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处理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暂扣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吊销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前者主要适用于那些虽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但问题不是很严重,经过增加一些投入或者采取一些措施,可以在一段时间内重新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后者主要适用于那些监督检查时已完全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且不可能经过整改重新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企业。无论是何种处理,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企业都不得继续从事生产活动,以保证安全生产的实现。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遵守的纪律约束的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及监督检查职责,其惟一目的是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绝不允许利用手中权力和工作之便,谋取个人或者小团体的利益。当前,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把行政许可作为权力寻租的一个手段,凭借手中掌握的行政许可权力,将本应是无偿服务的事项变为有偿服务的事项,使得一些企业为了取得行政许可,给好处,跑关系,请客送礼。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甚至索要贿赂。上述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同时,由于这种行为往往伴随着徇私枉法,容易造成在审批时不严格把关,为安全生产留下严重隐患。这不仅为廉洁纪律不允许,也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
其他利益。”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
41
谋取其他利益。”据此,为了防止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行政许可权力,本条根据行政许可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 一、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本着为企业服务,对搞好安全生产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并做到廉洁自律。实践中,一些掌握行政许可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常常利用手中的权力,向被许可单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索要财物,有些被许可单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为了顺利通过许可或者检查,避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刁难,只好请客送礼或者给予其他好处;有的企业本来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但为了能通过许可或者避免处罚,更是花大力气贿赂检查人员,以期蒙混过关。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源,就在于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没有做到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能廉洁自律。因此,本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是非常必要的。 二、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在实际中,有的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许可和监督检查时,虽然不直接索要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但却利用手中的权力要求被许可人请吃、请喝或者邀请其参加其他消费活动,这也是违反行政机关工作纪律的。应当说只要是没有法定依
据,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向企业提出的与实现其职责无关的任何要求,为个人谋取利益,都是不符合行政管理机关的纪律要求的。因此,本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正是针对实际中存在的种种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作出的禁止性规定,目的是要尽量预防和治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可能产生的腐败行为。
本条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证及其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遵守的纪律约束的规定,其法理基础源于行政
42
正当原则中的“避免偏私”。行政正当原则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它直接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对行政权力公正行使的最低限度要求,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所谓避免偏私,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应当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受各种利益或者偏私的影响。如果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则行政机关就很难再保持公正、中立了。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贯彻避免偏私原则,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时实际上没有偏私的存在,而且在外观上也不能让当事人有理由怀疑有偏私的存在。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释义]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的规定。
本条规定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相衔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责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是指承担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职责的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这些部门都是国家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均是国家公务员。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他们都属于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为了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作了衔接性的规定。
监察机关的监察,是对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者的再监督,其承担的责任更加重大,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43
察法》从以下几方面对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进行了规范: 一、监察机关管辖的划分
根据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中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国务院监察机关负责实施监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实施监察。 二、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
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包括:
1.检查有关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的问题。如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是否严格依法对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是否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了监督检查等。
2.受理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及监督检查职责时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如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是否存在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问题。
3.调查处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的违纪行为,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理。 三、监察机关的权限
监察机关在实施监察工作中,有权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或者复制;有权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有权责令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在调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丁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时,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中,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资料;
44