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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税负转嫁的条件。

用拉弗曲线简要说明税率与税收收入之间的关系。 3.论述题

如何理解征税中的公平与效率。

什么是最适课税理论?该理论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次总付税指征税数额固定,不随收入增减而变化。

社会福利函数(social welfare function)

社会福利函数是福利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它试图指出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应该是什么,应该考虑哪些因素:是某些人的利益或效用,还是所有人的利益或效用?当人们之间的利益或效用相冲突时,应该如何处理这些不同的利益或效用?纵观福利经济学的发展历史,社会福利函数的研究在经历了古典效用主义时期、转折时期之后,进入了困惑时期和古典效用主义复兴时期。

需要知道在效用可能性曲线上每一点所代表的社会福利的相对大小,或者更一般地说,需要知道效用可能性区域或整个效用空间中每一点所代表的社会福利的相对大小,这就是所谓的社会福利函数。

社会福利函数的内容

社会福利函数把社会福利看作是个人福利的总和,所以社会福利是所有个人福利总和的函数。以效用水平表示个人的福利,则社会福利就是个人福利的函数。假设社会中共有n人,社会福利函数W可以记作:

W = f(U1,U2,...,Un)

假定社会中共有A、B两个人,这时的社会福利函数可以写成: W = f(UA,UB)

对于不同的社会福利水平W1、W2、…、Wn,可以得出一系列的等福利曲线,等福利曲线与效用可能性曲线的区别在于:效用可能性曲线是消费者在分配某一既定数量产品时可能得到的各种效用组合;而表示社会福利函数关系的等福利曲线则表示不同的效用组合可以达到的社会福利水平。

第五章 税收制度

一.税收类型与结构

(一)税制类型

1.税制类型的概念(P484)——是指一国实行的是征收一种税还是多种税的税制。

2.单一税制(P484):如果一种税能够体现税收原则的要求,或者一国在一定时期内只征收一种税,那么,由一个税种所组成的税制结构也可以成为一种税制模式,即单一税制模式。单一税制模式的提出由来已久,但在人类历史上始终没有一个国家采用单一税制模式,对它的研究,仅仅停留在理论设想上。由于各个时期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单一税制学说的理论依据与内容也不相同。最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四种理论观点:

单一消费税论。主张单一消费税论的多为重商主义者。l 7世纪,英国人霍布斯主张实行单一消费税。他认为,人人都要消费,因此按消费品课税,能使税收负担普及全体人民,没有身份、阶级和职业的区别,使贵族和其他特权阶级无法逃避纳税。至19世纪,德国人普费非也有过类似主张,他认为税收应以个人的全部支出为课税标准,即对全部消费课税,这样才能做到课税平等。单一消费税论,符合税收的普遍原则,对于废除免税特权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单一消费税在公平税负和保证财政收入稳定方面却显露出不足。

单一土地税论。这一思想为法国重农学派所提倡,魁奈和布阿吉尔贝尔是其代表人物。他们认为土地是一切财富的真正源泉,只有农业生产出来的物品才是“纯产品”,而只有“纯产品”才可能负担税收,而对土地收益以外课征的各种税种,最终都会转嫁到土地收益上来,因此只应征收土地税(他们称之为地租税),而废除其他各税。他们的理论对于当时反对苛捐杂税、废除封建贵族免税特权有一定意义,但不符合普遍原则,也片面地理解了税负转嫁问题。19世纪,单一土地税论又被美国经济学家乔治·亨利再次提出,他认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弊病就在于对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经济发展导致土地日益不足,社会进步过程中财富的积累和贫困的根源是由于少数人占有土地,对此他主张实行“单一地价税”,把不劳而获的地租用于发展生产和为全社会创造福利。

单一资本税论。这种主张的代表人物是法国学者日拉丹和门尼埃,以及后来的一些美国学者。他们主张单对资本征税,即以资本和财产价值为标准征税,凡拥有资本和财产的都应纳税,其他发生的所得不征税。这一学说又分为两派:美国学者派主张资本课税应以不动产为主;法国学者派主张资本课税应以有形的资本为准。两者都主张单一资本税。

