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历年测试试题 下载本文

第三,其他情况下,卖方营业地交货。条件:a,卖方无须办理货物运输;b,货物非特定物、特定化货物或尚待生产制造的货物;订立合同时,买卖双方不知道货物的地点。

实务中,合同没有规定交货地点的情况少见,因多用术语,术语中规定了交货地点。 B 交货时间:act33

第一,合同确定的某一日期(date),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的日期;如,卖方让买方开立信用证,合同中约定在买方开出信用证后第30天交货。卖方提前交货、多交货也是违约,买方可以不接受,若接受必须就增加的标的物支付价金。一般实践中很少采用这种方法,容易造成违约。

第二,一段时间(period),合同规定的或从合同可以确定的。如,合同中确定8—10日交货;卖方在接到信用证后的30天内交货;有例外,除非情况表明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如在买方派船时,由买方指定日期。

第三,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reasonable time,公约没有对合理时间作出规定,依个案而定,一般参考货物的性质、运输方式、买方的用途、备货的难度等。《合同法》140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方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一般,作为卖方,应采用period,少用date。 (2)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卖方交货要和合同相符。公约规定十分严苛。一般情况,卖方交货有凭样品、凭说明书、凭品牌的买卖。样品:卖方、买方、公证机关各执一份;说明书:合同的附件;品牌:规格、编号等附合同之后。这些都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A,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所规定的品质要求,并且没有影响买方利益的瑕疵。

act35(1)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包装方面,公约要求极为严格,一般各国只要足以使货物完整无缺的方式包装即可,但公约要求依合同规定包装,否则即使货物安全到岸,卖方也是违约。

B,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具有商销性。act35(2)。商销性: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有商品销售的价值。如洗衣机能够洗衣。合同中没有规定交货时货物的状态,但必须是货物交到买方手中,买方能卖得出去,若交货后,买方卖不出去,即使装货时是好的,依公约卖方也是违约。

C,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具有特定用途性:如卖方出口给买方的饲料只能适用于喂养骆驼,而对方在合同中暗示,饲料是用以养牛的,则卖方违约,其所交付的货物不具有特定用途性。

例外: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是不合理的,卖方可以免责。

D,免责: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合同时,卖方免责。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买方需要这批货物或这批货物仍然有一定的价值或市场,或货物的损失可以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赔偿,则依此项卖方可以免责,不承担品质担保义务。

(3)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act41 42

权利担保的含义: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保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和请求的货物。权利担保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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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所有权担保act41

(a)要求卖方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享有合法的权利,合法权利是指拥有所有权或者有权代售货物,即有权转让所有权。 (b)要求卖方要保证其所销售的货物上没有担保物权。若所售出的货物上已设有担保物权,则卖方违反了所有权担保义务。

(c)卖方也可以免责: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若有权利的真正的货主主张其所有权,是向买方提出的,能否拿走货物,是另外一个问题,依诉讼结果而定。若第三人胜诉,则第三人依物权的追及效力,是可以取回货物的,卖方肯定违约,如果第三人败诉,卖方是否仍然违约? B 知识产权担保act42(我国合同法中没有涉及)。

(a)卖方要保证其所交的货物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原则性规定)

公约没有规定卖方所出售的货物不能侵犯任何国家的法律,只是规定不能侵犯两个国家法律所保护的知识产权。若侵犯其他国家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也不属于卖方违反自身的义务,法律不能要求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侵犯全世界所有国家的知识产权。

案例:若买方将货物转售到甲国,第三人依其在丙国的知识产权向买方提出知识产权权利要求。此时卖方没有违约,这是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在哪里申请则在哪里受到保护,不能在一国申请而在全世界受到保护。但如果此时第三者是依照甲国的法律提出,则卖方违反了对买方权利担保义务中的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

act42(1) 第三者若依转售国(在订立合同时有预期)或买方营业地所在国(任何情况下)的法律提出,则卖方违反了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第三者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提出知识产权要求,卖方并不违约。

act42(2)卖方的免责:若要求卖方在各国检查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则卖方的义务太重,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所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免责:

买方知道:买方在订立合同时(非交付货物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请求,则卖方不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但要有证据表明买方知道;

依买方的要求而作:若第三人提出知识产权要求,是因为卖方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则卖方不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卖方不知道:act42(1),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理由知道第三者的知识产权的存在,则卖方不承担责任,而由买方承担责任。理由:在国际贸易中,大多数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是发生在卖方以外的国家的,货物不在卖方手中,由其承担责任不公平,且多数情况下,货物转卖到何国由买方决定,由买方承担责任,比较公平。 卖方 买方 责任 已知 不知 卖方承担 不知 已知 卖方不承担 已知 已知 卖方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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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 不知 卖方免责 C,通知义务 act43(1)

