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GG10-2019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68页精选文档 下载本文

质量控制指标及试验检测项目、频率和方法,施工组织、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配备,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等进厂情况,测量放线成果等。

对分项工程的开工申请的批准,不仅仅是对某一特定分项工程的审批,也包括在同一合同工程中所有相同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中相同分项工程的审批,但分项工程开工条件有变化的除外。

因为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是以分项工程的施工全过程为单位进行的,所以开工申请也应尽量以分项工程为主。但分部工程与分项工程内容相同时也可按分部工程报批。 5.1.9 巡视

监理人员每次(天)巡视后,应将巡视的主要内容、现场施工概况、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等如实记录在巡视记录上。当天问题未及处理的,应在处理完成之日及时补记。 5.1.10 旁站

监理机构在编制监理计划时应依据附录B《公路工程监理旁站工序/部位一览表》确定本合同旁站的项目,制订旁站计划并认真实施。

旁站的工序完工后,应进行检查验收。未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和监理工程师验收认可的,不得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5.1.11 抽检

本条所指“抽检”,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对已批准使用的原材料、混合料和已完工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抽查检测、测量和取样试验。“抽检频率”是指监理抽检次数相对于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相关施工技术规范或《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的规定进行施工自检的次数的比例(%)。该“抽检频率”仅适于每个检测项目的检测、测量和取样试验的次数,而对各种原材料、混合料和每个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及所有规定的检测项目要全部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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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关键工序签认

本条所说的关键工序是指在分项工程中《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实测项目(即在标准中标有△的实测项目)相关的施工工序。对工程完工后无法再进行检验的关键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 5.1.13 质量事故处理

本条款是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中建立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登记划分和报告制度”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制订的。即:“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即本条条文中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因“质量问题”基本上可在合同范围内处理,故列为“可由监理机构处理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 ;其他两级质量事故则“不属于监理机构处理的质量事故” 。监理工程师应区别而主持或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5.5.15 质量评定

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工程交工之前随着施工的进展,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第3.2.2条“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规定,陆续完成对各分部工程与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为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做准备。

5.2 施工安全监理

5.2.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单位的现场代表,在开工前,应审查施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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