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越南劳动法( 中文版) 下载本文

未成年劳工及其他劳工适用的个别规定 第1节

未成年劳工

第161条:未成年劳工

未成年劳工系指18岁以下的劳工。 第162条:雇用未成年劳工

1. 雇主仅能雇用未成年劳工担任适合其健康状况之工作,以确保其身心、智力及人格之发展,并有责任照料其在劳动过程中之操作、薪资、健康及学习等。 2. 当雇主雇用未成年劳工时,应另造册追踪管理,其中载明其姓名、出生日期、工作项目以及定期身体健康检查结果,并当政府权责机关要求时予以出示。

第163条:雇用未成年劳工的原则

1. 不得安排未成年劳工从事属于由社会荣军劳动部与卫生部配合公告之对劳工人格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场所及作业列表,或从事粗重、毒害、危险性项目之操作。 2. 满15岁至18岁以下未成年劳工的作业时间,每天不可超过8小时及每周不可超过40小时。

15岁以下未成年劳工的作业时间,每天不可超过4小时,每周不可超过20小时,且不得安排其加班或操大夜班。

3. 15岁至18岁以下的未成年劳工,可依据社会荣军劳动部规定若干作业项目及行业,执行加班或操大夜班。

4. 不得雇用未成年劳工从事酒精、酒品、啤酒、烟、影响脑神经以及致瘾物质之生产经营。

5. 雇主应创造有利条件,俾便15岁以下以及未成年的劳工可参加学习文化。

第164条:雇用15岁以下未成年劳工

1. 雇主仅可雇用满13岁至15岁以下的未成年劳工,从事属于社会荣军劳动部公告体力负担较轻工作列表的项目。

2. 雇用满13岁至15岁以下未成年劳工时,应遵行下列规定:

a)应取得未成年劳工的同意,且与其法定监护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约; b)安排未成年劳工操作的时间,对其在学校上课的时间不造成影响; c)确保职场安全与职场卫生及劳动条件,符合劳工的年龄。 3. 不得雇用13岁以下劳工操作,惟属于社会荣军劳动部规定若干具体作业项目则除外。

当雇主雇用13岁以下劳工操作时,应遵行本条第2项的规定。 第165条:禁止雇用未成年劳工从事的工作及职场 1. 禁止雇用未成年劳工从事下列工作项目:

a)搬运、扛掮、举高超过未成年劳工体力负荷的繁重对象; b)生产、使用或运输化学品、瓦斯以及爆炸物; c)维修及保固机械设备; d)拆除建筑工程;

e)烧熔、吹制、铸造、轧制、冲压以及焊接金属; f)海洋潜水、远洋捕鱼;

g)对未成年劳工身体健康、安全或道德观念造成伤造的其他工作。 2. 禁止雇用未成年劳工于下列职场操作:

a)水下、地层下、洞穴内、坠道内; b)建筑工地; c)家畜屠宰场;

d)赌场、酒吧、舞厅、卡拉OK室、饭店、招待所、蒸汽浴室以及按摩室; e)对未成年劳工身体健康、安全以及道德观念造成伤害的其他场所。

3. 社会荣军劳动部制定本条第1项g点及第2项e点的工作项目及作业场所列表。

第2节 高龄劳工

第166条:高龄劳工

1. 高龄劳工系指本法第187条规定年龄届满后而仍继续工作的劳工。 2. 高龄劳工得予缩短其每天工作的时间,或适用非全时间的作业制度。

3. 劳工于退休年前的最后1年,得予缩短其正常工作时间或适用非全时间的作业制度。

第167条:雇用高龄劳工

1. 倘雇主有需求时,可按本法第3章规定与身心状况良好的高龄劳工协商延长其劳动合约期限,或缔结新劳动合约。

2. 当高龄劳工退休后,若按新劳动合约继续执勤时,除享受退休福利制度外,仍可享受劳动合约所协调的权益。

3. 不得使用高龄劳工从事繁重、毒害以及危险性,而对其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作业项目,惟属于政府持别规定的情况除外。

4. 雇主负责关注及照料于职场作业高龄劳工的健康。

第3节

赴海外工作越籍劳工、

任职越南外国组织及个人的劳工、在越南任职的外籍劳工

第168条:赴海外工作越籍劳工、任职越南外国组织及个人的劳工

1. 政府鼓励企业、机关、组织以及个人,寻觅及开拓海外就业市场,俾将越南劳工输送海外工作。

赴海外工作的越籍劳工,应遵行越南法律及海外所在国法律规定,惟越南参与履行国际条约另有规定者除外。

2. 任职于越南外资企业、工业区、经济区、加工出口区;在越南设立之外国或国际组织及机关,或为在越南外籍个人工作的越南劳工,应遵行越南法律规定并获得法律保护。

第169条:外籍劳工民在越南任职条件

1. 在越南任职的外籍劳工,要充份具备下列条件:

a)充份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者;

b)具备符合作业要求的专业技术水准及健康状况者;

c)依据越南及国外法律规定,非属罪犯或被追究刑责者;

d)持越南权责机关核发工作证者,惟本法第172条规定的情况则除外。

2. 在越南任职的外籍劳工,应遵行越南劳动法规定以及越南参与履行国际条约规定,同时亦获得越南法律保护。

第170条:雇用外籍劳工的条件

1. 仅准越南国内承包商、企业、机关、组织以及个人,在越南劳工未能因应生产经营需求情况下,方可雇用外籍劳工担任管理、执行经理、专家以及技术人员的工作。 2. 外国承包商、企业、机关、组织以及个人,于雇用外籍劳工赴越南任职前,应向越南权责机关书面阐述雇用劳工需求,且须取得书面核准。

第171条:外籍劳工在越南任职的工作证 1. 当外籍劳工办理出入越南国境相关手续,以及依越南政府权责机关要求时,出示越南工作证。

2. 非持工作证而在越南工作的外籍劳工,依据越南政府规定将被驱逐出境。 3. 雇用无工作证外籍劳工操作的雇主,将被依法处置。

第172条:非属适用工作证之在越南工作的外籍人士 1. 责任有限公司之入股成员人或所有业者。 2. 股份公司董事会董事。

3. 国际及非官方组织在越南设立代表办事处及项目的首席代表。 4. 入境越南3个月以下,以执行推销业务者。

5. 入境越南3个月以下,以处理对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危机或造成影响之衍生的意外事故、技术状况以及高难度技术,而正在越南的国内及外籍专家无法处理者。 6. 依据越南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活动许可证者。 7. 依据越南参与履行国际条约规定入境者。

8. 在越南学习及工作的外籍学生及大学生,惟雇主应于雇用前7天向地方省级管理劳动机关报备。

9. 政府规定之其他对象。

第173条:工作签效期 工作证效期最多为2年。 第174条:工作证失效的情况 1. 工作证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