买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方对货物的权利请求后,应当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否则丧失援引权利担保条款的权利;除非其能对未及时通知卖方提出合理的理由。

例外:若卖方知道这种第三方的权利请求外,买方未及时通知并不导致权利的丧失。 注意:若第三方败诉,卖方是否仍然违约?公约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有2种观点:

一是违约:若第三人提出权利要求,则货物被扣,买方卷入纠纷。买方是要求购买货物而不是纠纷的,第三人以买方作为被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卖方是违约的。

王慧认为:第三人败诉,卖方由于也是无知的,善意的,不知道第三人知识产权的存在,卖方属于违约,但只应当承担道义上的责任,赔礼道歉等。 (二)交单

1,实务中,单据分为基本单据和附属单据。基本单据是每笔交易中必不可少的,发票、运输据、保险单、商检单等。附属单据是依买方所特别要求的单据,依每笔合同而定,如原产地证书、海关发票、领事发票等。国际贸易中,单据对买方非常重要。但附属单据如果合同未为规定,则卖方无义务。 2,单据对买方的意义:

(1)影响买方及时转卖或提取货物。国际贸易中的交货多为象征性交货,如果无单据,则买方只能在等货物实际到达以后才能转卖,不符合商业效益原则。买方可以通过转卖提单来转卖提单项下的货物,实现商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2)影响买方办理海关手续以及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有些国家办理进口手续需原产地证书、商检证书等,如果没有,货物将被扣留,影响买方的利益。有些国家与中国签定有双边关税优惠协定,享受此优惠需要原产地证书,否则要多缴关税。各国多采“差别关税制”。

(3)影响买方及时获得保险上的赔偿。依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保险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的依据是保单。否则买方难以及时获得赔偿。

因此,公约将交单作为卖方的义务之一。 3,卖方对单据的修改:

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提交了单句,如单据中有与合同不符之处,卖方有权予以修改,但对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卖方要承担责任。

(三)所有权转移:各国规定不一。

中国的所有权转移是交付转移,分为实际交付和象征性交付。依中国的法律,如果货物尚未生产出来,所有权不转移,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但依法国法,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合同成立时,所有权转移,即使货物没有生产出来。若中法双方发生纠纷,可以依国际私法解决,依物之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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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方的义务(付款、收货) (一)支付价款

公约规定,应依合同规定支付价款,如果合同无规定,依公约规定确定价格。 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act54

国际贸易的支付比国内支付复杂,若买方没有履行手续而影响卖方收款的权利,则买方违约。 此必要支付手续也包括买方履行本国政府为国际支付所规定的各法律程序和各项批准手续。 A 如果买方所在国是外汇管制的国家,卖放应先申请外汇额度。 B 如果买方以信用证支付,则买方应办理开证申请手续。

C 如果合同要求其交付定金或者银行提供担保,则买方应予以交纳或去银行申请开立保函。 2,货物价格的确定:act55

合同中有规定,依合同。合同中没有规定,依下列规则确定: (1)适用act55的前提:依照国际私法,合同已经有效成立。

(2)没有价格条款的合同也能够成立:中国《民法通则》88条,《合同法》62条第2款。

通常价格:广义的通常价格包括国际市场价格、买卖双方的习惯价格、卖方正常出售其货物的价格等。act55是依据两个标准即时间标准和交易标准。

a,时间标准:以合同订立时间为依据确定通常价格,公约此规定与某些国家不同。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的是交货是的价格。

b,交易标准:指货物的通常价格应依类似交易下的通常价格。类似交易依品质规格、交易条件、运输方式等来判断。 3,支付货款的地点:act57

(1)合同中没有约定时,须在以下地点支付:

a,卖方营业地:即合同成立时的营业地,由于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所以基本上通过银行进行。 如果卖方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卖方必须承担因此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费用。 b,以移交货物或移交单据地点为付款地点。

交货地点有三种,若依移交货物为付款条件,则在这些地点付款。 移交单据:跟单托收,买方营业地。信用证,卖方营业地。 4,付款时间:act58

(1)先付款,后交货(交单)。双方义务可以是同时履行,此对卖方有利。 (2)先付款,后发货。这是在卖方负责办理运输的情况下适用。

(3)先检验,后付款。除非这种机会与约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如信用证付款方式。

这种规定与英美法一致,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十分困难,很难操作,卖方所承担的风险太大,对卖方是不公平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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