单一所得税论。这一理论由法国学者波丹提出,但他当时还主张设立关税,后来法国学者穆班提出“什一税”,才是一种彻底的单一所得税论的主张。至19世纪后半叶,德国也开始盛行单一所得税制的思想,他们认为,消费税对多数贫民课税有失公平,而所得税只对少数富有者课税最为公平合理,而且所得税富有弹性,能够满足国家财政需要,所以国家只需课征所得税,可取消其他备税,因而提倡单一的所得税制。

单一税制模式的优缺点

由于单一税制理论仅限于理论上的探讨,并没有哪个国家真正实施过,因此,讨论其优缺点也只局限于对其理论的主观分析。

单一税制的优点在于:①税收的课征只有一次,对生产和流通的影响很小;②课征范围小,征收方法简单,节约征收费用;③对纳税人来说,可以减少苛捐杂税的困扰,减轻了人民的税收负担。

单一税制的缺点在于:①单一税种难以保证国家财政的需要;②课征范围小,无法实现普遍课税和平等课税;③单一税制容易引起某一方面经济上的变动,导致税源枯竭,损害经济资源,阻碍经济平衡发展。

3.复合税制(P484):复合税制是指由各种不同税组成并相互补充而形成的由多种税组合的税收制度。复合税制模式是现代西方各国共同采用的税制模式,它是从各个方面选择课税对象、设置税种、确定征收办法,从而使具有不同特点、作用的各个税种,能够相互配合运用,更好地发挥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的作用。

其原因主要是这种税制符合经济运行的要求,是一种比较科学的税收制度。 就复合税制本身而言,在税制体系内部税种之间,可以相互协调,相辅相成; 就财政收入而言,税源广、灵活性大、弹性充分;

就税收政策而言,具有平均社会财富、稳定国民经济的功能; 就税收负担而言,既公平合理,又普遍。

复合税制模式作为由多种税组合而成的税收制度,究竟应该由哪些税种组成,西方学者对此看法不同,存在争论,具体有以下三种不同的理论学说。

(1)两大税类论。是指税收制度由直接税和间接税组成。有的学者,如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谢夫勒曾直接提出以直接税与间接税组成复合税制;有的学者,虽然名义上未直接提出直接税与间接税,但实质上是主张的,如德国的劳若提出的赋课税与消费税,劳兹提出的配赋税与从率税等。

(2)三大税类论。有些学者认为税制结构应由三类税构成,如瓦格纳认为税制结构应由所得税(对所得、收益、利息的课税)、所有税(指财产税)与消费税组合,才较为全面;日本小川乡太郎主张所得税、消费税、流通税三个税类组成的税制。这种理论观点,为现代西方国家所得税、商品税和财产税三大税类理论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3)四大税类论。在上面三大税类论的基础上,有些学者又增加了流通税类,从而构成了四个税类。流通税类的课税对象为经济流通,并以经济流通的行为作为税源,其主要税种为财产流通税。但流通税实际上是财产税和商品流转税的结合,从其意义上更接近财产税,而且在数额上所占的比例不大,不应作为代表税类,因此,四大税类论实际上还是三大税类论。

复合税制模式同单一税制模式相比,有如下的优缺点:

(1)复合税制的优点;同单一税制模式相比较,复合税制的优点主要有:①税源充裕,能保证国家财政需要,税制有较大的弹性,能适应时政需要的变动;②复合税制涵盖面广,能捕捉各种税源,容易做到普遍课税和公平课税;③复合税制模式能够保证税源不致枯竭,并能促使社会经济综合平衡发展。

(2)复合税制模式的缺点:①税种过于繁杂;②税负分布不均;③征收成本高。

(二)税制结构

1.税制结构的概念(P485)——是指一国各税种的总体安排(或总体布局)。

在税制结构中,不同税种的相对重要性的差异很大,于是形成了不同的税制模式。税制模式是指在一国税制结构中以哪类税作为主体税种,税制结构尤其是其中的主体税种(税制模式)决定着税制系统的总体功能。

