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 下载本文

丰富法学理论与实践矛盾结合,舍弃纯理论而重实践的追求。

四、罗马法律思想的特点

1. 以自然法思想为核心。 2. 注重应用型的法律思想。

3. 重私法,重个人权利并具有世界主义倾向。罗马私法发达。从视野上跳

过古希腊的小国寡民思想,注视世界。

4. 概念精细、法理深邃。希腊人搭了一个宏观的观念体系,罗马人继承了

希腊人的理性精神,创造了概念,进行精细的研究。

第二节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著作:《论共和国论法律》

西塞罗在西方文化思想史上地位重大,自然法思想最为突出,同中世纪与启蒙时期的自然法意义都不同,是自然规律意义上的自然法。 二、自然法思想

(一)自然法的本质和特点 1、本质:“真正的法律是与本性相结合的正确的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

永恒的……”

2、特点:

(1)自然法是与本性相结合的人的正确理性

(2)自然法无处不在,具有永恒性,超越时空和人类情感,适用于一切民族、

国家和时代

(3)上帝是自然法的创造者,宣告者和执行长官 (4)自然法意味着一种终极的价值标准

(5)自然法是居于实在法和制定者之上的,是无法改变的 (二)自然法与自然平等

西塞罗接受了斯多葛学派世界国家和人类自然平等的思想,以永恒不变的自 然法则为基础推导出人类自然平等的法律观。

1、因为人们无论国别、种族地位,共同拥有理性这种财富,甚至包括奴隶。 2、这种思想客服了古希腊学者的局限,认为人与人的平等,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西塞罗这种平等观也是时代进步造成的: 外来人口同罗马人的不断进步造成的 商品经济的发展 (三)自然法与实在法

1、自然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是否有效的唯一标准

2、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人民的安定幸福,若实在法维护一己之私利,则是违背自然法。

3、成文法有时为一定需要而制定,只维护少数人利益,是任意的,可为人的意志而取消,不是真正的法,而自然法正好与之相反。

4、真正的法律同正义是同义语,认为实在法都是好的是愚蠢的。 三、法律解释思想

(一)法律解释的目标和宗旨

法律是客观的,法律解释必须探寻一套原则,不得任意为之,要做到主观与

客观的统一。

主观:解释者加入自己的主观愿望与理解——所有的解释都无法避免

客观:解释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解释的方法也是相对客观的——不同于物

理学上的客观性,是指相对确定性和非任意性

(二)法律解释规则: 1、直接的严格的字面解释

法律解释首先要将字面含义解释清楚——此规则是优选规则,因为字面解释的客观性程度是最高的。 2、衡平原则的适用:

法律所设臵的是一般规则,一般规则太绝对,在个案中无法显示公平,用衡平的原则处理案件。这种情况下要由法官或立法者,基于现实情况根据衡平精神来解决案件。但是以字面解释为基础,字面解释不足为凭才可以探究立法意图与立法目的。

3、协调法律冲突的规则:

(1)价值优先规则:优先适用对案件最重要、最有价值的法律 (2)后法优先;

(3)有利于被告原则; (4)对立选择原则; (5)成文法有限原则。 四、其他政治法律思想 (一)世界政府论

西塞罗秉承斯多哥学派,认为人类社会应当成为一个大家庭,一个世界国 家,强调这样的世界国家必须以自然法为基础,人类社会的国家依上帝天国的模式建立。他超越了城邦民族,受世界性宪法的支配,形成了世界国家,对这个国家进行规制就需要世界政府,这就需要两个条件:

1、此理想的政府是公民自治的政府:由全体公民选举产生,政府的权威、权力是由公民的权利集中而形成的,这个公民自治的政府不存在也不允许被任何寡头或利益集团所控制。

2、世界政府是个法治政府,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世界政府的官吏的职能是治理、发布正义的、有利的、符合法律的指令,由于法律治理者官吏,所以官吏才能治理人民,更确切的讲,官吏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是沉默的官吏。

(二)共和政体论 国家制度应该是和谐、平衡的制度,世界国家必须实行混合政体,权利相互制衡:

平民——政体权利来源 元老院——权威

执政官——法律赋予的权利 法律高于权利,法律限制权利

第三节 古罗马法和罗马法学家

一、罗马法的历史成就 (一)罗马法的编纂 《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

《查士丁尼新律》(主要涉及公法和行政法方面)

以上四部合称“罗马法”大全,是今天研究罗马法的重要根据 (二)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1、形成了罗马司法体系:对于后来资产阶级统一法治作出贡献,为欧洲大陆司法体系统一奠定基础。

