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会议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具备与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相应能力。
第十九条 投标人可以单独投标,也可以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与拟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资质等级。
(二)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及授权范围。联合体牵头单位在协议授权的范围内代表联合体各方处理有关问题。共同投标协议应载入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三)如联合体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联合体各方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明示或暗示投标人组成联合体,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条 参与单项工程勘察设计投标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国家颁发的专业资质证书,具有满足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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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分为商务、技术两部分。商务部分主要包含项目人力资源安排、勘察设计质量保证措施、勘察设计费报价以及企业勘察设计获奖情况等内容。技术部分主要包含对招标项目的研究情况(包括项目的功能定位、预测运量、线路走向、主要技术标准、工程投资等);对招标项目特点、难点、重点等技术分析和处理措施;勘察设计大纲、设计原则及工作流程;控制工程投资的措施等。企业资质和业绩等作为投标文件附件。
投标文件应按不同工作阶段编制勘察设计工作费计算表,提出项目工作内容、工作量、设计周期、地形等级、计算公式、优惠条件和最终报价。特殊项目,无法准确测算定测及其后勘察设计工作量时,可以提报勘察设计费单价、计算方法和优惠幅度。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不予评审。
第二十三条 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可以采取银行保函或汇款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合理安排投标文件接受时间,以便投标人有充足时间进行方案研究和编制标书。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日期前,在指定地点接受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当经投标人盖章和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应接受。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允许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文件相同的密封方式投递,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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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投标人代表和监督人代表等参加。
第二十七条 开标时,应在监督人代表的现场监督下,当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份数、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投标文件的签署等进行核查,必要时招标人可委托公证部门的公证人员对整个开标过程依法进行公证。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其中招标人代表比例不得大于三分之一,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具体数量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负责组织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人资质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企业资质、工作业绩等,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资质规定条件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条 评标只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的; (三)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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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未提交联合体投标协议的;
(七)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八)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在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投标的;
(九)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和百分制、分项计分方式。原则上商务部分满分30分、技术部分满分70分,部分特殊项目可作适当调整。具体评分标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标准,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资格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勘察设计费报价等进行综合评定,推荐出侯选方案。文件的内容进行评审打分,并提出项目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报告持有异议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提交评分表后,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专家对项目技术方案进行讨论,并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第三十三条 评标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评标情况; (五)否决投标情况;
(六)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七)推荐中标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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