在现代经济社会,由于税收履行着筹集资金、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宏观调控等多种职能,因此,自然就会形成多种税同时并存,各税种及相对独立,又协调配合、互为补充的复合税种体系,并且按课税对象特点,形成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三大税收体系。然而,尽管各国普遍实行了复合税种体系,但是,由于各国经济条件、历史传统和政策目标不同,在税种设置、税收分布格局上也不完全相同,甚至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因此也形成了各具特点的税种结构类型和税种结构模式。

2.税制结构的演变(485)

以简单(或原始)的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以发达(或现代)的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这种税种结构的发展是同经济结构的发展相联系的:

在自给自足、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农业经济为主体,虽然也存在少量手

工业和商业,但极其落后,并依附于农业。在这种以农业经济为主体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必然以农业收入作为税收的主要来源。农业生产的非商品特点又决定了必须以土地和人作为课税对象行使征税。我们把这种仅以土地、人口的外部标志作为计税依据,等额征税,而不考虑纳税人负担能力的税种称为古老的直接税,由此形成了以这种古老的直接税主体的税种结构。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的资本主义社会,随着工业和商业的迅速发展,形成了工商经济为主体的经济结构,而农业生产也具有了商品经济特征。在这种与工商经济为主体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必然以工商经营收入作为税收的主要来源,工商经营的商品经济特征也决定了必须以商品销售和经营服务收入作为课税对象行使征税。我们把这种以商品销售和经营服务收入作为课税对象行使征收的流转税称为间接税,由此形成了以这种间接税为主体的税种结构。

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家的经济和社会事务中的职能和作用得到加强,财政支出增加,要求相应增加财政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的税收措施有两条途径:一是扩大间接税,二是开辟新税源。然而,传统的间接税在实施中有很大的局限性,对商品销售和经营服务收入征税,会影响商品价格和商品之间的比价关系,干预生产者和消费者行为,不利于市场经济有效地发挥作用,已影响到国际间的自由贸易,因此,扩大间接税发生困难。在扩大间接税发生困难的情况下,开辟新财源成为唯一可行的选择。而所得税由于在财政上具有收入弹性,在经济上的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较少干预,在政策上能满足经济稳定和公平分配的政策目标,因此得到了较为迅速发展,由此产生了以直接税代替间接税的局面。现代直接税即所得税逐渐成为主体税。

3.税制结构的决定因素(P485-486)

1)经济发展水平:从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税种结构的横向比较分析,不难发现生产力发展水平对税种结构的影响。从主体税种看,发达国家一般以所得税为主体,而发展中国家一般以流转税为主体。从所得税内部结构看,发达国家一般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发展中国家以企业所得税主体。从流转税内部结构看发达国家进出口贸易征税站较小比重,而发展中国家进出口贸易征税占较大比重。从社会保险税方面看,发达国家在税种中的比重较高,而发展中国家在税种中的比重较低。

美国财政学家马斯格莱夫在60年代初整理了近40个国家的资料进行相关性分析,得出以下结论:间接税占税收比重从人均GDP呈负相关,即随人均GDP增加,间接税占税收比重下降,这里的间接税包括流转税和关税。间接税占税收比重同农业产值在GDP中的比重呈正相关,即随农业产值在GDP中的比重上升,间接税占税收比重也随之上升。进出口关税占税收比重同GDP呈负相关,即随人均GDP增加,关税占税收比重下降。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比重同人均GDP呈正相关,即随人均GDP增加,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比重上升。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险是同人均GDP关系因相关性较差而难以确定,即具有不确定性,但根据统计资料反映,这两个税种都具有随人均GDP增长先上升,然后下降的趋势。世界银行曾经对86个发展中国家的税种结构进行比较分析,也发现经济发展水平同税种结构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认为所得税具有随人均GDP增长而上升的趋势,流转税具有随人均GDP增长而下降的趋势,进出口税也具有随人均GDP的增长而下降的趋势。

流转税66.1%所得税25.3%其他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