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实务计算题分析整理完整版超详细 下载本文

Chapter5国际货物的运输

1. 某企业按CIF苏丹成交出口柴油机一批,共15箱,总毛重为 10.6 公吨,总体积为5.6立方米。由青岛装船,经香港转船至苏丹港,计算该企业应付给船公司的班轮运费是多少?

1)根据货物名称,在货物分级表中查出:Diesel Engine的等级为11级 ,计收标准为W;

2)根据航线费率表,查中国--香港航线费率表:11级货从青岛运至香港基本运费率为22美元,每单位转船费13美元;

3)查香港 -- 红海航线费率表:11级货从香港到苏丹港基本运费率为95美元; 4)查附加费率表:苏丹港要收港口附加费,费率为10%。 计算:

总运费 =(22+13+95+95×10%) × 10.6 = 139.5 × 10.6 = 1478.7 (美元) 附加费是在基础运费基础上进行加成

2. 案例题

我国A外贸公司向韩国B公司出口袋装茶叶300公吨,合同规定:4至6月允许分批装运。B 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 ,April shipment 150M/T,May Shipment 100M/T,June shipment 50M/T”。我A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安排出运货物,且货物实际出运情况是:4月份装出150M/T,并顺利结汇,5月份因货源紧缺未能装运出口,6月份共装运出了150M/T。问:A公司6月份出运后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答:不能顺利结汇,原因根据规定若卖方其中任何一批未按时按量发货,则信用证对该批及以后各批均宣告无效,五月未能按时按量发货,故不可顺利结汇。

3. 案例题

有一份出口合同,合同规定:“出口中国东北优质大米10000公斤,每公斤80美元CIF东京,采用即期信用证结算。

分五批装运,自1月份开始,每月各装2000公斤。”卖方从1月份开始交货,且顺利收汇。但当四月份第四批2000公斤大米到达东京后,经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检查发现大米品质有霉变,不能供人食用,因此买方以此为理由,要求第四批大米及以后第五批均应失效,并向卖方提出损害赔偿。问买方上述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不合理 大米霉变原因未明,需先调查原因,然后凭保险单及其它证据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按信用证结算在商品按信用证规定时间和数量发货的基础上,不可随意终止。

4. 我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以信用证方式结算,买方来证中规定“装运期不迟于5月31日。”但信用证中未规定交单期。该外贸公司5月10日将全部货物装船,提单签发日为5月10日,如果卖方于6月1日向银行交单,能否顺利收汇,为什么?

答:不可以,以签单日后21日内提交提单。(5月有31天,提单提交截止到31号)

5. 案例题

我某公司A与英国B商订立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结算,装运条件为1月至4月从中国港口装船运往伦敦,可分批装运,1月至4月分别装100公吨、150公吨、100公吨和150公吨,允许卖方每月交货数量可增减2%,但每月内不得分批。A公司按规定分别于1月、2月如期如数的将货物出运并顺利收款。后由于货源不足,经协商获船公司同意,于3月10日先在青岛将40公吨货装上“长盛”轮,11日该轮起航, 3月12日经烟台时,在烟台再装58公吨货然后运往伦敦。随后A公司向银行结汇时,提交了在青岛和烟台装运的共98公吨的提单及其他单据,但遭银行拒付。理由是:合同、信用证上规定3月应装100公吨,且每月不准分批,而3月实际装了98公吨,且在青岛和烟台分批装运,故与规定的数量和装运条件不符。问:A公司是否违约?银行能否拒付? 答:A公司没有违约,银行不可拒付;数量上,3月装98公吨在装运规定中的每月交货数量可增减2%的范围之内;装运条件上,货物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经同一运输路线到达目的地相同(即使装运日期、或装运港不同,就是说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P110)则不视为分批装运。

6. 我上海某公司出口到科威特的商品,每箱毛重30千克,体积40cmX30cmX20cm,经查该商品的货物分级表,

其计收标准为W/M,等级为11级,查出基本运费率为每计费吨80美元,另外加收港口附加费10%,绕航附加费10%。问我方应付运费多少?

答:积载系数>1 按重量计算 应付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费=30*80 (1+20%) = 2640 美元 7.案例题

我某公司对南非出口一批化工产品2000公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国外来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允许转运。该证并注明:按《UCP600》办理。现已知:距离最迟装运期还剩两天,公司已订妥一艘驶往南非的黄石号货轮,该船先停靠天津新港,然后停靠山东青岛和烟台,最后驶往南非。而此时,该批化工产品在新港和青岛各有1000公吨尚未集中在一起。如果你是这笔业务的经办人,会选择怎样的处理方法来装运货物,为什么?

8. 我国出口2000袋大米至新加坡,每袋25公斤,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时间为2011年2月/3月。因货源紧张且分散,结果我方分别于3月31日在烟台和4月1日在上海各装了1000袋大米于同一航次的“顺风”轮上,然后运往新加坡。提单上注明了不同的装运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我方如此装运是否违反了信用证中不允许分批装运的条款规定?我方如此装运是否会遭银行拒付?为什么?

答:不构成违约,3月31日从上海装运出发,符合信用证装运时间要求;根据ucp600规定同一航次,同一运输工具,同一目的地,同一航次的多次装运均不视为分批装运。 (标准格式参考)

答:应选择新港、青岛各装1000公吨。 理由:

根据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线路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港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

本案中出口公司在新港、青岛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船(黄石号)、同一航次上,提单虽注明不同装运港和不同装运期限,但不视作分批装运。因此,这种做法应认为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理应付款。

8. 案例题

我国出口2000袋大米至新加坡,每袋25公斤,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时间为2011年2月/3月。因货源紧张且分散,结果我方分别于3月31日在烟台和4月1日在上海各装了1000袋大米于同一航次的“顺风”轮上,然后运往新加坡。提单上注明了不同的装运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我方如此装运是否违反了信用证中不允许分批装运的条款规定?我方如此装运是否会遭银行拒付?为什么?

Chapter4 合同的主体与标的 1. 案例题

国内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花生,成交前我方曾给买方寄过样品(未注明参考样)。签约时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了商品的具体品质为:“含油量最低30%,水分最高8%,杂质最高2%。”签约后我方经办人员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的品质与样品相似。”当货物抵达英国后,买方提出卖方所交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具了合同中双方所约定的检验机构的证明,证明货物的质量(含油量)明显比样品低了5%,买方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赔偿其品质差价损失。我出口公司则以合同中并未约定凭样品买卖为由不同意赔偿。 请问:我方是否该赔偿?为什么?本案中卖方应吸取哪些教训?

答:我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合同中品质的表达方法有凭说明和凭样品表示两种,卖方 构成双重保证则有义务使所交货物与样品或说明完全一致。如果某些商品既用文字说明又用样品表示商品质量,则一旦成交,卖方必须保证实际交付的商品品质既要符合文字说明又要和样品保持一致。如果发生货物的品质与样品或说明 不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收货并要求赔偿损失。案例中两公司交易商品的品质既用文字说明又用样品表示,而货物和合同中的品质说明相符,和样品不符,所以卖方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 我某公司出口布匹,合同规定数量为1000码,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买方银行来证规定,数量约1000码,每码1美元,信用证上的总金额规定不超过1000美元,那么我公司应如何掌握装运数量?

我方装运数量应不超过100码,理由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凡“约”、“大概”等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