学同胡塞尔的现象科学间有着极大的相同之处,对意识结构关系的讨论是二者共通的主题。尽管在胡塞尔眼中,狄尔泰的分析距离现象学所强调的本质直观还有一定距离[38],然而这并不妨碍现象科学对精神科学的高度评价与吸纳。 在胡塞尔的现象学理论中,对“体验”问题的探讨首先是始于“意识”。所谓之“意识”,就是试图在经验(erfahrung )中“抓住某物”[39]。这种“捉住”,在现象学的基本精神中被定义为一种“显现”[40],所谓之“现象”,它的本义就是显现。现代行为心理学以行为为考察对象,认为态度始于凝视[41],意向是行为产生前的一个先验要素[42]。在现象学中,这种行为与意向间的结构性联系被集中表述为“意向性”
(intentionality)。所谓之意识的意向性,即意识能够在意向性的经验中通过意义指向对象[43]。这一立论涉及现象学对“意识”观念的一个基本设定,即“意识在本质上是对某物的意识”[44]。这里潜藏着这样一组命题,即 “意识的意向性乃是普遍意义上的体验领域的一个本质特性”[45]。如果我们将最广
意义上的“体验”理解为可在意识经验中发现某物,那么“体验本身的本质不仅意味着体验是意识,而且是对某物的意识”[44]。
在既有的分析中,我们知道旅游研究所涉及体验的概念产生自经验这个词的局限;意识通过对经验的提取形成体验,这是现象学所坚持的观点。结合二者结论,作为一个前瞻性的分析,在此笔者有必要就意识与意向性的问题进行一番梳理,以便在旅游体验研究的领域内开辟出一条新的道路,进而促进学科范式的增长。
2 现象学与意向性理论
“意向性” (intentionality) 分析,是理解当代现象学的一条重要线索,海德格尔认为,“意向性”概念的发现是打开现象学神秘宫殿的钥匙[46]。在《经验立场的心理学》中,Brentano通过“意向的内存在”这一表达首次谈到了行为的“意向性”问题[47],此前“意向”概念的多重含义已在中世纪的经院哲学中使用,即便是Brentano本人也曾清楚地表示,他对“意向”概念的引入得益于其在中世纪的来源[48]。Brentano认为“心理现象的基本特征在于它具有意向性”、“最能体现心理现象特征的无疑是其意向的内存在”[49] 。所有无意识的意向状态至少是潜在的有意识的,这个论题意味着,“一个完全的意向性理论必须讨论意识”。意识能够通过意义与对象关联,然而物理现象并不具备这样的特性,他仅是一种呈现,是“作为外
知觉的对象而在意识中的显现”“没有某种被听到的东西,也就没有听;没有某种被相信的东西,也就没有相信;没有某种被希望的东西,也就没有希望;没有某种被渴求的东西,也就没有渴求;没有某种我们感到高兴的东西,也就没有高兴,如此等等”[50]。
以Brentano之见,“每一种心理现象都是以中世纪经院哲学家称作对象在意向上的(或心理)内存在为特征的,而且以我们愿意称作(尽管并非十分明确地)与内容相关联,指向对象(这个对象在此不应理解为一个事物)或内在的对象性为特征……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来规定心理现象,即把它们说成是在自身中以意向的方式涉及对象的现象”[49]。在此,Brentano通过“意向性”一词搭建起了“意向”与“心理现象”之间的关联性:意向与内容相关联进而指向对象。“内在性”与“指向性”则是意识现象的两个显著特征。“意向性”这个词意味着,任何意识都是朝向、指向其对象的意识。对象内在于现象,这意味着我们完全可以想象一匹飞马的存在,尽管这种动物在现实中根本不存在[49],然而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它的理解。
正如美国分析哲学家John Searl所宣称的:“全部哲学运动都是围绕意向性的各种理论建立起来的,而这一理论的开端正是承继了哲学智慧的Brentano”[51]。作为Brentano的学生,胡塞尔继承及发展了Brentano的意识与意向性观点,在批评及改造Brentano的心理学意向性理论的基础上,发展出了现象学
一派的意向性学说。在《逻辑研究》中他以“意向体验”(intentional experiences)这一术语,取代了Brentano“心理现象”的提法,且明确指出, “意向体验”研究的起点就是行为,每一个这样的行为中所包含的有意义的部分都必须在“行为-体验”的关系中寻求更为有效回答[52]。
《逻辑研究》中,胡塞尔指出了意识活动的一个基本结构――意识与意向性。按《观念1》中的表说,即“意向作用-意向对象”(Noesis-Noema) 的结 构[45]。对这一结构的具体理解则须从意识与对象的普遍结构:“cogito ergo sum”中去考察[53]。在笛卡尔“我思故我在”的语言表达式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结构:“自我-我思-所思”。以现象学的观点来看,“自我-我思-所思”即“意向行为-意向内容-意向对象”的关系,对应的语言学结构为“表达-意义-对象”,意向的内容正对应着意义。也即是说,意向作用的效用在于对意向对象意义的表达;于感知主体而言,“体验”的根本价值即在于对意向对象意义的领会。从这一视角出发,如果说Brentano的意向性是一种心理的意向性,那么胡塞尔的意向性则是一种意义的意向性。正如胡塞尔所说:“整个时空世界……按其意义来说仅是一种意向的存在……它被意识在其经验中规定着”[44] ,所谓之物的“意向性”,就是“在感知中某物被感知,在想象中某物被想象,在陈述中某物被陈述,在爱中某物被爱,在恨中某物被恨,在欲求中某物被欲求……”[52]。意识通过意向指向对象,进而与意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