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体系为蓝本 德国民法典以《学术汇纂》体系为蓝本

2、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影响了后来资产阶级的立法,如平等、不告不理等原则 3、罗马法中很多概念、术语被后世的民商事立法所承继

4、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和法学发展的成果也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收集了罗马历代法学家学说的汇纂,成为德国法学的重要来源。

二、罗马法学家及其贡献

(一)罗马法学家阶层的形成:

〃早期,僧侣集团控制,没有世俗化。

罗马法学的形成是随着法律由僧侣集团控制到世俗化的过程,此过程中有两个重大事件

1、公元前304年,科涅斯弗拉尤杰斯当选执政官,将民事诉讼的规则全部公之于众,使得民事审判公之于众。

2、公元前254年,大祭司科伦加尼斯将所有的法律资料全部公开,而且公开解答法律问题,传授法律知识,这改变了只有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局面,专门研习法律的法学院逐渐形成。 〃罗马法学产生于公元2世纪左右 〃大体定型于公元前1世纪

〃最活跃期是公元1——3世纪。罗马法学院在此阶段主要有以下工作:

a) 答复诉讼人法律问题的咨询

b) 为订立契约的当事人编写合法文书

c) 指导诉讼当事人打官司,提供法律依据 d) 撰写法律书籍

e) 奠定了现今许多司法制度的框架

〃在罗马法学家阶层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事件:解答权的赋予

所谓解答权,是君主赋予特定学者关于法律问题的解答以一定社会权威的权利。最早出现在奥古斯都时代,实际上是罗马统治者干预法学研究的标志,也是国家权力和法学研究联姻的开始。对罗马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正反两方面的影响: 提高了法学家的社会地位,确定了法律解答的权威性 解答权在授予某些特定法学家权威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他法学家解答法律的权利,也就扼杀了法学研究的多元化 〃罗马五大法学家——罗马法学发展的顶峰 1.盖尤斯:罗马帝国前期最著名的法学家 最大影响:《法学阶梯》唯一一部古代罗马法学家的文献,成为查士丁尼编纂

同名法典的范本

2.帕米尼安:著述多,且具有权威性

3.乌尔比安:罗马皇帝的法学顾问,罗马法学的集大成者 4.保罗:关于告示的80卷注释书

5.孟代斯蒂安:影响最小

(二)罗马法学家的主要法学思想 1、关于自然法和罗马法关系

古罗马三种法律:自然法、万民法、市民法 2、法律和法学的界定问题

概念上,罗马法开创了西方主观法与客观法相结合的传统

Jus:法律(客观)在于规定、保护权利,不被法律保护的利益则不是权利 法学(主观)罗马法的定义有明显的价值法学的倾向,如正义、善良等 3、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1)乌尔比安

〃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法律是公法 〃涉及个人的私利的是私法 (2)其他

〃公法:神职活动,国家活动,不同于今天的公法

〃私法: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相当于今天的民法

第三章 西欧中世纪法律思想

第一节 概述

《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63年;《忏悔录》;《圣经》 一、历史背景

(一)政治经济P76-77

(二)基督教统治和王权与教权的斗争P77-78

〃教会和国家、神权和皇权两元统治是西欧中世纪的根本特点,教权和王权的关系也决定了整个西欧政治经济的发展。

〃公元6——9世纪:教权与皇权的斗争被称为“双剑论”,上帝把代表教权的剑和政权的剑分别给了教皇和君主,让他们共同管理世界

〃公元11——13世纪,罗马教会全盛时期,是最大的土地所有人,教皇每年的财政收入比西欧各国君主之和还多,教皇有权废立国王,在各地设宗教法庭迫害异端,拥有自己的军队;教会僧侣获得了知识教育的垄断地位,宗教成为唯一的知识,一切其他进步的思想均为窒息。

〃公元14世纪开始,教会进入衰弱时期,1294——1303年,教皇和法王之间发生了国家向教士征税的激烈斗争,此斗争是教会势力走向衰弱的转折。这次斗争中国王一边都是新兴资产家,揭露教皇的生活。16世纪爆宗教改革运动。 二、中世纪法律思想的发展阶段

(一)中世纪神学法学占统治地位的时期

〃法律思想领域,存在神学法学派和非神学法学派的斗争

〃基督教的教义主要是对圣经的解释和说明,总体上是神学理论体系;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就融合在次理论体系中。

〃圣经虽然以宗教信仰为主,但是包括了很多伦理法律问题,如肯定法律对维护和平、坚持正义、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信仰。 〃圣经里面的法律思想: 1.自然法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