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实务计算题分析整理完整版超详细 下载本文

量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数量可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而若数量前面带有“约”,但金额前不带”约”,则数量的增减须以不超过信用证上规定的金额为限.,故此处装运数量不得超过信用证的金额限定。

3. 我方出口散装煤,国外买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数量100公吨,每公吨1万USD,信用证上规定总金额不超过102万USD,未表明可否溢短装。根据《UCP600》的规定,卖方交货的数量应为多少?

答:除非信用证上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否则对于散装货物,在所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卖方交货的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

4. 合同中如果规定“About 500M/T”或“500M/T 10%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条款,从交货数量来说,对买卖双方有无区别?为什么?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商品市价下跌,你认为卖方会如何掌握交货数量?为什么? 答:前一种据UCP理解为有10%的机动幅度,卖方交货数量在450——550公吨之间;后一种明确规定有10%的机动幅度,卖方交货数量在450——550公吨之间,选择权在卖方。

5. 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大同煤每公吨30000美元, “1000M/T 3%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卖方准备交货时,货物国际市场价格猛涨,问:

(1)如果你是卖方,你会准备实际交多少货物?尽可能在规定范围内少交

(2)如果你是买方,磋商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作为买方,为了避免卖方利用市价变动获取额外利润,定约时,可在合同中规定:溢装或短装部分的货物价格按照装运时该货市价计算。

6. 我国某公司与日本达成一个煤炭出口合同,合同规定“成交中国煤炭1000公吨,允许1%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结算。”货物运抵日本后,经日本海关检查,发现煤炭实际吨数为1011公吨。据此日商提出降价2%的要求,否则拒收多交的11公吨煤炭。请问日商做法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答:不合理,合同中明确规定溢短装条款有1%的机动幅度,在机动幅度内按合同价格结算,则对于多装货物的前10%(即前10公吨)买方无理由拒收或要求降价,买方只能对超出的溢短装条款的那1公吨进行降价请求或拒收。

Chapter8 国际货款的收付 1. 案例题

我北方某出口公司向日本一进口商出售某商品,电文发盘中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对方答复时要求付款条件改为:“D/P at 30 days after sight,并要求由日本A银行作为代收行。” 货物从我国北方运至日本一般不超过10天。试分析该进口商提出上述条件的目的。

答:日商提出将即期付款交单改为见票后30天付款交单,目的在于推迟付款,以利其资金周转。

因货物从我国北方运至日本不超过10天,而其要求的付款条件是见票后30天付款交单,这样付款日会迟于实际到货日,日商指定日本A银行为代收行,其目的是想在行市有利时凭T/R向该代收行借取货运单据,从而可先行提货,转售货物。 2. 案例题(考)

某公司从国外某商人按CIF条件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国外卖方在有效期内向其所在地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即向该外商议付了款项,随后中国银行(开证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但我方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因而要求中国银行(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拒绝。你认为中国银行这样做对否?我方该如何处理此事?

答:开证行的处理是对的。(1)因为根据〈UCP600〉的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或其它行为(只要货物按时按量送达不管质量),即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管货物,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如果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应履行付款义务。所以开证行的处理是合理的。(2)我方对于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应查明不符的原因,确定索赔对象(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是出口商还是运输公司造成的或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然后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3. 案例题

国外某贸易公司从我国某出口公司购进小麦500公吨,合同规定,1月30日前开出L/C,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通过银行开来的不可撤销L/C中规定: 2月5日前装船, L/C有效期至2月10日。 后来因故卖方不能按

期装船,因此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5日前装船,并将L/C有效期顺延至2月20日。买方考虑到对方是其老客户,于是回电表示同意。于是卖方于2月12日将货物装船出运。当卖方到银行交单议付时遭到拒绝。问:银行是否有权拒绝议付,为什么?

答:银行有权拒绝。根据《UCP600》规定,L/C虽是根据合同开出的 ,但一经开出就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本案虽合同条款改变,但L/C条款未改(未通过银行修改信用证), 故银行只按原L/C条款办事。卖方2月12日装船,已超出了原L/C的装运期,单证不符可以拒绝;有效期超期,议付是根据有效期实行,因此银行无法议付。

4. 案例题

国内某出口公司收到由香港某银行开立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中规定,货物包装条款为:“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外套麻袋。”而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则规定:“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与合同不同的是,信用证中没有要求在包装货物时外套麻袋。于是受益人在包装货物时,完全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即没有外套麻袋。当货抵达香港后,香港进口商称货物未套麻袋,不符合包装要求而拒绝付款。请问:开证行应如何对待此事?香港进口商的行为是否错误?

答:①开证行在该交易背景下仍应履行付款义务,信用证是独立于其他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法律文件,受销售合约的约束。因此,当受益人在信用证效期内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时,开证行就应该履行付款义务。

②香港进口商的拒付行为是错的,由于最初在信用证开立后进口商没有对信用证上与合同不符的包装条约提出异议,之后只要卖方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买方就应付款。

(PS考 如果货物出现质量问题,①破损卖方没有责任-原因:船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找船公司或保险公司;②内容量问题-卖方) ↓

Chapter2/3

1. 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袋装大米100公吨,成交价格条件为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品质要求,货物装船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在航运途中,因台风海上风浪过大,船上的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货物的品质差价损失。

问卖方是否该赔偿?为什么?

答:不应赔偿,卖方责任的承担以货物装上船为界,货物在装船后经检验合格,则问题不在卖方身上,卖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对于到岸后品质不符,买方应经过调查后向船公司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2. 我某出口公司按CFR术语与新加坡A商签约成交出口布料。我方于9月1日凌晨1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天上午10点起航。因9月1是周日,故我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2日上午上班时业务员才将装船通知发给A 公司,不料上午收到买方急电,称:货轮于1日下午3时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于是买方要求我方承担货物全部损失的责任。试对此案加以评析。

CFR下卖方应及时给买方发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按《通则》规定,若卖方未及时发出通知,造成买方漏保,则卖方承担的风险应推迟转移(即一旦在途中货物发生风险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3. 我某公司向欧洲一客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合同中规定采用CIF术语成交,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指定的装运港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运输单据,然后我公司凭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通过银行收取了款项。几天后,出口公司接到客商来电,称:装货的船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因此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退回全部货款。问买方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我方不应该答应。因为CIF术语风险转移界限是在装运港船舷,且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不负责到货,运输途中所有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此应该有买方拿着卖方背书后的提单去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4. 我某出口公司按CIP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圣诞礼品,由于该商品销售季节性较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 10月份自大连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货轮不迟于12月10日抵达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0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真正的CIP合同? 答:这一合同性质不属于CIP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